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中国企业如何撤销美国法院缺席判决?
中国企业收到美国法院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的情况并不少见,公司法务部门突然得知一个针对自己公司的不利缺席判决是一件令人沮丧的事,特别是如果该缺席判决刚好已过上诉期。
出现缺席判决的原因
出现这样的意外,是因为公司没有针对该美国诉讼案件进行答辩,而没有提交答辩的原因却有多种,可能是公司法务部门分析研究后有意识地策略性地不提交答辩,也有可能是公司法务部门并不知晓该诉讼案件的存在也未曾收过该案件的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比如,原告的起诉状没有通过海牙公约送达而仅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给公司其它部门的同事而未被留意或重视,或是送到了中国公司在美国一个多年没有实际营业的子公司(有时甚至是该美国公司的公司秘书代收后忘记转达),等等。
缺席判决的救济途径
那么,收到美国法院的不利缺席判决,中国企业应该怎么应对呢?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国外对方当事人到中国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在中国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如果中国企业在美国有财产(不仅限于银行账上的现金或动产,也包括各类到期或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等),这个方案便无法足够有效的救济,因为对方可能直接在美国采取执行措施而无需到中国强制执行。
因此,除考虑以上提及的执行阶段异议外,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在美国法院通过美国诉讼程序申请对该缺席判决予以撤销,如果能够说服法官撤销缺席判决,则可彻底地消灭该不利判决的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彻底地终止掉诉讼。
撤销缺席判决的条件
但是,申请撤销一个生效的法院判决决非易事,以联邦法院为例,只有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B)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可能去撤销一个生效判决,即便缺席判决也是如此。
在这六种情形中,与申请缺席判决关系最为密切的是60条(B)(1)和60条(B)(4)所规定的情形。60条(B)(1)规定,当存在“可原谅的忽视(excusable neglect)”等情形时,法院可撤销一个生效判决。缺席判决的逻辑是一方当事人在被送达后并没有在法定答辩期限内答辩(即,完全忽视了该诉讼程序),法院在对方当事人的特别申请下未经实际审理直接做出判决。假如没有答辩的一方当初没能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的这一事实(忽视诉讼程序)并非是自身原因导致,而是客观原因导致,比如该方事实上便完全不知晓该诉讼的存在,那边缺席判决的逻辑便很难成立,此时,该方很可能可以据此申请撤销该缺席判决,当然,申请方往往还需举证其在原案件中存在一定胜诉可能性(a meritorious defense)。60条(B)(4)规定,当判决本身是“无效”(void)时,法院可予以撤销。判决会被认定无效,往往是因为做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本身没有管辖权或案件的送达程序上有瑕疵。中国企业最常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原告针对中国企业的送达是无效的,比如,没有通过海牙公约或其他美国法院认可的有效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第二种情况是,即便送达程序是有效的,但由于中国企业与该法院所在的州缺乏必要联系,导致做出判决的法院对中国企业就涉诉案件本身缺乏属人管辖权。
撤销缺席判决的流程和效果
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流程是由律师以申请书(motion)形式向法院提出,附上必要的书面证人证言。提交申请书后,被申请方会针对申请书的内容提交书面答辩,申请方随后可进行一次书面的补充回复,如果法院听取双方书面答辩后作出撤销缺陷判决的决定,则申请方不再需要履行原缺席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撤销缺席判决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原则上必须在原缺席判决做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内提出,而如果以60条(B)(1)规定的“可原谅的忽视”为由提起申请的,则无论如何必须在缺席判决做出后的一年内提起。一般情况下,法院撤销的仅仅是缺席判决,并非原诉讼案件本身,因此,撤销判决后,诉讼案件还继续存在,申请方仍需重新针对原案件的起诉状进行答辩(提交答辩状answer或提交驳回起诉申请motion to dismiss)并且完成一系列后续诉讼程序,申请方仍可能在对原案件的抗辩后获得不利判决。当然,如果法院撤销原缺席判决的原因是法院本身对原案件缺乏属人管辖权,那么原案件也会相应在该法院被终止,原告也无法在该州再重新提起同一诉讼。
结语
由此可见,收到缺席判决并非完全没有救济途径,只不过这种救济的难度很大,因此,对公司来说,避免缺席判决才是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如果意外地收到一份不利的缺席判决,则更应尽快分析是否有可能通过美国法院的判决撤销程序予以补救并尽快采取行动,切勿错过法定救济期限。
作 者 简 介
李岚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境外投资
公司设立与合规
外商投资
跨境争议解决
lilan@jtnfa.com
战“疫”专栏
JT&N观点
劳动合规领域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规手册
合规之眼:从“宅家看子,工资照发”看疫情下的企业用工政策走势——以北京为例 疫情下的劳动关系与劳动管理——上海企业人力资源合规手册全国十大热点城市疫情期劳动用工政策适用指南涉外领域新型疫情形势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约问题——CISG免责条款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比较与建跨境商事事务中“疫情”非绝对“不可抗力”——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免责规则的认定指引疫情下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应对建议——有感于欧委会新冠病毒疫情下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变更金融领域遗嘱信托应对极端疫情风险的制度价值与实务操作
房地产领域“房”疫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疫情相关司法判例简析刑事领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刑罚规制及案例评析其他世卫组织为何认定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及法律实务指南大数据时代的疫情防控: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疫情之后,证券回购违约场外处置风险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 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浙江企业优惠政策梳理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