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国际仲裁是保密的吗
保密性是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的理由之一
保密性常常被认为是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作为商业争端解决方式(而不是法院诉讼)的理由之一,因为许多公司不希望公司的商业争端被外界知晓。
媒体跟踪报道商业争端,对大公司会产生各种不可控的经营风险,商业伙伴对公司信任度可能迅速下降,战略性交易可能因此受阻;有时,对方当事人也可能主动披露和传播诉讼信息,企图打击竞争对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不利结果的公开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所带来价值损失甚至远高于赔偿金额本身。
根据伦敦大学皇后玛丽学院今年发布的一份国际仲裁调研报告,87%的受访者认为保密性对于国际仲裁来说很重要。
但是,选择国际仲裁就意味着仲裁文件、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可以做到对外保密吗?答案并不一定如此。
国际仲裁可能无法获得保密的原因
仲裁能否获得保密,关键取决于仲裁地仲裁法,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条款的规定,如果三者均没有对仲裁的保密性进行规定,则仲裁的保密也很难获得保障。此外,国际仲裁所采用的证据规则及仲裁庭签发的程序命令也会影响仲裁的保密程度,但后两者往往是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协商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的结果,存在较大的不可控,不在此详细讨论
世界主要仲裁地点的仲裁法对仲裁保密性的态度不一,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并没有规定仲裁的保密性,包括已被111个法域采纳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在仲裁规则或仲裁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英国、香港和新加坡法律对国际仲裁保密性是普遍认可的。其中,英国1996年仲裁法没有相关的条文,但英国法院判例已确认相关原则;香港仲裁条例原则上采纳联合国仲裁示范法,但是香港在采纳示范法时特别增加了仲裁保密性的条文;新加坡仲裁法也采纳联合国仲裁示范法,条文上对仲裁保密性没有规定,但新加坡法院判例已确立仲裁保密性原则。美国法律和法国则没有确立国际仲裁必须保密的规则;美国联邦仲裁法条文没有规定仲裁的保密性,法院判例也没有明确确立该原则;法国法律虽然针对国内仲裁有保密性要求,对国际仲裁的保密性却没有规定。
世界主要仲裁规则对于仲裁保密性的规定也差异较大,总体来说存在三类情况。第一类仲裁规则对于仲裁保密性有严格要求,不仅规定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有保密义务,仲裁当事人也有保密义务,保密的范围则包含裁决书、保密信息和保密文件,有的还延伸到与仲裁有关的其它所有信息。此类仲裁规则以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HKIA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SIAC)等为代表。第二类仲裁规则对于仲裁保密性有一定要求,但内容较为局限,保密义务主体限于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但没有包括仲裁当事人(有的规则规定仲裁员可命令当事人必须保护相关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而保密信息范围也未穷尽全部所有与仲裁有关的信息,此类规则包括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ICC)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第三类仲裁规则对仲裁保密性几乎没有规定,比如联合国仲裁示范规则(UNCITRAL Model Rules)等。
可见,如果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地点所在地的法律没有仲裁保密性的相关条文,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规则对于保密也没有规定,仲裁条文上也没有任何关于保密的文字,实际进行仲裁时就很难阻止对方当事人对外披露和传播仲裁相关信息。比如,设想当事人将仲裁地点选择在美国某一州,选定联合国示范规则作为仲裁规则,而仲裁条文则是简单地说明了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没有提及仲裁是否保密,此时,仲裁保密性就很难获得保障。
如何尽量实现国际仲裁的保密性
因此,如果仲裁的保密性对于当事人非常重要,建议在仲裁条款中针对仲裁的保密性进行明确规定,由于各国法律普遍允许和尊重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的保密性的约定(虽难免有一些例外),如此,则可最大限度地实现“秘密”仲裁的目的。另外,也可在仲裁条款中选择适用对仲裁保密保护力度较大的仲裁规则。
当然,“秘密”永远是相对性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遇到符合披露规则标准的金额特别巨大的诉讼仲裁,公司也不得不对外披露;而仲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争端的部分情况也会随着被公开。
作者简介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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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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