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打好“房”疫战 稳定房地产——一文读懂各地楼市新政策
一
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盘活存量用地、预支用地指标并加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以及延长行政审批时效的政策来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从政策层面看,体现了各地政府对于工业生产、新业态线上产业、重大基础建设项目、中小微企业用地发展提供了较大支持。1. 盘活存量用地政策(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的通知
3.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投资兴业。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各类线上运营的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暂不变更。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5. 拓展中小企业用地空间。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文件要求,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鼓励各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对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3:1调增为2: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用地。
2. 预支用地指标并加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政策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3. 预支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4. 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八)加大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力度。按各市2019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30%,提前预支计划指标给各市支配使用。扩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范围,将“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
(九)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强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控机制,加大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力度,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优先用于调剂保障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3. 延长行政许可时效政策(1)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六、顺延土地评估和规划条件有效期
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资源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2)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三、延长审批许可时效。
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2个月。二
调整土地出让要求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调整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竞买保证金比例,延期签约的政策来调整土地出让要求。本次疫情对土地市场已经产生重要影响。根据中指数据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全国一二线城市土地整体供应1158宗,同比下跌21.54%;成交建设用地面积2856.41万平方米,同比下跌50.66%;土地出让金收入2083.89亿元,同比下跌30.19%。因此,各地密集出台政策如下:
1. 调整土地出让方式政策
(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对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经批准同意可继续交易,现场交易环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二、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
工业、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均采取网上挂牌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挂牌或拍卖。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现场挂牌、拍卖出让的,可发布公告转为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2. 调整土地出让时间政策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8.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终止或中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补充公告》和相关信息应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中止后交易相关时间节点顺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十二)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的,还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3)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四、调整出让时间节点。
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各地规划资源部门可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待疫情消除后再按规定重新挂牌或继续挂牌出让,其中涉及亚运会配套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出让。(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三、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批准可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时,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5)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一、允许终止或中止土地招拍挂交易。对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尚未交易的宗地,经市政府同意,可终止或中止交易,待疫情消除后重新或继续实施交易。
3. 调整土地竞拍保证金政策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五、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全部调整为20%。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但尚未出让的宗地,可在出让公告中予以调整明确。
4. 延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政策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8.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2)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四、调整出让时间节点。
对已成交的地块,按挂牌文件约定应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经竞得人申请,《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可顺延21天。
(3)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五、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
(4)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二、允许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宗地已成交但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入选人或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合同》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消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
三
顺延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允许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允许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允许延期交地以及允许延期开竣工的政策来顺延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部门单方出台政策顺延出让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以及最高法(2003)民一终字第82号判决的认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房屋征迁纠纷等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5]171号以及(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调解书的认定,土地出让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1. 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政策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就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2. 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政策
(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疫情解除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8. 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9. 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九)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五、调整合同履约要求。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受让人申请,该期土地出让金可顺延21天缴纳。(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缴款时间在疫情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
……四、缴付时间在一级响应期结束后的,……确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书面申请“一事一议”。(6)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
(7)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三、允许延期缴纳出让金。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按约定在2020年1月24日(含)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纳。延期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的天数再加15天。
六、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宗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全部调整为:商品住宅或商住混合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6个月,其他项目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12个月,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须缴纳50%。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但尚未出让的宗地,可在出让公告中予以调整明确。(8)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四、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通知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五、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3. 调整土地交付时间政策(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2)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交地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
(3)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八、暂停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待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4. 顺延开竣工时间政策
(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2. 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开竣工、投达产的履约时间要求根据疫情自动顺延,可在疫情解除后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履约时间,也可以在竣工验收时直接按顺延后的履约时间予以核验。
(2)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五、调整合同履约要求。
已交付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地块,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企业自身原因的开竣工违约责任。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可顺延地块开竣工时间,具体顺延时间由各地规划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查后报属地政府确定。(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6. 项目开竣工期限顺延。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对已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期限自动顺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另行申请开、竣工延期,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4)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四、允许延期开竣工。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开竣工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开竣工。延期时间视疫情情况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十、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四
简化报批报建流程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提高重大项目审查报批效率、容缺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以及推行“不见面”办事的政策来简化报批报建流程。
1. 提高审查报批效率政策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16. 减少环节。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数据或通过共享能够获取、核验的材料,应通过共享和内部衔接获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实施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优化税费缴纳方式。对同一权利人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实行“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同步出证办结”。小微企业一律免收登记费。
(2)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8. 简化登记流程。自2020年2月10日起,为缓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融资压力,为企业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合并、优化登记环节,采取查看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小时内办结。同时,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号
(七)加快重大项目规划修改(调整)进度。对于不符合规划且具备修改(调整)规划条件的急需开工重大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抓紧组织做好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及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支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承担的规划修改调整项目,新开展项目原则上要在20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加快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审查及上报审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方案听证纪要、审查意见或方案批复文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公告时间不含在内),最大程度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2. 容缺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7. 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
(2)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八、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推行“不见面”办事政策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15. 即收即办。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号
(十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和引导群众、企业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办理业务。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全力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对需同步报送纸质资料的,申请个人(企业)或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审批成果领取方式由窗口领取变更为邮寄、电子邮件或网站下载等方式送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
(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7. 推行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自2020年2月12日起,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外的其他抵押登记业务,均可在与我局合作的34家金融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系统,实现网上不见面办理,并不断扩大与金融机构合作范围。2020年2月20日起,上线运行天津市不动产登记APP,实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等功能,并逐步覆盖各类登记业务。
(4)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5)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十条措施
十、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
通过网络、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微信预约、网上查询、邮寄领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依托西安市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快递出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群众聚集,“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五
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延后缴纳监管资金以及调整预售形象工程的政策来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其目的是稳定开发商现金流。
实践中,全国各地申请房地产预售许可的具体要求并不统一,主要以形象工程进度要求来判断。目前,各地房“疫”新规中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政策主要是无锡市政府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具体如下:
三、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
减负税费及融资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延期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延后、降低用地成本或者开发费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政策支持来减负税费及融资。
房地产税收是地方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同时,房地产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而自2019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23号文以来,房地产金融政策持续从严,全面收紧地产前融,地产开发贷、地产信托业务、海外发债等融资渠道均受到严格监管和规模限制。本次疫情导致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下降、开发商现金流吃紧,因此,目前,各地房“疫”新规中也涉及税费金融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1. 延期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政策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2)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政策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 降低用地成本或者开发费用政策
(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2. 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
(2)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3.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政策支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2)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3)无锡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
二、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目前,为对冲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发挥房地产在稳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方城市“因城施策”出台了适用于本城市的相关房地产鼓励政策。展望未来,预计中央政府及部委可能会进一步出台针对房地产业的相关鼓励政策,以提升市场信心、稳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作 者 简 介
贺国良
高级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
并购与重组
证券与资本市场
私募与风险投资
alexhe@jtnfa.com并购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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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善音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战“疫”专栏
JT&N观点
劳动合规领域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规手册
合规之眼:从“宅家看子,工资照发”看疫情下的企业用工政策走势——以北京为例 疫情下的劳动关系与劳动管理——上海企业人力资源合规手册全国十大热点城市疫情期劳动用工政策适用指南涉外领域新型疫情形势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约问题——CISG免责条款与不可抗力规则的比较与建跨境商事事务中“疫情”非绝对“不可抗力”——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免责规则的认定指引疫情下的国际贸易救济调查应对建议——有感于欧委会新冠病毒疫情下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变更金融领域遗嘱信托应对极端疫情风险的制度价值与实务操作
房地产领域“房”疫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疫情相关司法判例简析刑事领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刑罚规制及案例评析其他世卫组织为何认定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及法律实务指南大数据时代的疫情防控: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疫情之后,证券回购违约场外处置风险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 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浙江企业优惠政策梳理
特 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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