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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中国侵权法四十年丨前沿

张译丹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自程啸:《中国侵权法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作者简介】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2723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中国侵权法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制定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当下正在进行的是作为第四个阶段的民法典分编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在《中国侵权法四十年》一文中,系统梳理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发展历史及研究成果,希望全面展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侵权法学的成就并总结经验,并以此对中国民法学未来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典编纂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四十年来侵权法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一)1978年—1987年:改革开放伊始到《民法通则》的颁行


197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用了1条对人身损害赔偿、损坏财物的赔偿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等三方面问题作了简单抽象的规定。198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了10条对过错责任、共同侵权、动物致害责任、有毒物品致害责任、侵害财产及人身的损害赔偿等作出了规定。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全面详细列举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民法通则》被国外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可以说,从《民法通则》开始,中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才逐渐开始建立并日趋发展完善。一方面,《民法通则》打破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的观念,采取了民事责任的模式,建立了丰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我国侵权法的单独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民法通则》建立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为例外的归责事由体系,并据此采取了对一般侵权行为用一般条款加以规范,对特殊侵权逐一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


(二)1987年—2001年:《民法通则》的颁行到两个重要司法解释的颁布


《民法通则》颁布后,立法机关陆续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赔偿法》等重要的法律。其中,在我国侵权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则与制度有三:一是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二是关于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三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此外,为了适应《民法通则》颁行后的民事审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大量的民事司法解释,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虽然这两个司法解释仅适用于特定领域,但它们确立和完善了许多侵权法中的重要规则与制度,对于此后我国侵权法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都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三)2001年—2010年:两个司法解释的颁布到《侵权责任法》的施行


《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分离了侵权法与债法;其次,《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共同适用的规则与制度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最后,《侵权责任法》以协调自由与安全两项基本价值为宗旨,防范了立法出于部门或行业利益的考虑而损害广大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或不合理地限制人们自由的弊端。


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颁布到《侵权责任法》制定,这十年内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还有两部重要的法律: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减责免责事由等做出了规定,还建立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二是《食品安全法》,该法首次在侵权责任领域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2010年—2018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若干侵权法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构成要件、减免责事由、责任的承担、诉讼主体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201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本次提交的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体系结构与绝大部分内容都没有变化,只是根据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一些侵权责任规则和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二、四十年来侵权法的论著与译著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论著的发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8年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启动,这一阶段我国侵权法的研究总体上来说较为薄弱。此阶段学者们发表的侵权法学术论文总体数量不多,文章篇幅亦较短小;出版的专著主要的研究领域集中在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研究、对人格权以及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研究以及对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研究。


第二阶段是1998年到2018年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98年我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启动,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颁布以及“侵权责任法”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我国侵权法的研究突飞猛进,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自1998年到2018年的二十年时间内,中国知网收录的题名中包含“侵权”一词的文章,从每年的两三百篇很快增长到每年过千篇,继而增加到每年两千余篇。在著作出版方面,学者们不仅撰写侵权法的教材,还撰写大型的体系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并翻译了大量高品质的国外侵权法著作。


三、四十年来侵权法研究的创新与贡献


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十大方面:(1)侵权法与债法的分离;(2)通过对一般条款的研究,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采取“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3)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立法者并未明确的区分过错与违法性,但民法学者对有无必要区分违法性与过错进行过深入细致的讨论,然而未形成定论;(4)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引入;(5)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建构与完善;(6)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7)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提出;(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9)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10)损害赔偿法的研究,就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损害赔偿责任而言,侵权法学者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研究对象最为深入的是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四项。



四、结语


回顾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三点结论:首先,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研究的发展,始终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不断发展的,离开了改革开放,侵权法就不可能发展甚至连存在的空间也会丧失。其次,在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立法、司法和学术应当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共同成长的关系。最后,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要充分吸收四十年来中国侵权法立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的优秀成果,确认已经达成的共识并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站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编纂一部真正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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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丹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

实习编辑:孙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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