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一位“萌新”律师调解员的上手之路
本文作者
杜童心
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律师助理
一位“萌新”律师调解员的上手之路
——写给第一次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你
笔者于今年6月中旬开始入驻朝阳区劳动仲裁调解中心,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第一次进入调解室的时候,笔者着实被堆积如山的案卷惊到了,在感慨于工作繁重的同时也意识到,这一本本精心准备的案卷对于背后的每一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意义重大。工作量的巨大和肩上担负的责任感让还是“萌新”的笔者在刚来到这个环境的时候,内心多少有些惶恐和不安。
笔者依稀记得,在第一次和单位致电的时候还有点小紧张,生怕说错一个字,而如今,虽然离经历千锤百炼还差得非常远,但是至少能做到理智而清楚地给单位和劳动者分析案件,这对曾经“羞涩”的笔者来说已经是件不敢想象的事情了。在初来乍到的日子里,一些在调解过程中收获的感受和学习到的经验,希望和大家分享。
耐心是开启调解进程的一把钥匙
笔者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刚开始致电就怀疑笔者身份的用人单位,也经常遇到刚开始承认自己是某某公司,一听到笔者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就立马改口否认的用人单位,也经常会遇到前后说法不一、总是出尔反尔的劳动者。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单位,在笔者叙述完致电意图时,单位那边的负责人立马说:“你这是电信诈骗吧!”,笔者当时就头顶三条黑线,内心五味杂陈。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笔者第3次致电后,这位单位负责人终于相信笔者是“货真价实”的劳动仲裁调解员。自此以后,笔者时常在心里感叹,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去反复和双方交流,实在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调解员。
也许耐心与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相比,并不是能够最终促成调解的关键要素,但是耐心绝对是弄清案件事实的必备品质。在99.9%的情况下,劳动者或单位都不会在第一次沟通时就说清楚事实,双方的说法总是不一致的。其实笔者能够理解,毕竟每个人在陈述事实的时候总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去回顾一件事,但是我们作为中立方,应该做的事是怀揣耐心去弄清楚案件事实是怎么一回事,然后再与双方进行更细致的沟通。
步骤一步都不能少
其实每调解一个案子,全程走下来的步骤都是繁杂而反复的。在一开始的时候,需要向单位致电,告知其员工的诉讼请求,之后通知员工其诉求已经反映给单位,目前的案件进程是在等待调解方案。在拿到调解方案后,又要和员工沟通,之后需要不停地结合事实与法律与两方分析调解方案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有时,调解一个案件的周期可能会达到两周到三周的时间,而且最后的结果也不一定能够调解成功。
但是,每一个步骤都对于当事人和我们自身来说十分关键,有时调解员的聆听能力和沟通能力确实会打动双方,进而将很难调解的案子成功使双方化解纠纷。笔者曾经在调解一个案件时,前前后后与劳动者和单位沟通过十几次,先是支付数额双方达不成一致,后是支付时间方面,劳动者必须要求立马支付,单位说办不到。最后,在笔者的不懈努力下,终于说服双方签订了调解书,该案的劳动者在签调解书时还跟笔者说:“调解员,我听您的,您觉得合理就行。”,此时,笔者第一次感觉到因调解成功而带来的满满成就感。
从中立角度平衡双方利益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位情绪比较激动的劳动者,一上来就质问调解员到底是站在谁的立场出发去进行调解。尽管笔者作为一名“萌新”,和双方交流时有时“气场”不够强大,但此时,笔者立即坚定地回复他,我们是从中立的角度协调双方化解纠纷,而非偏向任何一方。
基本上在调解每一个案件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基于对调解员专业能力的信任,希望笔者能为他们分析利弊和出具建议,也是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调解员能够真正有机会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进行说服。但是,笔者也意识到,庭前调解与开庭审判确实是存在很大差异,庭前调解并不完全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对事实细节进行审理,正因庭前调解的不那么严肃和正式,在笔者调解成功的案子里,基本上双方都是在各让一步的情况下协商化解了纠纷。如果一味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去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而不具有灵活性,可能会失去庭前调解本身所具有的优势。
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笔者在刚开始调解时,曾遇到过一个单位因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对员工工资进行扣除的案件,笔者看完简单的事实描述后,内心想:这不明显是违法吗,怎么能直接扣员工的工资呢?于是想当然地以为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罚款,正打算要义正言辞地回复用人单位的时候,刚好查看一篇相关文章里引用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订)》第11条,笔者才发现,在满足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这件事让笔者更加意识到,法律法规的特殊性或例外性规定有时比常规性规定更应当引起重视,也意识到,即便是对自己熟悉的问题有时也不要轻易妄自下结论,尤其在别人因信任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而进行咨询时,更要将法规和事实了解全面再给出建议,以对得起这份信任。
认识和接受调解员作用的有限性
尽管在本文中,笔者描述了不少调解成功的案件,但令人“扎心”的现实是,庭前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是没办法调解成功的。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对彼此都丧失了信任,甚至都和笔者反映“对方是骗子”,怨气冲天。此时,双方已经不具备协商的基础,及时转到开庭程序对双方来说是加快解决纠纷的进程,对调解员自身来说,也是一种“解脱”。因此,如果在前几次的致电时,已经能想象调解对双方没有意义,则不妨学会及时放弃,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有可能调解成功的案件中去。
笔者在调解中心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劳动争议案件,直面各种各样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真切地感受到,对现实中的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完全不同于仅就一个“纸面”的案例去出具法律分析意见,前者或许没有后者那么专业,但也许前者能帮助到更多的人去化解矛盾。
希望在修炼成一名更加专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道路上,不辜负每一份期望与信任。
兰台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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