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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格尊严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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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编自王利明:《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要创新,也是《民法典》在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亮点。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编中处于首要地位,保护人格权就是要维护人格尊严。如何解决人格尊严与私法自治、人格尊严保护与财产利益保护的冲突是理论和实务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一文中指出,应当合理限制私法自治和财产权,优先保护人格尊严。
一、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二、
人格尊严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三、
人格尊严的保护优先于财产利益的保护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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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靖、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