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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的三个焦点问题及其启示



案情简介


案件来源:2021年8月4日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小孩在县某医院耳鼻咽喉科诊疗时购买的矫正用耳模型为治疗医生直接收费,不出具票据,场所未见收费标准,要求阜南县局予以核查处置。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县某医院耳鼻喉科的耳畸治疗室检查时,室内有2位身着医院白大褂的工作人员(白某某和孙某某)正给工作台上一位婴儿诊疗,旁边坐着两位家长。执法人员多次询问2位工作人员的身份,2人均不明确表明身份。耳畸治疗室西墙上悬挂有耳廓畸形矫正技术相关图片、文字介绍,执法人员未发现办公场所明示该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办公桌内找到一张个人微信收款码。


科室主任朱某和刘某出现后,白某某才表明其身份是合肥倍思恩公司(以下简称倍思恩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和刘某解释称:自2020年6月起,该科室开始对外开展无创耳畸矫正治疗行为,并与倍思恩公司签有合作协议。倍思恩公司负责帮助科室开展无创耳畸矫正诊疗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产品,以科研赞助的方式给予耳鼻咽喉科一定经费。科室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并协助倍思恩公司销售矫正用耳模型,科室及医院对患者不开具票据,倍思恩公司给予的费用也不入医院院部财务,由科室自行调剂使用。


违法事实:倍思恩公司和县某医院耳鼻咽喉科于2020年5月份签订《矫正用耳模型治疗先天性耳廓畸形的临床应用研究》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倍思恩公司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某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倍思恩公司在某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倍思恩公司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某医院耳鼻咽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倍思恩公司以给付科研费用贿赂某医院专科医生,利用医院平台和专科医生影响消费者认知,干涉消费者购买意愿,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倍思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焦点


问题一:关键涉案人员不配合,调查如何继续?


办案人员采取的方式是“由外及内,交叉比对”的方式深入调查,主要是暂时抛开关键涉案人员,对其他知情人员、医院其他相关联科室调查取证,直接联系企业负责人以及患儿家属即消费者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外围调查,了解掌握更多案情,通过交叉比对,掌握了更多线索,为下一步调查突破奠定了基础。


问题二:本案中,执法人员调取朱某与白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时,朱某提出执法人员是否可以查看并调取其微信聊天记录?


朱某和白某某是关键涉案人员,办案人员在初步调查中确认双方主要联系方式为微信,手机记录虽是个人隐私,但微信聊天记录很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执法人员则有权查看和调取,但在查看和调取时须要注意:征得当事人同意,只能查找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或者线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问题三: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倍思恩公司申述申辩称,其和医院科室签订的有关协议,以三新项目引进立项才开展,公司不知道没批下来。公司给付的是科研经费,不是贿赂。朱某收到的钱是白某个人垫付,不是公司行为。


办案人员分别从消费者、县某医院耳鼻咽喉科和倍思恩公司三个角度向其解释说明: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倍思恩公司利用医院及专业医生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干涉患者购买意愿,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从某医院耳鼻咽喉科的角度来说:科室无法代表医院,科室收益也应当列入医院公账,耳鼻咽喉科却利用医院的平台和医生对患者的影响力,披着科研费用的外衣获取不正当收益,就是受贿行为。


从倍思恩公司的角度来说:《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团体标准A.3.13.财物中明确指出,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科研费等方式的给付;倍思恩公司与其他医院的资金往来均是通过对公账户交易,而在某医院则是使用公司财务的个人收款码,明显是故意为之,意图撇清责任;倍思恩公司明知科室不能代表医院,仍和耳鼻咽喉科签订合同,以科室为渠道,利用医院平台,通过医生推广、科室提供办公场所和服装,从而误导消费者,促进交易概率提升。倍思恩公司通过医院耳鼻咽喉科门诊和妇产科转诊到耳鼻咽喉科的方式快速发现患儿,形成科室联动机制,随后耳鼻喉科医生诊疗后将患儿家属推荐到白某某处,进行深入宣传销售,该销售模式使医院耳鼻咽喉科和倍思恩公司形成了紧密的利益捆绑关系,致使其他企业丧失了公平竞争权。倍思恩公司知晓并默许员工白某某的结算行为,白某某变更结算时间和方式的行为也促进了交易量提升,增加了公司收益,白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案件启示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以本案为例,接到投诉后的初次研判时,所有办案人员的焦点都在收费未明码标价和医院是否乱收费问题上,根本没有想到一个小小的耳廓矫正器背后竟隐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才意识到医院办公室里身穿白大褂的不一定是医生,坐在办公室里收费的肯定不是医生,收费标准不公示以及收费后不提供票据的根本原因是不能提供。这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较为隐蔽,往往被其他违法行为所掩盖。这要求执法人员要善于从其他违法行为背后敏锐地察觉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及时调整调查方向,把握最佳取证机会。


好的产品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推广。本案中,倍思恩公司的初衷也是想将一个好的产品带给患者,给患者及其家属都带来积极的影响,但在整个销售环节的把控方面出现了偏差,没有认识到或者故意忽略了公司销售模式的不正当性,导致行为结果违背了其真实意愿,并给患者、医院和自身都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通过该案的办理交流,提升了该公司对合规经营的认知,通过处罚整改能促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该案的办理,也揭开了医疗行业的部分潜规则,对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起到了警醒和震慑作用。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3年第15期

作者 | 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管局 牛敬贤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张佳宁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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