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JT&N观点|陈可辛又拍真人改编,这次还会惹争议吗?

米新磊 金诚同达 2022-03-20

2019年2月21日,陈可辛的新作《李娜》在南半球的澳大利亚墨尔本正式杀青。但迄今为止,制片方仍未透露饰演李娜的女主角是谁,这种神秘的营销方式可谓是吊足了观众的胃口。 

本片根据“中国网球第一人”李娜的自传故事改编,也是陈可辛导演继《中国合伙人》和《亲爱的》之后第三部取材自当代中国真实人物的现实主义作品。

就在同一天,北半球的中国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脑瘫拳击手维护真人著作权”的案件,并对开庭情况进行了网络直播。原告汪强是一名患有脑瘫的职业拳击手,因发现导演高伟伦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网上宣传了基于其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绳角》,汪强以侵犯著作权的名义,将导演及三家影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万元。

这两件同一天发生在两个半球的事情看似并无关联,但细细想来,却存在着某种法律层面的共性。

事实上,陈可辛上一部讲述拐卖儿童题材的现实主义力作《亲爱的》,也曾遭遇过女主角的真实原型人物维权的类似窘境,只不过最后并未对簿公堂(《从失孤看真人改编电影是与非》)。再往前,根据新东方创始人真实故事改编的《中国合伙人》,也曾被主人公之一的徐小平“愤怒”地吐槽过。 

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因为天然就蕴含了社会关注度,往往容易提前获得良好的宣传效应;但是,此类改编的法律尺度到底在哪里?是否一定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许可?这些模棱两可的问题,在实践中并无统一处理规则的情况下,往往会对片方造成很大的困扰。

而“脑瘫拳击手维权”一案,恰好是个可以深入剖析此类问题的最佳镜像。


 1 原型人物有什么权利?


实际上,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所引发的纠纷或者诉讼,实践中并不在少数。远的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中“被出镜”的群众贾桂花因被人嘲笑怒而起诉片方(《我是路人甲,但我拒绝入镜!》),以及霍元甲后人起诉李连杰和电影《霍元甲》制片方虚构情节损毁名誉;近的如《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公开发表声明称片中“卖药赚钱”的情节损害其名誉(《我不是药神爆棚 ,原型陆勇却要维权?》)。

但如果仔细分析上述案例,会发现这些原型人物都是因为认为电影的虚构情节对其造成了侮辱,从而损害其名誉权;或者因为“被迫”在大荧幕上“抛头露面”,从而主张侵犯了肖像权或隐私权。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维权的原型人物,都是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受到了损害,而这些权利确实是《民法总则》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明确赋予的。

那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一部改编自真人真事的电影,并未体现原型的肖像或其他隐私,也不存在任何侮辱或诋毁的情节,是否还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呢?也就是说,原型人物除了人身权之外,对于自身的经历是否享有权利?是否能够禁止别人使用呢?

“脑瘫拳击手”一案中原告提出了一个既往纠纷都未主张过的思路:原型人物汪强认为自己还享有著作权。

汪强出生两个月后,就因行动和智商的缺陷,被确诊为脑瘫。而身为拳击教练的父亲不仅通过中医按摩等方式让他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通过教下象棋等逐渐培养他的智商,还教他拳击让他走上了拳击之路。

2015年,汪强独家授权第三方青岛唐赫公司,同意将其亲身经历改写成剧本,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双方约定该作品著作权由青岛唐赫公司享有。其间,被告高伟伦向汪强索要根据真人事迹改编为影视作品的授权,但汪强称已经授权给第三人并表示拒绝。之后,汪强发现高伟伦在网站上以《绳角》为名,宣传与汪强授权第三人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并标注“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强真人故事改编”等内容,还大量使用了汪强及其父亲的照片。

因此,汪强主张导演和另外三家出品公司根据其特殊经历改编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起诉要求停止宣传及发行等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认为,“真人真事”和“剧本”并非同样的事物,根据汪强经历改编的剧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第三方唐赫公司,汪强对于该剧本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他只是作品的原型而已。此外,涉案影片并未拍摄,投资款已转为其他项目,网站也撤掉了相关信息,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真人真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真人真事是客观存在的,与人类的文化创造无关,不构成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小说、剧本或影视剧,构成文字及影视作品,是存在著作权的。像陈可辛的《李娜》必须取得授权,因为改编自李娜的自传《独自上场》;而《中国合伙人》即便因为改编程度过大而遭到徐小平的吐槽,但他仍需要取得徐小平的授权,因为原始剧本是徐小平本人写的。

回到“脑瘫拳击手”案中,根据现有报道来看,汪强的主张实际上有点语焉不详。因为如果他认为自己的“真实经历”受到了侵犯,那最终结果显而易见,因为“经历”不存在著作权;如果他认为根据他经历改编的“剧本”受到了侵犯,那法院仍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因为剧本的著作权本就不属于他。另外,假设第三方唐赫公司以剧本著作权人的身份出来起诉被告,很有可能结果还是败诉。因为事实无法被垄断,在不侵犯人身权的前提下,理论上任何人都有权去独立改编真人真事。

从这个角度来说,仿佛走入了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死局:专门花钱拿了原型授权的第三方成了冤大头,没有授权的被告打着擦边球逍遥法外,而历经生活苦难的原型人物对此状况一筹莫展。

难道一切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吗?


 3 如何通过优化行业规则破局?

事实上,前面的论证均是从“合法性”角度来分析的,而“是否违法”实际上是最低的标准。因为对于被告来说,即便法院最终判决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也不代表其影视项目就安全无虞了。因为未获授权而引发的这起诉讼已经造成了实质性地影响,而影片也确实因此而搁置了,是否能够继续尚且未知。

因此,在一个项目启动前,评估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许可的风险时,显然不能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合规”作为标准。这里的合规指的就是“行业规则”。

而好莱坞之所以很少发生类似的纠纷或诉讼,就是因为其确立了一系列高标准的行业规则。比如,在涉及到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时,好莱坞较为常见的做法便是与原型人物,签署真人故事购买协议。签署该协议可以按照买断的方式交易,购买的费用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名气和故事的名气。

因此,即便原型人物对于真人故事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但却存在故事购买协议所赋予的合同权利。这和“电视节目模式授权”有异曲同工之处: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未规定节目模式有著作权,但这并不妨碍通过许可合同对外进行授权。而当此种方式成为整个行业都普遍遵循的规则时,违反规则乃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就会变成小概率事件。



 · 从“合法”到“合规”


对一个秩序良好的行业来说,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底线,符合行业规则才应该是标准。

但客观来讲,目前中国影视行业的现况仍是在向“合法”的标准迈进,而这个进程仍是用一个个的个案来缓慢推动的。

制度的进化需要推手,好莱坞有强大的工会制度,大部分执行有效的规则都是由各种工会设立并普及。

愿有志之士们能够群策群力,为了行业从“合法”向“合规”的过渡添砖加瓦。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



周公观娱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文娱业投融资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联系方式:zhou_junwu@jtnfa.com 

近期文章

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