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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洁语、吴吉:保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摘编自冯洁语、吴吉:《保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冯洁语,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吴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新增了以债权让与为核心的保理合同。但对于保理规则的研究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债务人保护体系的构建。在这之中,债务人享有何种抗辩权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48条关于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抗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保理债权让与,但该规则具体适用到保理债权让与中仍存疑问。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吉法官在《保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一文中对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在保理债权让与中的具体适用及保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抗辩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一、
债务人抗辩体系的理论根据
二、
保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抗辩的类型化
三、
债务人抗辩的排除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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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颖、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