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正在关注互联网节目政策调整,网络视听管理司全面解读
转自 | 广电猎酷
在近日举办的NWC 2017年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副司长董年初作了报告,对视听新媒体的管理相关政策展开全面解读。
董司长的报告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网络视听新媒体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措施
制定法规制度
为加强网络视听媒体服务管理,总局制定了三个部门规章:
管理互联网公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管理专网和定向传输通道视听节目服务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以及管理有线电视网视频点播服务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管理办法》。
另外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实行行业准入
尽管国务院近年来取消了很多行业准入许可制度,但由于互联网音视频业务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准入制度将继续保留。
截至2016年12月底,总局共批准590家网站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31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7家机构开办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6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服务;30家单位开展视频点播(甲种)业务。
加强日常监管
目前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大量的日常工作集中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日常监管上。日常监管主要分为对持证机构的管理和对非持证机构的管理。
对持证机构一方面要求从业机构建立相关的负责制度、审核制度和监播制度,另一方面在政府监管层面建立信息库发布制度、节目研判制度、引进剧审核制度等。
对非持证机构采取监听监看、社会监督等手段,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站。
实施协同治理
互联网业务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通常需要某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协同治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常需要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协同配合。
协同智力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属地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各省(区市)局的监管力量来完成,各省(市区)所承担了不同程度的监管任务。
依托技术监管
视听新媒体是技术进步的产物,依托技术手段协助监管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每天有十几万视频网站上传互联网音视频,其中单“快手”网站每天就上传6百万条信息,因此必须依托技术手段实施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
视听新媒体的技术监管主要依靠总局和省局两级监管平台开展工作,其中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平台较为成熟,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平台、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监管平台正在不断完善中。
强化行业自律
总局层面,成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相继发布多个自律性文件;累计培训审核员5475名;连续五年开展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推优工作;连续四年成功召开中国网络视听大会。
地方层面,已经成立北京、上海、广东、湖南、山东、浙江等协会,也在组织节目推优、审核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专项扶持
从2014年开始,总局设立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对上年度和本年度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和创新案例进行补助和奖励。
网络司组织了“中国梦”主题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和创新案例评选活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组织了“网络优秀节目推选活动”,分别对获奖优秀作品和案例进行了奖励。
主要新媒体视听业态管理政策
IPTV管理政策
IPTV从2005年开始试点,目前已有12个年头,至2016年底已达6千多万用户规模。
基本要求是节目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电信企业负责节目内容传送及分发业务,广电播出机构主导节目内容的集成播出,与电信企业实行双计费、双认证。
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
总局批准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7家播出机构筹建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并提供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批准江苏电视台、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CCTV6)等8家机构开展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
互联网(含移动)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
目前有590家机构持有总局发放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随着“大视频”业务的爆发式增长,总局也正在关注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相关政策。
针对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总局已为数十家机构发放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许可。
对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视听节目内容管理,总局也做出相应规定,要求其中电影、电视剧须取得公映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新闻、专题等广播电视节目应经广播电视台审核通过。
网络原创节目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机构实行先审后播制度。境外影视剧按照总量调控、内容审核、发放许可、统一登记的管理思路进行规范。
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政策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第五项的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许可项目为第二类的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和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重大活动、事件直播前5天和一般活动直播前48小时,须将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事件直播不得开通弹幕功能,一般活动的直播中如开通弹幕功能,须配备专门审核员对弹幕内容进行审核。
发布弹幕用户须注册真实身份信息,弹幕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
网络平台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方可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持《许可证》机构可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帐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非持证机构如要开展服务,应由持证网络平台作为服务开办主体,按视听节目管理要求对内容审核把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帐号、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不得为其提供开展视听服务的技术支持。
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应具有公映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管理制度
对网络原创节目的管理依据是: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范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网络原创节目制作管理
播出网站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许可证分类目录的相关资质要求。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审自播、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
播出网站必须依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并在总局网络平台登记后方可播出。播出网站必须拥有合格的节目审核人员,建立节目审核制度、节目监播制度,并实行总编辑负责制。
网络原创节目制作管理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非持证机构制作的网络视听节目。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节目。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立即下线。问题节目重新编辑后可以播出的,要立即联系节目制作机构重新编辑,重编节目经相应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形成统一版本后,方可重新上线。
网络原创节目审核标准及审核队伍建设
总局制定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通则》。
国家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开展培训和考核。
审核员需要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至2016年底总共有5475人参加培训。
网络原创节目监管
播出网站自行建立监播制度,自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群众投诉的节目,总局指导视听协会组织专家研判形成意见,确有问题的做出下线或者整改处理。
视听协会设有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热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节目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定期反馈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由网络司对有问题的节目提出下线或者整改等要求。对有争议的节目,一律参照最新播出的影视剧标准及宣传要求进行研判。
重点网络原创节目管理
总局要求对重点网络原创节目实行备案,拍摄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题材的节目,应当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包括: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
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的节目;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者100万元的微电影(网络电影);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愿备案的其它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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