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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化证成及其法律定性 | 前沿

2017-08-18 李雪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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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723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虚拟装备、游戏账号,都凝聚着人们背后付出的脑力与智力,但法律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定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副教授近些年通过对司法实践案例以及其他学者的著作论说的研究,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一文中,通过深厚的法理论证,以及借鉴外国法律经验,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民法规则的基础上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权之债权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化证成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化证成主要存在两种方法:


1、从边沁功利主义、洛克财产理论和黑格尔人格理论的角度入手。


首先,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用户通过理性选择和劳动去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而不只是为了沉溺于娱乐,这构成法律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功利性基础。


其次,结合洛克劳动财产权的观点来看,用户通过个人劳动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创造出网络虚拟财产并将其作为私有财产权利,这是合理的,因为其并不损害他人通过同样的方式来获得此权利。


最后,从黑格尔人格理论的角度来看,财产是人格的延伸,所有权将个人自由扩大到身体之外的物质世界。人格理论支持用户像保护自己的人格一样保护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


2、根据“渗透性规则”来认证网络虚拟财产在普通法上的财产利益。


该渗透性规则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首先,单一实体对该虚拟环境的控制程度。其次,是否允许用户为获取金钱而出售网络虚拟财产。再次,用户是否可以对该虚拟环境增加独特性的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不仅需要民事权利化,而且要明确其法律性质。


1、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的质疑


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的观点须建立在突破若干物权通说观点的基础之上,制度成本较高。具体如下:


首先,从物权客体的角度看,“物权说”须突破物权客体中“物必有体”的通说概念,将网络虚拟财产作有别于通说观点的扩张解释。


其次,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特点看,“物权说”须突破传统上对物权支配性的理解,将“支配性”作有别于通说观点的扩张解释,即由事实支配到法律支配,由对实物的支配到对价值的支配。


最后,网络虚拟财产权有一定的 “公示”方法并不当然导致其成为物权。作为绝对权的物权须有法定公示方法,但并不意味着有生活事实意义上“公示”方法的权利均属于物权。


2、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的坚持


从上文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物权说”的观点须突破民法上的若干通说观点,成本较大。而“债权说”可以巧妙的避免这些尴尬,对网络客户的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下面便对持“物权说”观点学者的批评意见进行反驳:


第一,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否定“债权说”的理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与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并存,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基于与网络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所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


第二,“债权说”也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无法超越合同相对性原理介入网络用户彼此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之中。当第三人介入网络虚拟财产行使环节时,网络运营商恰恰应当履行其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人所承担的附随义务。


网络虚拟财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为人们的财产权利并对其进行法律定性十分必要。从既节省法律成本又可以有效维护人们利益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债权说”的观点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载《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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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杨怿瑽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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