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教】《如果没有圣经》 第六章(五)
【护教系列】连载
如果没有圣经
(第六章 圣经和美国建国)
作者 / 甘-雅各;杰利-纽康
人人生而平等
第二个他们注意到的原则是,人人生而平等。美国建国之父相信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国家,或者法律都应该将人一视同仁,不分贫富贵贱。这个想法令人耳目一新。在英国,公民并不是平等的,虽然每一个人都可以竞选下议院的席次,但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竞选上议院的议员。这种情况到现在还是一样。社会里有贵族、庶民......下层百姓......等等许多的阶级。
相信人生而平等的美国建国之父刻意避开那种社会体系。圣经上说:「神不偏待人」(徒十 34)。因此,他们看出在神的面前人生而平等,并且把这个理念付诸建国文件的行文之中。尽管一百年之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才得以实现,但是这项原则的确是美国的立国精神。
不容剥夺的人权
建国之父所观察到的第三个原则是不容剥夺的人权。「人生而平等」,他们「被赋予造物者不可剥夺的人权。我们认为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这是杰弗逊在宪法中所写的。我必须说这段话并不十分正确。这些真理不是不证自明的;对人类而言,如果它是不证自明的话,那么对于每一个人来讲,它应该也是不证自明的。但是显然的,这和人类的认知是有很大的误差。杰弗逊和他的同侪们认为自然律是不证自明的,这正和保罗所谓「神的律法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罗二 15)的观点不谋而合。然而除开人类可以察觉的自然律之外,尚有圣经所启示的神圣律法。
建国之父相信人类的权利来自神。例如,神将十诫赋予人类。十诫规定个人拥有财产权:「不可偷盗。」十诫定义了生命的神圣与尊严,以及我们对生命的权利:「不可杀人。」人们各式各样的权利均来自神在十诫里所讲明的。拋弃十诫,就等于拋弃了人权。
因此,你当明白,当最高法院说我们不得在学校里挂上十诫的时候,他们正不折不扣地将神所赋予的人权搬走......虽然,多数的人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自由
说穿了,自由是美国人最关心的。然而多数人并不明白,自由的根源是犹太、基督教所信奉的圣经。保罗说:「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得以自由」(林后三 17)。圣经在加拉太书五章 1 节里说:「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因此,罪的枷锁一经解除,很快地那被基督所释放而得到属灵自由的人,会开始寻求政治和公民的自由。所以基督的救赎对鼓舞人们寻求自由而言是一极大的刺激,而宪法也保障了每一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所涵盖范围之广是史无前例的,那是来自神的话语。政治自由僭越了自治个人的尊严。
分权
另一个建国之父所明白的真理是:人皆有罪。耶利米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十七 9)。詹姆麦迪逊说:「人类某种程度的堕落值得我们谨慎和防范。」稍早本书也提过分权这个观念。分权的目的在防范少数人的权利过于膨胀。
权利如何加以分割呢?詹姆麦迪逊说孟德斯鸠已经做出答案。然而早在孟德斯鸠以前,神就借着他的仆人以赛亚说:「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赛卅三 22) 在此我们看到了政府权责三个等分的区隔--审判、立法和王的角色。建国之父并没有把这些角色的权威放在人的手里,而是置于分散的法律机制里:政府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部门。
究竟联邦政府的权限有多大?今天因为最高法院的一纸决定和立法机关的失控,使得它的权限似乎成了无限大。然而建国之父在宪法之中规定联邦政府只拥有廿项具文的权利。换言之,联邦政府的权利只能执行廿种事务,其余的权利仍归人民与国家,并且这廿项权利还得受到监察和平衡督导。
「用大戥子收银」
圣经的经济观对这些建国之父而言是很重要的。人类的罪性和贪婪的本质往往倾向哄抬物价。关于这一点,旧约曾经作出警告。例如,阿摩司书八章 5 节里,我们读到:「你们说:『月朔几时过去,我们好卖粮;安息日几时过去,我们好摆开麦子,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旧约谴责「用大戥子收银」--通货膨胀,以此欺人财物。建国之父深深惧怕通货膨胀。自 1775 年独立战争到 1787 年宪法完成期间,政府印制了钱币。这种叫做「大陆」(Contintental)的纸钞却贬得一文不值--这是「一『陆』不值」(not worth a Continental)成语的由来--彼时,「大陆」币因为通货膨胀的原因值不了一分钱(a penny)。他们想到国家应该有一种不曾贬值的通行货币。因此,美国政府印制钱币的权利被收回;它只能用金子、银子来铸造钱币,或者印制可兑换金银的钱币,但不准再印制纸钞。今天,由于政客许多的小动作使得政府拥有当年那种权利,结果是我们必须忍受通货紧缩和膨胀之苦。解除紧缩和膨胀循环的对策即是回归到建国之父所推行的系统与制度。
美国建国之父给予美国一项伟大的遗产--建立在圣经神话语之上的美国建国文献。然而美国已经受到无神论、怀疑论、不信者以及世俗主义的劫持,他们欺骗数以百万计的人民相信,当年在费城所建立的国家是一个世俗化、无神论的国家。
挑衅的话
今天,若说美国是,或者以前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的话,无疑地,你是在说一句挑衅的话。数年前,有人写信给欧康纳(Sandra Day O'Connor),问说最高法院宣布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是真有其事吗?当欧康纳以 1892 年「三一裁示」(Trinity decision)做为回答时,引来各家报纸媒体大肆攻讦。「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已成为一项政治立场不够正确的教导。
反讽的是,在这个当年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里,基督徒现在却不得不为自己的立场辩护。目前这一场世俗主义者攻击基督徒的战争,好像小气的忘恩负义者站在基督徒用鲜血所建立的高塔上面,高举石头丢向他们的后裔。
一个名为 「宗教右派:对美国容忍和多元主义的攻击」(The Religious Right: The Assault on Tolerance & Pluralism in America)1994 年「反诽谤联盟」(Anti-Defamation League)年报中,他们用了第二节整个篇幅报导「宗教右派拥护政教分离」。文中试图辩证宗教右派已经改写美国历史的事实,以及「政教分离」在世俗的美国里已然成为建国之父原本的理想,而那些宣称基督教影响美国建国甚钜的人此刻却被控诉为是一群改写历史的人。
美国:一个基督教国家
问题是谁在写历史--基督徒还是人本主义者?正如前面研究分析所显示的,过去许多美国政治家--不论是基督徒或者不是--都深刻地感受到神和自由之间、基督教和自由之间的重要关连性。1892 年最高法院裁示了以上所有的宣告。经过十几年来旁征博引数以千计的历史文件,最高法院最后宣布了「三一裁示」:
这是一个宗教民族。历史上这是千真万确的。从发现这块新大陆以来,直到现在这个时刻,只有一种肯定的声音......我们发现对这个事实的认定四面八方皆然......即,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
多年来,我讲述和写过许多有关「美国是个毋庸置疑的基督教国家」之论证。过了这么许多年,我在研究「三一裁示」当中学到两件新的事物,我认为那是新鲜的,也是值得了解的事物。今天,最高法院裁示案件的速率之快简直到了惊人的地步。你能想象关乎美国人民重要的案子提到最高法院的时候,当事者两方之间只有一个小时的辩论时间?这一方卅分钟,那一方卅分钟,然后结束。然而在 1892 年时期的最高法院没有这一项压力,他们花了十年之久才完成「三一裁示」。
我所学到的第二件事情是,最高法院全体七名大法官一致合意定夺「三一裁示」。(将大法官人数增加为九名是 1930 年代小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努力「塞满法院」("pack the court")的结果。)
尽管那是政治上的不正确,然而最近的十年法院再度确认了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1986 年一位芝加哥联邦法官暨美国地方法院法官麦卡尔(Frank McGarr)在一项裁决里说道:「真正的情况是,美国的起源是一群基督徒,我们建国之父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里,意图并真的达到让国家所有的国民享有完全之宗教自由。这是我们所采纳的,不是我们改写的。」
谁是最高法院里最伟大的首席法官?我想毫无疑问地,律师们都会同意我说是马歇尔(John Marshall)法官。他从 1801 年开始到 1835 年担任最高法院的主席。马歇尔说:「在人生漫长的岁月里,我相信没有人会对宗教使人快乐这个重要性提出辩驳。事责上对于这样的一群人,如果政府机关从未以基督教为前提行事,并经常引用基督教,且展现出他们和基督教之间关系的话,那才是一件怪事。」
我相信基督徒需要在知识上补强,使他们不至于被今天的世界所误导(一些后来者企图攻破他们的宗教观,把他们带到这个欢乐、世俗的文化里)而是,他们能够呈现美国的基础,以及使美国成为伟大国家的理念。
对胸襟开阔的、愿意研究建国之初第一手资料(从詹姆士城建造开始,历经 1770 到 1780 年代以后)的人而言,圣经毋庸置疑地在塑造这个国家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容争辩的是,建国之父(不管他们相不相信基督具备神性与否)所具有的人生观是从圣经而来的,并且也是从信奉主耶稣基督的宗教而来;甚且人人心知肚明的了解,美国人的座石铭是「我们信靠神」。
一个蒙受祝福的国家
我同意美国参议院将 1983 年订为「圣经年」。这群最高立法委员们说:
圣经,亦即神的话语在塑造我们的国家仪式上贡献卓越。使得美国成为一个独特和蒙受祝福的国家......从圣经而来的虔诚信仰领导美国早期建国......圣经的教导启示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所采用的政府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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