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注:本书是柯兹纳1997年为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撰写的霍巴特论文。文中针对主流经济学的重大缺陷,以非技术性语言介绍了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理论,即企业家发现理论及其应用。
本书是经济学双语阅读初级班第六期阅读材料,以下参考译文由风灵翻译,仅供学习交流。企业家发现理论的洞见对反垄断政策的方式有重要的改变。以法律来防止出现(或抑制运用)垄断权力,早于主流新古典理论。消费者对垄断权力的担心,并非是因为完全竞争均衡模型的主导地位。然而,现代反垄断政策很大程度上利用了该模型提供的思想弹药。如果出发的前提是,资源配置的完全有效,取决于要实现完全竞争的必要条件,那么,对这些条件有任何偏离,都会是一种威胁,不仅威胁了可能面临“更高”垄断价格的消费者,还威胁到整个市场体系的配置效率特性。实现完全竞争均衡必需的极其苛刻的条件,使得主流新古典经济学作为市场理论,不是展示了现实世界资本主义的效率,反而展示了市场偏离了有效的配置。因此,那些深受主流范式影响的市场经济捍卫者,将积极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视为亟需的步骤,以捍卫资本主义制度,否则资本主义就会遭到不具有竞争性特征的批评。[1]但企业家发现理论对这些问题提供了不同的看法。本文第四部分解释了,在企业家发现理论中,竞争的相关概念仅依赖于满足一个条件——企业家不受阻碍地进入市场的自由,进入任何部门、所有部门的自由。只要不阻止任何潜在的企业家实施他所发起的任何企业家活动,也不阻止他从中获利,那么经济中的每一项活动都将在他人的竞争威胁下进行,而其本身也是对他人的竞争挑战。动态竞争提供的社会优势带来了激励,以发现和纠正之前企业家错误。这种社会优势不在于保证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体现为发现和纠正企业家错误的系统性过程,尤其是纠正那些尚未得以实现的互利互惠机会(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贸易)的错误。因此,即使偏离了完全竞争均衡的最佳条件,也不会威胁到与此相关的任何经济效率概念。均衡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完美或“近乎完美”的竞争也不可能实现。重要的是确保互利的机会能迅速被注意到,并加以利用;确保市场参与者不会因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而被误导,进行他们将会后悔的活动。动态竞争提供了激励和压力,使警觉的企业家能够注意到这种机会,即因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的错误所创造的机会。如果单一生产者受到特权保护,禁止其他潜在企业家进入,他就享有垄断地位。如果单一生产者没有得到这种禁止潜在竞争者进入的保护,则不构成相关意义上的垄断。确实,单一生产者面对的是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因为他现在面临的需求是整个市场的需求,它是向下倾斜的。因此,这样的单一生产者很可能能够控制价格。但是对价格的这种“控制力”不会威胁竞争过程,因为如果要行使这种权力,必须充分意识到,提价可能实际上就是在邀请新生产者来“他”的市场竞争。[2] 某一时刻生产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的形状与其产品市场的竞争特征几乎没有关系。只有设置壁垒,阻止其他企业家进入某个受到优待的部门,才能赋予从事该活动的经济主体以相关的垄断地位,从而将潜在的企业家发现转移到其他领域。这种障碍可通过政府优待某些个人或团体,授予其垄断特权来建立;也可能因为生产过程中某个独特的关键成分为独家所有而产生。如果没有这种壁垒,即使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只活跃着少数生产者(甚至只有一个),也不存在相关意义上的垄断势力。企业家警觉不能为任何生产者所独占。迄今只有一个生产者选择进入该领域只是意味着,其他企业家要么未看到该生产者已正确发现的利润机会,要么他们正确地认为,不存在这样的利润机会。在发现过程中,企业家追求他们所看到的机会。这一过程完全不受当前单一生产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向下倾斜的阻碍,只要该单一生产者不享有阻止竞争性进入的保护。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家竞争的形式不是生产与单一生产者完全相同的产品,而是生产与其竞争的其他产品。归根结底,所有产品都在相互竞争。在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满足消费者某一系列需求的资源是从满足消费者其他需求的资源中转移过来的。在购买生产任何一种商品所需的资源时,企业家已成功地将这些资源从其他可能的用途中竞争了过来。某个生产者,如果不受竞争进入保护,即使发现自己是唯一的生产者,也仍然不得不担心其他竞争性企业家的活动。他们正将其精力和警觉投入到生产其他产品中,这些产品也在争取消费者的关注。产品之间的竞争不会保证每个生产者面对的是水平的需求曲线。但它能确保,在识别最急需的消费者产品(和/或最容易获得的资源)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往往会迅速地被竞争中的警觉的企业家注意到并加以利用。这种竞争观质疑政府政策可以创造或维持竞争的观念——该观念的产生,是出于确信如果没有这样的政策,市场竞争可能会退化为垄断或近似垄断。例如,规模经济可能会促使行业内的企业合并,使该行业的结构越来越偏离完全竞争模式。如果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合并,那么行业结构就很容易变得不具有竞争性。同样,即使没有合并,行业内大企业之间的共谋(明示或暗示)也可能导致近似垄断的定价政策。因此,似乎需要积极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来创造和维持竞争结构,并防止共谋。本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反垄断经济学所产生的庞大文献都主要是基于这些一般假设。企业家发现视角对这些假设,或至少对其在产业政策中的意义提出了严峻挑战。从这一视角来看,很明显(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即生产某种重要消费品所需的独特的关键稀缺资源为独家所有,因为没有合理的近似替代品)不需要特殊的政府立法或执法活动来确保市场过程的动态竞争性。进入自由(即没有特权)是唯一的要求。大多数进入受阻的情形,是源于政府授予的特权,或政府设置的进入障碍(如许可要求)。要确保市场活动的动态竞争性,唯一的政府行为是消除政府创造的所有这些障碍。市场本身无法对企业家进入设置这样的障碍。行业内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之间共谋(除非以有效垄断关键稀缺资源的控制的形式),虽然看起来可能有效地保持价格高企,但无法阻止进入。通过共谋维持高价的任何企图,都会意识到这种竞争威胁。当然,共谋工程的高价与完全竞争均衡不一致。但它们确实符合动态企业家竞争模式;它们是在无约束的企业家之间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产生的。行业内“主导”企业之间的合并确实可能创建一种单一大企业的行业,但这种情况本身不会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如果这种大企业的规模形成了大规模生产经济,使得潜在进入者无法匹配,那不构成任何进入壁垒。恰恰相反;通过警觉的企业家行动来获得这种经济性是值得的。降低成本的前景促进合并活动,正是市场发现过程所包含的竞争性企业家精神。如果对市场中竞争的作用持这种看法,那么反垄断活动就不会再被视为有益的公共政策,是通过限制市场对竞争理想的偏离来提高效率。相反,反垄断活动被视为对市场过程的好心但笨拙的干预,实际上阻碍了竞争。产生这种矛盾的结果是因为,比如,阻止合并意味着阻止可能更有效的企业家活动。而之前的生产过程未能利用可用的规模经济。企业家警觉到,可以通过创新性的大规模生产来获取利润,由此激发合并。对这种合并的政府障碍显然是对企业家进入的阻碍。本打算增强竞争的措施实际上却减慢或阻止了竞争性进入。并非只有企业家发现方法才怀疑传统的反垄断政策。许多专业理解中已经涵盖了对现实世界竞争性质的良好理解,以及传统反垄断政策可能对竞争的健康运作构成的潜在威胁。[3] 但在主流新古典框架内,很难逻辑一致地为似乎是非竞争性的行业集中进行辩护。企业家发现方法提供逻辑一致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竞争过程的动态特征。为了鼓励竞争过程的自发动态性,需要的不是大量小生产者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生产完全相同的产品;而是需要企业家进入的自由,以及消除现有生产者的特权,这些特权可能会抑制潜在竞争者对更佳的创新可能性的警觉。[1] See in this regard Henry C. Simons, Economic Policy for a Free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8, pp. 81ff.
[2] 这当然意味着,该单一生产商面临的需求曲线因竞争进入而受到显著的改变。他所销售的产品面对的是整个市场需求曲线,这种说法就不再是真实的、直截了当且毫无限制的。
[3] For examples see Yale Brozen, Concentration, Mergers, and Public Policy, New York and London: Macmillan, 1982; Yale Brozen (ed.), The Competitive Economy, Selected Readings, Morristown, NJ: General Learning Press, 1975.(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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