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事实与法律
文 风灵
任何高等生命,如果要生存繁衍,必须占有支配一定的资源。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人,乃至人类近亲灵长目的猩猩猴子,甚至猫猫狗狗,都拥有一定的财产。
但我们肯定不能说,任何人都享有财产权。
权利的概念翻译自英文的“right”,“right”是正当的意思。正当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更是法律上的正当。法律上的正当意味着,如果他人侵犯这种权利,那将是“不正当”的,权利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恢复权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核心便是法律对这种关系的承认与保护。
因此,当我们判断有无财产权以及谁有财产权时,关键不在于由谁占有或使用的状态,而在于这种状态被破坏后,占有者或使用者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如果不能,那实际上他就没有财产权。
以房屋的所有权为例,权利人享有权利靠的不是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而是法律的承认与保护。非所有权人即使住在该房屋中,并更换了门锁,或设置了围墙栅栏,或聘请了保镖,可以在事实上有效地排除权利人对该房屋的进入或占有,但仍然不能享有财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凭借法律的力量排除妨害,恢复其对房屋的权利,并且可以自由地处分其所有权,而不受非所有权人的影响。
通常的说法认为,中国帝制时期实行的是私有产权,其实很值得怀疑。如前所述,产权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而不是事实状态。如果说,中国古代实行是私有财产制度,那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古代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何,特别是财产权遭到侵犯时法律提供的救济如何。
而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作用是维护和保障等级结构。法律根据每个人的地位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特权和义务。其中,地位低下者主要是对地位更高的人履行义务,而几乎不享有什么权利。实践中,卑下者的财产如果被尊上者所掠夺侵犯,要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公道获得救济十分困难,除非在更上位者看来,侵犯了他所看重的某种更为重要的利益。这造成的后果是,人们倾向于迎合比自己地位高的人,牺牲相当的成本而在所不惜,以减少其对自己的合法伤害;同时又倾向于侵害比自己地位低的人,既有利可图又相对安全。由此而形成了层层欺压的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
那么,是不是位于金字塔顶端的皇帝就享有财产权呢?不然。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如果皇帝的财产真的被侵犯了,而且他无法依靠皇权解决问题,那以皇权为后盾的法律就更是无能为力了。例如,帝国的疆域是皇帝的财产,如果被外敌侵占了,那他只能凭自己的力量去收复失地,而没有近现代的国际法之类的法律给他个说法。换言之,即使是皇帝,他富有四海也只是一种有效控制的事实状态,而非法律权利。
所以,与其说中国古代是私有产权,不如说没有建立真正的产权制度,而类似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虽然法律企图将这种等级制度固化,但固化的是具有破坏性的权力,而非具有正当性的权利。
当然,更进一步而言,即使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财产权制度,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救济,如果破坏了产权而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认为真正地确立了财产权。产权需要的是力量来支持和保护,而不仅仅是文字。推而广之,任何权利其实都是如此。仅仅拿文字形式来说事,甚至相信只要有一纸立法就万事大吉,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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