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争未必得,让未必失
|本文作者:白娜 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团队 调解员
近一段时间,在调解过程中遇到最多的问题要数调解基本达成一致,调解金额双方都已认可,但到了支付环节由于双方出现互不信任状态,导致已经达成的和解再次走向危机。
未经过提前预约的张某,气喘吁吁地冲进调解室,直接开门见山:“我叫张某某,来办理撤诉,麻烦您先给公司联系让把剩余未支付的工资1149.43元支付给我,我就立马办理撤诉”,耿直的话语中略夹杂着怒气。通过与张某的沟通得知道:
2019年2月25日,张某入职一家旅游公司,担任外勤专员岗位,入职后公司一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3月29日,公司以张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为由与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日到2019年3月29日工资5149.4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
对于公司的解除理由,张某并不认可。张某解释道,入职时公司并未要求必须要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况且摩托车对自身也并不是很安全。如果公司当时及时告知,自己也不会选择去该公司上班。但,鉴于公司的负责人已经与其协商并先行支付了4000元,剩余的1149.43元承诺在其办理撤诉时支付给他。同时,张某考虑到毕竟上班的时间也不长,也不想在仲裁的事情上折腾耗费太多的精力与时间,只要公司把剩余的工资1149.43元支付给他,他将不再追究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求,并积极配合办理撤诉。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先联系该旅游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强调自己在医院现在不方便处理此事,话语间透露着并不是很愿意及时支付剩余的工资的意思表示。负责人表示如果公司现在支付了,但之后张某后悔了,又提起劳动仲裁或向社保中心投诉,届时公司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岂不是很高。对此,调解员判断公司负责人更担心撤诉后的问题。公司表示,其可以在三天后和张某一起来调解中心签调解书,并当场将剩余的工资进行支付。张某听到此消息后立马怒气冲天,认为一千多块钱的小事儿,况且自己在与公司达成和解后立马就来劳动仲裁办理撤诉,积极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内容。但,公司还是依然不信任自己,立马引起了张某的反感。张某坚持于若此时公司不支付剩余的工资,其将不会办理撤诉,并要求走开庭处理。
调解员接着把张某的情况和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表示张某并没有再提起仲裁的想法,如果公司现在支付剩余的工资,个人就能立马办理撤诉,并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同时,调解员向公司负责人解释到,没签劳动合同确实是公司方的过错或失误,一旦走向开庭,公司很难有理由进行有效的抗辩。公司负责人依然持怀疑态度,再次表示这个事情谁也说不准,但公司负责人提出若张某给他发个短信,明确收到工资后办理撤诉,并承诺不再提起仲裁或去社保中心投诉作为保证,其可以立马将剩余的工资支付给张某。
虽然公司负责人作了让步,但对于公司负责人的上述要求,张某气愤地表示万一我短信发过去,公司负责人不支付剩余的工资该怎么办!同时张某指出,因家住通州,而且路上还下着大雨,再加上是请假过来的,来一趟既费时又不方便。张某一气之下决定走开庭处理,直接走出了调解室。
但,鉴于双方都是奔着达成和解的意愿来处理此事,张某只想拿到工资后撤诉尽快结案,本意并不想走开庭处理,后期也不想再因劳动纠纷与该旅游公司耗时耗力;该旅游公司也不并非不想支付剩余的工资,而只是担心张某撤诉之后因一时不爽再提起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或就社保问题进行投诉,且之前已达成和解。调解员及时拦住了张某,告知张某,其本身的涉诉金额并不大,如果坚持走开庭,不仅开庭时间晚,而且尚需准备证据,诉讼结果也要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才能最终认定。即使最终胜诉,又将涉及到公司是否上诉、执行的问题,尚不知何时才能达到剩余的工资。同时,调解员安慰其情绪,让他在大厅稍作休息,调解员会再次尝试与公司进行沟通。
调解员再次与该公司进行了沟通,虽然此案涉及的经济补偿数额不是很大,未签订劳动合同书面二倍工资差额也没有几天,但是该负责人还是坚持要求个人写个保证。但是该负责人也做出了让步,根据调解员的建议该负责人向个人先低头认错,并解释到之所以让写保证书,不是不信任他的原因,而是出于为公司的考虑,换位思考,希望张某能理解。张某看在公司负责人做出让步的情况下,答应公司负责人的要求,与负责人沟通保证书的内容,并按照沟通的情况写下保证书,该负责人和调解员确认后,公司负责人微信转账给张某1149.43元,张某最终办理了撤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进行和解,对于劳动者的诉求双方在涉案金额上达成一致,那么就要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准时及时足额支付,否则,一旦失去劳动者信任,或者用人单位锱铢必较,那么后期损失会更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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