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为什么要我来支付?
本文作者
丁茜
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调解员
随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但是这起案件让我觉得真的是有些莫名其妙。为什么这么说呢,请您听我娓娓道来。
案件回顾
请求事项:
要求支付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共计8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仅此一项请求事项。劳动者(化名:李四)方面书写的产生工资差额的“事实和理由”是因为该公司将其团队内一名员工辞退了(化名:张三),张三在该公司任职技术岗位,辞退时公司提出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当时张三也同意了。但张三在与李四的工作交接过程中拒不配合,并与李四发生争吵,之后张三对于原定一个月的工资赔偿反悔了,向公司提出额外再多赔一个月工资的要求,公司也同意了。但是很令人莫名奇妙的是公司要求李四承担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赔偿,即人民币8000元。在发放5月工资的时候直接将这8000元从李四的工资中扣除。李四后续与公司进行了协商,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遂提起了劳动仲裁。
在翻看证据材料时也发现单位人事与李四的对话中也透露道“让他交接工作你为什么非要冲他发脾气?本身就是我们开除他,我们不占理;而他现在反悔的主要导火索就是因为你们的摩擦,所以这个责任自然是你来承担”。
该单位的行为实际是对李四的一种变相罚款,罚款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有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见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罚款权,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相当于企业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剩余价值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损失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一味的强调劳动者过错,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自己的“锅”却要劳动者来“背”,此举着实毫无道理。
兰台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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