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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几万个硬币给员工,此风应刹!法院罚的好!|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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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65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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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广西的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拿4麻袋硬币给员工来履行法律义务,这一幕似曾相识。


朱某是广西北海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遇事故手部受伤。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2020年9月7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是确认双方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

由于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申请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8日,法院扣押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对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望心存不满,于次日带着几名员工,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清偿。


此后,法院以公司系消极对抗行为严重阻碍执行工作为由,对公司罚款5万元。


这样的一幕出现不止一例了,本公众号就先后发过三篇案例,即15000多枚硬币怎么数,给女老师支5招!劳动仲裁后公司拎两袋1元纸币,员工怎么收?两桶硬币给前员工,公司履行裁决书正当吗?,对用人单位的这类行径加以明确反对,显然这不属于正当履行法律义务,或者说是恶意履行法律义务,直接说三个字就是“恶心人”。但这次撞到了法律的枪口,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前面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女员工经劳动仲裁后去学校财务室领钱,面对的却是15000多枚一元、五角、一角的硬币和一些纸币。她数了六七个小时才数完。


第二个是女员工在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室收到之前所供职的公司满满两编织袋1元面值的纸币,且被捏成了团,她清点了4个小时。


第三个是仲裁裁决后,女员工接到电话去一趟劳动仲裁部门。她发现公司用三轮车拖来两个医疗废物桶装的硬币,全是一角的!


三个案例相同的是单位都是在劳动仲裁裁决后装满硬币、零钱来给员工,不同的是一个在单位,两个在仲裁机构。但很明显,仲裁机构也没有好办法去督促公司正当履行法律义务,因为没有强制权力。和汽车服务公司涉案不同的是,都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所谓正当,就是公司通过转账支付,或者支付百元面额的现金等方式给员工以履行法律义务。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作为一个用人单位,既然已经被生效文书认定了应当支付给员工费用,就应该老老实实的正当履行,而不是走歪门邪道。


我曾经支招,譬如让公司人员数钱自己看着、一同去银行办理、向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银行转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帮助劳动者走出困境。


但目前来看,最有效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的话,人民法院通过对义务人(用人单位)实施强制手段来保障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权利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措施包括冻结扣划账户、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甚至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如果公司想糊弄,拿来成千上万的硬币过来时,人民法院就可以拒绝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甚至可以司法拘留。


所以,我很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点赞!


公司履行义务的态度和消极对抗行为,恶意还款,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最终被法院处罚,其实是一种法律的指引,以后再这样给成千上万硬币的话,就要掂量掂量了!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法院依据的是第五项,即公司用硬币偿还执行款的行为,构成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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