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果教授篇 |长江学者在关注什么?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于1998年正式开启的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是中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起始有法学学者当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分设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三个类别,其中青年学者自2015年开始设立。
2018年5月18日,教育部公布了2017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名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经高校推荐、通讯评审、会议答辩、人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定、聘任合同签订等程序,确定了2017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名单。2017年度新入选的法学领域的4位特聘教授均来自民商经济法领域,他们是房绍坤教授、刘剑文教授、冯果教授和高圣平教授;青年学者中民商经济法领域入选的学者有程啸教授和熊伟教授。
自“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立以来,民商经济法领域入选的特聘教授有王利明、赵旭东、张新宝、崔建远、王轶、龙卫球、张守文、杨松、房绍坤、刘剑文、冯果、高圣平12位老师,青年学者有常鹏翱、杨东、蔡立东、张红、蒋大兴、王迁、周江洪、程啸、熊伟9位老师。
近期,民商法律网将陆续推出长江学者系列学刊速递,为读者梳理以上学者近两年的最新论文成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长江学者们最近都在关注什么吧!
一、学者介绍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入选2017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教育背景
1989年7月,中山大学人类学系本科毕业,获历史学士学位;
1992年7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9年7月,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2.研究领域
经济法、公司法、金融法
二、论文梳理
冯果教授近期学术论文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经济法与公司法的相关制度方面。
1.《略论经济法在风险社会中的适应性》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
【内容提要】随着工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社会"一词人们已耳熟能详,风险的识别、评介、治理等问题为不少学科所普遍关注。作为回应性最强的部门法之一,经济法也不可能回避风险社会的挑战。如何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是不应该被经济法学界忽略的一个重大命题。
【关键词】风险社会;经济法;风险控制;风险适应;
2. 《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丙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内容提要】在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不同视角下,股东权利处分不仅体现为个人财产权处分,更被视为公司组织体的交易行为。股权处分行为已经超越民法上的契约交易,呈现出商事法上组织交易的特征。公司章程及立法中普遍存在股权处分抑制条款,这正是股东意志自我约束和来自公司团体意志乃至社会公共意志限制的反映,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复杂的意志关系。组织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简单地套用合同理论处理与商事组织有关的商事纠纷具有局限性。公司法上自治界分的实质是维护组织体信赖关系的和谐、追求组织治理稳定与实现法益平衡。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均应在强调股东自治优先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底线,妥当地处理好处分股东与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和平衡。
【关键词】股权处分;抑制条款;组织交易;公司自治;股东自治;
3.《关于构建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若干思考》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
【内容提要】构建经济法学科话语体系不仅是经济法学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和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化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话语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保持普及性原则和开放性的话语姿态、确立创新性思维等基本原则,进一步提升学术理论水平,形成统一的价值立场,提炼标识性、融通性和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立足中国经济法治主战场,研究中国问题,谱写中国文章。
【关键词】经济法学;话语体系;话语权;实践主义;创新性思维;
4.《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须走疏堵结合的系统性建构之路》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苑》2017年第3期。
【内容提要】底线意识淡薄与短投主义盛行的市场生态正侵蚀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根基,意在规范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减持制度被投机异化为特定股东套利敛财的通道。恶意减持手段花样百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广受侵害,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被扭曲。现有制度重堵轻疏、治标不治本以及缺乏配套衔接的困局亟待破解。应当坚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与发展规范的破局思路,通过制度补漏、强化内部约束、推进IPO改革,消除减持制度体系隐患,建立存量发行、契约设计与品种创新等市场化的疏通安排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补漏;
5.《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阎维博,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现代法学》2017年第4期。
【内容提要】公司债券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限制性条款通过债券发行契约等合同机制事先约定了对公司特定行为的限制,以确保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实现发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约束债券违约风险。限制性条款设置的背后体现了市场化的运行逻辑。尽管其设置并非发行人出于保护持有人的目的,但在市场逻辑主导下,以增信为目的的限制性条款切实发挥着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功能,是债券市场最为基础和最为市场化的保护手段。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从行政主导走向市场深化,建立在以往行政化的风险管制基础上的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亟待重塑,限制性条款应当得以充分重视和运用,当务之急是加强对限制性条款设置的规范化引导,并注重组织化保护制度的配套完善。
【关键词】限制性条款;债券合同;债券持有人保护;风险防范;市场深化;
6.《债券违约处置的法治逻辑》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丙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律适用》2017年第7期。
【内容提要】债券市场"刚性兑付"饱受诟病,当前违约事件集中爆发,如何科学有效处置违约事件关涉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实践中,政府隐性担保问题依然严重,债券违约处置市场化程度较低,投资者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债券交易以契约为基础,债券契约体现出商事债权、金融投资以及公司治理的三重属性。在处置违约事件时,应科学运用多样化的处理规则和处置手段,以民商事规则为核心的金融私法为基础,以金融监管规则为主导的公法指导为保障。具体操作中,应合理界定债券契约条款、发展破产和解制度、建立债券违约先行赔付制度、改造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构建风险处置的信息处理机制和一对一报告制度等。
【关键词】债券违约;违约处理;风险处置;法治逻辑;
7.《股东异质化视角下的双层股权结构》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内容提要】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理论研究的深入,股东同质化假设正从多个维度被股东异质化现实所推翻。股东异质化突出表现为股东的利益、目的和能力的不同。正是出于对股东异质化的认识,域外国家提供了包括双层股权结构在内的其他股权结构形式。在我国,一股一权与股东异质化的结合导致了股东偏好满足成本过高、治理低效、股东与公司利益偏离等问题。双层股权通过灵活的股权配置与股东异质化需求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契合,合理地引入双层股权不仅可以软化僵硬的股权结构,而且可以对股东异质化现实给予有效的回应。
【关键词】投票权;股东同质化;股东异质化;一股一权;双层股权;
8.《<证券法>修订与债券市场规则体系的重构——兼论证券市场的法治逻辑与制度体系的现代化》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律评论》2016年卷。
【内容提要】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由早期的单一股票市场发展成为融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多品种市场,并在规模上成为全球第二大资本市场。但是,我国有关证券法治的逻辑与法理却仍然建立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初期阶段,规则设计"股票化"倾向严重,市场化程度不足,法律体系混乱,逻辑基础薄弱。尤其是,长期以来"重股轻债"的立法指导思想,造成了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与混乱,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同步,债券市场基础性法律缺失的局面。目前,发展与完善债券市场已经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股灾"后债市呈现出的火爆态势也进一步反映了债券市场的巨大发展空间。为此,有必要利用《证券法》修改的契机,认真反思我国证券法治的基本逻辑及其制度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将债券市场运行纳入《证券法》调整的框架内,并在此基础上将零散且混乱的债券市场规则予以整合,从而建立统一有效的债券法律体系。
【关键词】债券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法;
9. 《债券的证券本质与债券市场法制化——<证券法>修订背景下的债券法律体系重构与完善》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苑》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二元分割格局以及碎片化的债券法制严重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长期游离于《证券法》之外,有效统一的上位法规范缺位导致的监管竞争加剧了债券市场制度的混乱。事实上,当前市场上的债券品种都具有同质性,应当利用《证券法》修订的有利时机,回归各类债券品种的证券本质并将其纳入《证券法》的统一调整,在确定债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线的基础上整合和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债券法律体系。
【关键词】债券;证券;证券法;法律体系;
10.《论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玉梅,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人民司法》2016年第4期。
【内容提要】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的章定引发了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及第3款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将股东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扩大适用至债权人。由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不同的法理基础,需要对该条款作出准确解释。在解释时,应当严格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以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划定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与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补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并厘清股东与发起人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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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嘉睿
责任编辑:王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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