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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刑罚规制及案例评析

张云燕 庞博 金诚同达 2022-03-20
随着近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加强对疫情涉及部门及人员的管控,中共中央于2月5日下午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多个城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在依法防控疫情的过程中,《刑法》将通过刑罚这一形式发挥重要力量,遏制犯罪,规范民众行为,维护国家社会秩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涉及多种犯罪行为,疫情当头,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应犯罪问题时为达到预期司法效果,往往都会从严从快审判。但是,从最近发生的大量突发案例来看,众多民众,甚至是某些公职人员都对罪与非罪或刑罚幅度不甚了解,在面临刑罚时才悔不当初。为帮助大家知法尊法守法,合法表达情绪及诉求,现将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所涉的关联度较高的犯罪及其刑罚,分类梳理并附相应案例,以供参阅:

 

普通公民、个人类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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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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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晋江一男子从武汉返回英林镇的家中,却谎称从菲律宾归来,此后他到处赴宴,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4000多人因此医学观察。2月5日,晋江市检察院发布消息,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晋江警方立案侦查并监视居住,晋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英林镇新冠肺炎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某校副校长张某夫妇从武汉返回后,妻子黄某某出现发烧、咳嗽症状但未报告隔离。1月22日,张某与其弟共同为父亲违规操办寿宴,宴请十余桌,参宴人员超100人,并违规收受多名同事礼金。23日,张某陪同黄某某前往县人民医院诊疗,面对医生多次询问,张某夫妇隐瞒武汉返回的事实。24日,黄某某被确诊,导致参宴人员、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20名医护人员、37名患者及患者家属被隔离,并且引发参宴的戴某某受到新型冠状肺炎感染。后二人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移送警方处理。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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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快速蔓延的病毒疫情,公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有义务配合国家进行防治。有效隔离在现阶段无疑是最好的阻断疫情发展的方法,但上述案例的人员,在明知自身是从疫区归来的情况下,非但未进行自我隔离,还故意隐瞒、欺骗,导致大量群众与其接触,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案件目前提供的信息,如果公诉机关有证据证明上述嫌疑人在明知或应知自身存在新冠病毒的情况下仍隐瞒、欺骗导致他人与其接触,则其主观状态都可能被认定为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直接或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即最高刑罚可为死刑);否则,嫌疑人可能会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追责。在目前全国多地开始封闭的情况下,如果公民、个人存在已被确诊或疑似病例情形,仍然不自我采取隔离措施并接触他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观状态也应认定为“故意”。另外,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可以看出,本罪为“危险犯”,即存在公众可能受到危害的高度危险情形的,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涉嫌构成本罪。

2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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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对张某某(枣山亭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于1月24日从武汉回枣山亭家中居住,未履行登记报告义务。在被强制隔离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调查,故意隐瞒回枣后密切接触的人员及行踪,严重干扰、延误疫情防控工作。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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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病人拒不配合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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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8时32分,一男子向市疾控中心报称:他在金灶镇,他们一家从湖北武昌自驾车来汕头,没向当地居委报告,现其母亲出现发热、咳嗽、咳血症状,本人也有咳嗽症状。接报后,市疾控中心立即组织救助,但该员的电话一直关机。经审查,陈某交代2020年1月29日晚20时开车经过G15高速金灶出口时,碰到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工作人员正在检查车乘人员体温,并发放防控疫情宣传资料。因其母亲已病逝,与父亲及妻儿均有矛盾,关系非常恶劣,便编造恶作剧报复家人,陈某于1月3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通过手机拨打宣传资料上汕头市疾控中心的联系电话,故意编造、虚报疫情。
目前,陈某生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2月3日晚上,网传“朋友侄儿是居委工作人员,文冲街道累计感染人数已经一千几例”信息,引起市民关注。广州黄埔警方接报后迅速开展调查。经核查,网传“文冲街道累计感染人数已经一千几例”与事实不符,嫌疑人杨某(男,45岁)为显示其有“第一手资料”而编造虚假信息转发到网上。
目前,杨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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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疫情灾难面前,国家社会需要投入巨量的资源进行救灾防治。编制虚假信息,将会对社会民众情绪及疫情防治工作带来重大干扰及恐慌,同时也会浪费大量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恶作剧”,已然触犯了刑法!

4

构成妨碍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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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系某公司职工。2月3日,邓某某出入该公司时,因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民警遂采取强制措施将邓某某控制。2月3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莱芜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责,依法配合看守所对邓某某落实相关疫情防控隔离措施。2月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逮捕。莱芜区检察院受案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于2月5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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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本案因具有暴力袭警情节,还存在从重处罚情形。

5

构成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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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法律明确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得行医。在此疫情扩散的关键时期,个人行医因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而可能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疫情扩散,因此不可随意行医,以免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伤害。

6

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可刑死刑。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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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治的关键时期,道路就是生命线。如未经批准擅自设卡,甚至挖断公路,将可能导致救护、救火、出警等紧急事务无法完成,从而造成严重后果。防控疫情,应依法依规进行。

 

具有相应职务、责任人员渎职、失职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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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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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013年2月21日,巴马县人民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经实验室检验确诊为麻疹病。2013年3月5日,巴马县人民医院又收治一例麻诊疑似病例向巴马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周某汇报,该中心主任李某让免疫规划科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采样,但调查、采样后并没有依照规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网络直报,而是将采样标本存放该中心冻库保存。
2013年3月19日、3月29日,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被告人黎某某两次接到李某关于巴马县麻疹疫情的汇报,但没有按要求及时督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后黎某某召集人民医院、民族医院、妇幼保健院分管传染病防控的副院长开会,要求各医院在发现新的麻疹疫情后不能进行网络直报了,同时要求对麻疹患者病历上的“麻疹”字样进行技术处理,但各医院分管副院长并没有将会议内容传达给医院相关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发布的《广西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情况(续报)》、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发的河政发(2013)25号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瞒报假报麻疹疫情的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于2013年7月9日下发的桂卫疾控(2013)33号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的情况通报》,都指出巴马疫情暴发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马县麻疹疫情结案报告》证实:截止6月28日,全县10个乡镇均有病例报告、累计报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确诊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经治疗痊愈。疫情出现两个流行峰,4月1—8日出现第一个小流行峰,发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现第二个大流行峰,发病432例。疫情发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间”。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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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明确规定,此次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因为初期防控不力而导致大范围爆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形象、经济发展、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巨大损失,后续将可能启动相应调查及司法处理。

2

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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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本次疫情中,湖北省及武汉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已经因为工作不力被问责,由于红十字会的社会组织性质,相应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适用本罪。

3

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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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该条定罪,且无职务要求。

 

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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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刑期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构成诈骗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 构成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广告罪定罪处罚。
5. 其他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类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例如,本文没有全部列举,但也可能会在疫情防控时期中出现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但是,从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的过程来看,由于事态的复杂性,国内外局势的多变性以及防治、防控疫情工作的紧迫性,如上述所列的多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中,我国刑事制裁的介入有必要适当早期化和前置化,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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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猛的疫情面前,公众应当严格遵纪守法,杜绝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积极配合政府提出的防控措施,遵守社会公德,助力全面防控。这是对社会和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我们始终相信,中华民族有着卓越的韧性和生命力,有传统,有经验,只要我们同向而行,万众一心,必将克服疫情!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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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燕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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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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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unyan@jtn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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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博

合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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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 “疫”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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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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