真真假假:心意保留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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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针对心意保留的效力问题,我国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华东政法大学潘运华博士在《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一文中,就心意保留的效力、相对人明知与应知对心意保留效力的影响、心意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等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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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情形下,表意之人的意思形成与效果意思的表示都是没有瑕疵的。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或人情往来,表意之人的内心意思会与其所作的外部表示出现矛盾,即心意保留。心意保留是一种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传统民法基础理论对其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原则上无效,但相对人知道时有效。有的学者则认为其一直有效。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其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区别。
在心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外部构成要件没有出现瑕疵。相反,正好是内部构成要件出现了瑕疵,即出现在内心意思阶段。进一步来分析,在意思表示的三个内部构成要件中,出现瑕疵的是效果意思层面。从纯粹意思主义的角度来看,心意保留的效果意思缺失。但如果从受领人的角度出发,则其效果意思存在且有效。若要想更好的调和表意人和受领人的利益,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辩证结合必不可少。
原则上,心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在萨维尼看来,心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即使不具备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但对外的客观表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然具有效力。德国民法学者Flume认为,心意保留在其客观上对外做出的表示面前毫不重要。
那么如果相对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了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此时心意保留的效力又如何呢?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认为此时的意思表示变为无效。拉伦茨教授对此规定持批判态度。他认为,心意保留是以故意欺骗相对人为目的,即便受领人知道了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心意保留也并非理所当然的无效。文中认为,此种情况应当视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不同规定。仅当相对人是善意时,心意保留可以从有效变为无效。
此外,如果相对人并不知道,而是应当知道或可以知道,那么此时真意保留是否无效呢?此种情况下,应当与相对人明知的情形等同视之为宜。一方面,尽管表意人故意保留其真意时意思表示有效,但此不足以要求相对人必须明知其真意保留。另一方面,在民法的诸多条文中,除侵权法领域,明知与应知大多都是被同等看待的。
如果第三人涉及到了与心意保留有关的法律交易中时,该第三人并非表意人直接作出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的对象。Flume认为,在表示受领人明知表意人的心意保留时,如果该表示还同时针对不知道该心意保留的另一方而做出时,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另一方依然有效。因此,对于真意保留中的第三人,不应将真意保留效力之规定类推适用到第三人身上。
对心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效力一直存有争议,这一问题已在德日民法典中早有规定,然其尚未被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在制定民法典的大潮之下,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能否对其进行细致规定,这值得我们期待。
参考文献:潘运华:《心意保留意思表示的效力》,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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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