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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有没有效嘛!结果竟然是……|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7-16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单位 |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法定休假权利之一,既然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那么,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承诺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不慌回答,先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这样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休假安排,而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年休假,则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其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应符合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因本人原因;二是要书面提出。如员工不同意年休假安排的原因系工作原因,不能理解为因个人原因放弃,据此按员工放弃年休假处理,用人单位是有法律风险的。因此,如员工要求放弃年休假,事由应仅限于其本人原因,不能与用人单位或所从事的工作有关。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仅仅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尽管员工也签字认可,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举证责任会分配到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原因是出于个人原因,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结 论         那么,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有没有效?如果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那么承诺应当是有效的。        如果是员工仅仅书面提出,就要分情况了,看是因为工作原因还是员工本人原因,是前者的承诺应当无效,是后者的则有效。

案  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北京城建福安楼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凤琼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324号] 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均认可雷凤琼放弃2013年度的年休假,法院予以确认。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黄良凤与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99号]中认为:公司已安排黄良凤休年休假,黄良凤自愿放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黄良凤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夏某某与怀化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11号]中认为:夏某某自愿放弃年休假,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并无不当。



法行天下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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