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刑罚规制及案例评析
一
普通公民、个人类涉及犯罪
1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
评析
2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
2月5日,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对张某某(枣山亭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于1月24日从武汉回枣山亭家中居住,未履行登记报告义务。在被强制隔离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调查,故意隐瞒回枣后密切接触的人员及行踪,严重干扰、延误疫情防控工作。
评析
3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例
目前,陈某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2月3日晚上,网传“朋友侄儿是居委工作人员,文冲街道累计感染人数已经一千几例”信息,引起市民关注。广州黄埔警方接报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核查,网传“文冲街道累计感染人数已经一千几例”与事实不符,嫌疑人杨某(男,45岁)为显示其有“第一手资料”而编造虚假信息转发到网上。
目前,杨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
4
构成妨碍公务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系某公司职工。2月3日,邓某某出入该公司时,因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民警遂采取强制措施将邓某某控制。2月3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莱芜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责,依法配合看守所对邓某某落实相关疫情防控隔离措施。2月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逮捕。莱芜区检察院受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于2月5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评析
5
构成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评析
我国各级法律明确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得行医。在此疫情扩散的关键时期,个人行医因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而可能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疫情扩散,因此不可随意行医,以免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伤害。
6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可刑死刑。评析
疫情防治的关键时期,道路就是生命线。如未经批准擅自设卡,甚至挖断公路,将可能导致救护、救火、出警等紧急事务无法完成,从而造成严重后果。防控疫情,应依法依规进行。
二
具有相应职务、责任人员渎职、失职涉及犯罪
1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
2013年3月19日、3月29日,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被告人黎某某两次接到李某关于巴马县麻疹疫情的汇报,但没有按要求及时督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后黎某某召集人民医院、民族医院、妇幼保健院分管传染病防控的副院长开会,要求各医院在发现新的麻疹疫情后不能进行网络直报了,同时要求对麻疹患者病历上的“麻疹”字样进行技术处理,但各医院分管副院长并没有将会议内容传达给医院相关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发布的《广西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情况(续报)》、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发的河政发(2013)25号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瞒报假报麻疹疫情的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于2013年7月9日下发的桂卫疾控(2013)33号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的情况通报》,都指出巴马疫情暴发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马县麻疹疫情结案报告》证实:截止6月28日,全县10个乡镇均有病例报告、累计报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确诊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经治疗痊愈。疫情出现两个流行峰,4月1—8日出现第一个小流行峰,发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现第二个大流行峰,发病432例。疫情发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间”。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评析
2
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评析
3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评析
指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该条定罪,且无职务要求。
三
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1.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刑期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构成诈骗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 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5. 其他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类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例如,本文没有全部列举,但也可能会在疫情防控时期中出现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但是,从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的过程来看,由于事态的复杂性,国内外局势的多变性以及防治、防控疫情工作的紧迫性,如上述所列的多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中,我国刑事制裁的介入有必要适当早期化和前置化,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
四
结语
迅猛的疫情面前,公众应当严格遵纪守法,杜绝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积极配合政府提出的防控措施,遵守社会公德,助力全面防控。这是对社会和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我们始终相信,中华民族有着卓越的韧性和生命力,有传统,有经验,只要我们同向而行,万众一心,必将克服疫情!
作 者 简 介
张云燕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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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zhangyunyan@jtn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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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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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疫” 专栏
特 别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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