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 ——让投资拥有温度
作者:王勇 卢羽睿 柳之巍
ESG投资理念中的“ESG”分别代表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其核心理念是倡导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因素。一直以来,在获取高投资回报率的目标驱动下,投资活动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考虑因素就是财务分析。但ESG涵盖了除“冰冷”的财务分析之外的诸多因素,有些甚至与投资回报率并不直接相关,然而却可能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影响投资活动甚至社会、环境的发展轨迹,使相关投资显得更有“温度”。本文旨在初步探讨ESG如何产生、如何实践以及国内发展现状,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ESG起源与发展
在ESG理念流行之前,更为人所熟知的概念是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下称“SRI”),而SRI投资理念通常被认为萌生于早期的宗教活动中。在18世纪的美国,卫理公会教徒(Methodists)拒绝投资与酒精、烟草、赌博或武器相关业务,这种在宗教教义基础上形成的排除性投资准则成了SRI最初的雏形。在19世纪末,贵格派教徒(Quakers)设立了名为Quakers Friends Fiduciary的资产管理机构,明确排除武器、烟草或酒精相关公司的投资,该机构至今仍管理着规模达数亿美元的基金。
到了20世纪60到70年代,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以及少数群体的环境保护、人权平等、反战和平等意识的觉醒,部分投资者希望将其认为正确的有关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反映在投资活动中。于是SRI形成的基础和出发点从宗教教义,逐渐转变为对当下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从而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投资1。
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the United Nations – supported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下称“UNPRI”)成立;同年,高盛将公司治理因素纳入投资考量,与责任投资因素(即环境、社会因素)整合在一起,正式提出了完整的ESG概念。此后,全球ESG资产管理规模增长快速,截至目前UNPRI的签约机构约为1900家2,资产管理总规模已经超过70万亿美元。除了ESG投资理念自始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和价值观色彩,近年来具备ESG投资理念或类似责任投资理念的产品在财务数据方面也逐渐显现出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长期回报相对稳定的优势,从而真正成为资本市场一种主流的投资理念和风格。
ESG的主要参与者及实践
总体而言,无论是在ESG投资相对较为成熟的西方,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内市场,倡导并实践ESG投资原则的主要还是规模较大的公共养老基金、公募基金、大学校友捐赠基金和慈善基金等对公众舆论较为敏感的公众机构或准公众机构。而对于大多数私募资产管理机构而言,ESG并未成为一种普适性的实践标准,更多情形下是出于吸引前述资金方的目的而开始ESG实践。在ESG投资实践中(无论是作为FOF型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还是直投项目公司),通常涉及的环节及相应的常见操作包括:
(1)尽职调查阶段:通常运用ESG因子评估框架体系3对投资标的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该等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投资的考量因素;
(2)合同制定阶段:在相关交易文件(基金合同、投资合同等)中明确约定将ESG因素融入公司管理运营过程中,并进行定期报告;
(3)投后管理阶段:ESG相关问题的持续监控、定期报告与沟通反馈。
在上述环节中,合同签署阶段尤为关键;而在合同签署阶段中,在什么文件中体现ESG投资原则(如在基金合同还是在附属协议中体现投资者要求的ESG相关条款将涉及诸多不同的考量因素)、设置何种ESG投资条款等因素将最终决定ESG原则的贯彻执行。以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创业基金为例,常见的ESG条款类别包括:
(1)管理机构对ESG政策、标准及/或特殊规定的执行承诺(此时可能会引用一些特定的外部标准,如UNPRI等);
(2)基金投资限制或投资者不参与相关投资选择权,即投资者可能会对基金投资提出额外的限制要求,或要求获得不参与特定投资的选择权(opt-out / excuse right);
(3)要求管理机构投资决策过程中整合ESG因素;以及
(4)管理机构向全体投资者或特定投资者提供ESG定期报告及/或ESG重大事件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在私募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明确体现ESG条款尚未成为一种标准做法,但对于UNPRI签约机构这类特定范围内主体而言,已属于较为常见的实践,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扩大。UNPRI发布的有关其责任投资进度的报告数据表明,参与相关调查的签约基金管理机构中,已有89%在PPM中体现了其ESG政策,而在抽样基金文件中明确体现ESG条款的比例也从2017年的61%提高到了2018年的69%。
ESG投资国内发展现状
尽管ESG投资已经成为西方投资市场主流投资策略之一,但国内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尚处于初级阶段,整体ESG资产管理规模十分有限。到了2008年,国内才发行了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型公募基金-兴业全球社会责任基金。在2010年后,国内金融市场上相关类型的责任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才开始有了显著增长。截至目前,中国(香港除外)有16家机构加入UNPRI(8家为2018年加入),其中包括多家大型公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也在国内ESG投资理念和实践倡导方面扮演了积极角色。自2016年以来,基金业协会多次举办国际研讨会、主题论坛,开展基础调查,倡导ESG理念与实践,并于2018年11月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者指引(试行)》,持续推动了与ESG投资相关制度环境建设。2019年3月18日,基金业协会进一步发布了《关于提交<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自评估报告的通知》4(“《通知》”),作为《绿色投资者指引(试行)》的具体实施文件。《通知》的发布反映出在国内私募基金领域,ESG从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逐渐变成了需要相关资产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相关义务的实践原则之一。
ESG投资展望
我们可以看到,世界范围内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均已将ESG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提上了各自的议程,各方均已认识到ESG将会成为一个对基金管理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的因素,而非仅仅是一个噱头。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ESG政策与基金实践的整合,很难用“一刀切”式的解决方法,而是在各参与方的不断实践中摸索前进。鉴于基金行业,尤其是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创业基金对全球产业所具有的广泛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ESG与基金投资实践的不断深入融合将成为ESG全球商业实践的重要催化剂,对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注释:
1:例如当时越南战争抗议者要求美国大学的捐赠基金不得投资于国防工业,还有包括避免奴隶贸易、战争和种族隔离以及支持公平贸易的投资原则等。
2:根据2017年的数据(1700多家)结合UNPRI 2018 Report里面披露的新增机构及除名机构估算。
3:MSCI(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和Thomson-Reuters(汤森路透)是目前在ESG评估和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两家机构。
4:根据该通知要求,作为协会会员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要求成为协会会员)均应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填写并提交绿色投资自评表(若尚未实施,则如实填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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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入库专家、上海市金融办QFLP/QDLP试点项目专家评委、厦门市政府产业基金专家评委,亦经常受托为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等就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连续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银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顶级律师指南》《亚洲律师》《商法》、LEGALBAND等知名律师评级机构和媒体评为中国“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第一级别律师。
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士/文学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亦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特许另类资产分析师(C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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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羽睿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并从北京大学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分别获得法律硕士以及LL.M.学位。
卢律师拥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基金设立与资产管理、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境内外投资。
通过长期为一线头部私募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资产管理等服务,卢律师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擅长为各类境内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管理和运营美元和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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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之巍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和美国南加州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柳律师具有超过5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境内外私募基金设立和投资、信托与资管业务。
柳律师拥有为数十家境内外一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基金设立、运营、管理和投资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此外,柳律师还参与过多个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和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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