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CISG项下买方的验货义务解读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地理距离相隔遥远,商业文化与法律政策差异巨大,一旦发生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买方的维权成本和难度远高于国内贸易。
一般而言,买方只有在对货物进行检验后,才可能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从而向卖方提出维权主张。因此,法律需要对买方验货权加以保障。而另一方面,如果买方没有及时验货,则其事后提出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是否是卖方造成的,将难以查明。间隔时间越久,卖方越难收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何况,如果买方及时验货并提出异议,双方更容易找到更优的补救解决方案(比如维修或更换零配件),而如果在交货后很长时间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则可能补救方案已不切实际(比如,零配件供应商已停止生产相同零配件)。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立法博弈过程中,出于维护国际贸易稳定的宗旨,CISG最终确立的验货制度对买方课以了较为严格的义务,也就是说,验货既是买方的权利,也是买方的义务,需要买方予以充分关注。一、一种典型误解:“边使用边检验”
二、CISG的“检验期+通知期”规则
三、买方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验货
否则可能丧失质量异议权和解约权
四、买方验货义务的起算时间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CISG第38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贸易术语的选择,会实质性影响买方验货义务的起算时间。
1. E组术语的验货义务起算时间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贸易术语的内涵并不包含买方的检验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并未就检验期及其起算点进行约定,单纯从贸易术语中无法得出关于验货义务起算时间的结论。如果当事人选择了EXW,由于不涉及货物运输,因此,除非双方对检验期的起算时间另有约定,买方的验货义务应从卖方交货起计算。买方后续的各项操作,如将货物从工厂运至出口港、委托承运人、装船、办理出关手续、运输、办理入关手续、卸货、仓储、将货物运至营业地等,都不构成其不履行验货义务的有效抗辩。因此,对EXW术语下的买方而言,要么需要在订约时约定一个较长的检验期,要么需要在收货时就做好验货工作。否则很可能在实际使用货物时,已经超过了异议通知期,丧失了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
2. F组、C组术语的验货义务起算时间
在F组和C组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完成时间与买方的检验义务开始时间并不是连续的。原因在于,在两组术语下,卖方总体而言是在货交承运人后,完成其交货义务,而此时运输环节尚未完成,根据38条第(2)款,验货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实务中,在目的地受领货物的不一定是买方本身,可能是买方委托的陆运承运人。即使是买方亲自收货,执行收货工作的人也往往不具备验货的条件或意识。这会造成货物到达目的地与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间隐藏着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对买方很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忽视了这个时间差,买方有可能在发现货物不符的情况时,已经超过了通知的合理时间。德国法院审理过的一则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该案是一宗二手鞋交易,买方营业地位于乌干达,卖方位于德国,双方约定了FOB 蒙巴萨(一个位于肯尼亚的港口)的贸易术语。货物在抵达肯尼亚的三周后才到达乌干达,此时买方立即通知卖方货物完全无法使用。审理过程中,卖方认可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出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三周才进行通知,超过了合理时间。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买方检验义务是从货物到达肯尼亚时起算,还是到达乌干达时起算。对此,法院认为,根据CISG第38条第(2)款,合同约定的目的港为肯尼亚的蒙巴萨,因此,买方的检验义务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目的港蒙巴萨时即已发生。买方检验+通知的时间长达三周,已超过了合理时间,丧失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3. D组术语的验货义务起算时间
在D组术语下,由于卖方的交货义务延伸至进口国,因此,虽然同样涉及运输,但与F组、C组术语不同,卖方交货与买方检验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对买方而言,在验货与通知问题上,主要风险仍是货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后与买方实际收货之间隐藏的时间差。
4. 货物在运输途中转运或再发运情况下,
买方的检验义务
正如前述德国法院的案例所反映的,货物抵达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时,虽然合同约定的运输已经结束,但对买方而言,整个运输过程尚未完成。因此,买方需要将检验期的起算时间进一步延后。根据CISG第38条第(3)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虽然有此规定,但买方想援引该条款仍存在很大难度。原因在于,买方需要证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会发生改运。如果订立合同以后,买方才通知卖方,则无权援引该条款。在前述德国案例中,买方曾主张,合同已表明买方营业地位于乌干达,而约定的目的地位于肯尼亚,卖方应当知道可能发生货物转运。因此,检验期应从货物运至乌干达后起算。对此,法院指出,买方在乌干达有营业地这一事实,并不足以使卖方在订约时知道将货物转运至乌干达的可能性,因此驳回了买方的主张。结语
作 者 简 介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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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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