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 Night | 游戏改编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Game Night
Game Night 专栏,集慧智佳游戏中心出品。汇集江湖英才,聚焦游戏产业,用知识产权的独特视角解读游戏IP源、开发运营、周边衍生全产业环节的法律问题。
在游戏之中,看见游戏以外,周五更新,不见不散。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意文化产业的重视,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一些游戏开发企业看到游戏市场的广阔前景,但又苦于市场上优质的游戏产品开发资源有限,且可供手游产品开发的资源少之又少的现实。为抢占市场先机,便纷纷将知名武侠小说改编为游戏作品,进而赢得市场利润。小说改编成电影、游戏,这就涉及到了著作权的问题。
按照一般的习惯,只是借用小说或者漫画里面的作品名称或者是任务名称,一般是不认为侵权的,因为单纯的作品名称或者是人物名称,是不能体现作者特有的思想情感和表达方式。只有涉及到主要情节,以及细节方面才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因为情节才是一部作品的灵魂。
《倩女幽魂》手游是网易雷火工作室出品的即时制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于2016年5月19日公测。
游戏的剧本以《聊斋志异》中《聂小倩》的故事为蓝本改编的。《倩女幽魂》手游通过故事小说为蓝本改编,不仅有原著粉的支撑和倩女幽魂本身影视商业的曝光度。更是通过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的包装和电视剧中超强CP组合,为该游戏打响了广泛的知名度和粉丝用户。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文字版权为我们带来的优势与经济化。更能体会到版权对原创者的重要性。
优秀的文字作品及作者本身就已经为改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和市场热度,随着泛娱乐化产业的发展,影游联动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大方向,在小说发表、电影上映档期时,能够拿到改编权并同时推出同名游戏,多管齐下提升收益,对游戏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腾讯公司拿下《海贼王》的改编权,畅游公司、完美公司取得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花千骨》游戏借同名电视剧热播之际改编上市,《魔兽世界》游戏改编成电影获得巨大成功等,都是典型例证。还有一些厂商将自己的原创游戏进行改编和深挖,如网易公司推出《梦幻西游》手机版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可理解为:一是改编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改变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可以是与原表达相同方式的再创作,也可以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
在游戏改编的案件中,需要先厘清一下内容:
1、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关系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作品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对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进行再创作而创作出的新作品,因此与原作之间必然有部分重合的内容。改编作品的发行、传播势必会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冲击和影响。
由于演绎作品的创作应以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为前提,故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所获得的权利也要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一定制约。双方应当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对此明确约定,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授权,否则改编权人在对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仍必须经过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
2、二次改编与重复授权
一般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仅对改编权人授权以某种特定表达方式、题材进行改编,如进行二次改编仍应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泛娱乐化背景下,网络游戏行业中常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如一款网络游戏根据某同名影视剧改编,该影视剧则改编自某小说,小说作者又将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改编权授权给了另外一家游戏公司,从而引发侵权纠纷。最后那家游戏公司往往忽略了法律上的重大风险:改编而来的影视剧再改编游戏仍需经过原小说作者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因此,游戏公司在获取授权时应尽量细化,深入了解授权的权利内容,避免产生错误认识而遭受损失。另外,游戏可分为端游、页游、手游等多个端口,不同端口的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游戏开发商在取得权利人授权时,应针对不同的作品元素、不同的游戏端口取得不同权利人的授权,即仅在改编而来的影视剧中出现的元素要取得影视剧的权利人授权,相同元素要取得原始权利人授权,并明确改编权所对应作品的具体端口类别,以避免授权问题发生。
如何认定侵犯作品改编权?
目前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以侵犯改编权为案由进行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主要有三类:一是将小说、电影、电视剧等作品改编为游戏;二是将游戏改编为小说、电影、电视剧等其他类型作品;三是将一款游戏改编为另一款游戏。
在游戏使用了其他类型作品中的元素时,怎样判定该款游戏是否侵犯了相关作品的改编权。这一般体现为游戏中使用已发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等。
在游戏使用了其他类型作品中的元素时,怎样判定该款游戏是否侵犯了相关作品的改编权。这一般体现为游戏中使用已发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等。
主要有以下两种:
(1)游戏中照搬小说或影视剧中人物名称,如游戏中使用了“杨过”、“小龙女”等小说人物名称。
(2)游戏对相关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进行了改动,使用了新的名称,如“大掌门”一案 中被告使用“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等,而非原著中的 “无情”、“铁手”。我们认为,在判断侵权与否时,首先应确定相关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确系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在判断侵权与否时,首先应确定相关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确系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在“梦幻西游”一案中,法院认为“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网易公司提起诉讼后,三被告运营的涉案游戏中对部分具体细节进行了修改,但仍存在大量的相同或近似内容。”
其次,在人物、情节的使用上应当达到一定比例,使公众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人物来源于相关作品,玩家会误认为该游戏系授权而来。
游戏间的借鉴与改编侵权
对于游戏间的相互借鉴与改编侵权之间的区别,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是要判断游戏中受保护的元素,即可版权的保护范围;二是要对侵权内容进行全面的比对。
我们认为,游戏借鉴与改编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借鉴的对象可以是思想,改编的对象是其他作品中的表达。
(2)借鉴应在原作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原创思想,进行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在新作品中借鉴原作的内容仅为原作的思想;改编则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对原作的情节、主要内容进行一定改动,以另一种表现形式再现原作。
(3)借鉴不需要原作著作权人授权,改编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的授权。
侵犯改编权判断方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侵犯改编权的做法借鉴了美国司法中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三步认定法”:
第一步是抽象法,即先把游戏中的思想抽象出来。
第二步是过滤法,即把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出去。如果相同之处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即使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第三步是对比法,即把思想和公有领域的内容过滤出去后,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内容相似则构成侵权。具体到游戏,法官需要对软件源代码、游戏整体及部分元素一一进行对比判断。
经过“抽象”、“对比”两步,确定游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再对落入保护范围中的客体进行对比,具体的侵权判定方法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1)“接触”的判断。
如果两部游戏画面、玩法实质性相似,但游戏开发者事先没有接触过在先游戏,也难以认定构成侵权。对于“接触”的判断,一般由法官根据游戏的创作时间、知名度、创作过程、游戏厂商间是否存在代理及合作关系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对知名度高、发布在先的游戏,一般会做出在后的游戏开发商“接触”过的事实推定。
(2)“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 相似的独创性表达成分足以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在后的游戏保留了在先作品的基本内容、核心情节等,对两种不同类别的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应以在后作品是否完整体现了在先作品的内容为判断依据;
② 这些实质性相似之处在涉案作品中达到一定比例。针对各个元素之间的近似度与整体的近似度,相关性考量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定规则,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但可适当借鉴商标法中的“混淆”认定方法进行判断,还可适时引入行业协会、专家辅助人等参与到比对过程中。
法院对网络游戏侵犯文学作品改编权案件的认定结果,一方面将决定涉诉网络游戏公司的前景命运及网络游戏的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会影响对作者对文学作品的创作积极性。因此,法院面临着利益价值的考量。
通过对近年来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认定过程的梳理,发现法院在认定网络游戏侵犯文学作品改编权时,首先需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及涉案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有著作权;其次,充分论证被告涉案游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最后,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的前提下,认定被告的网络游戏侵犯原告的文学作品改编权。
作者简介:赵洪宇,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师,喜欢在不断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升自身,感受咨询工作带来的挑战与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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