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浙江企业优惠政策梳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多数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多项防疫情、稳经济的政策措施,旨在帮扶企业度过难关。截止2020年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浙江30条”),《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江17条”),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杭州12条”)、《杭州市税务局23项政策服务及相应操作指引》等规定,梳理浙江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谨供参考。
主要政策
1. 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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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类型 | 浙江省具体措施 | 期限 | 办理方式 | 杭州市细化措施 |
防疫重点企业 | 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浙江30条(六)】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杭州23项1】 | |
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浙江30条(六)】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杭州23项2】 | ||
防疫重点企业 | 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浙江30条(六)】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
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浙江30条(六)】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浙江30条(六)】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杭州23项5】 | ||
普通 企业 | 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浙江30条(六)】 | 明确需申请,详参相关细则 | 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杭州23项15】 | |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浙江30条(六)】 | 最长不超过3个月 | 需申请,详待相关细则出台 |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杭州23项16】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杭州23项17】 | |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浙江30条(六)】 | 由5年延长至8年 | 需申请,详待相关细则出台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杭州23项14】 | |
小微 企业 | 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浙江17条(2)】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杭州23项11】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杭州23项12】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杭州23项13】 | |||
个体工商户 | 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浙江30条(六)】 | 当月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杭州23项22】 |
限 杭 州 |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杭州12条(6)】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杭州23项3】 | |||
限 杭 州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杭州23项4】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杭州23项6】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杭州23项7】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杭州23项8】 |
2. 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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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类型 | 浙江省具体措施 | 期限 | 办理方式 | 杭州市细化措施 |
防疫重点企业 | 鼓励加产,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浙江30条(一)】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
防疫重点企业 | 因扩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浙江30条(一)】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浙江30条(七)】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
普通 企业 | 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浙江30条(七)】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浙江30条(七)】 | 3个月 | 详参相关细则 | ||
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补缴各项费用。【浙江30条(七)】 | 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 | 详参相关细则 | ||
所有ETC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8.5折优惠。【浙江30条(八)】 | 3个月 | 详参相关细则 | ||
全省高速路网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按6.5折收取。【浙江30条(八)】 | 详参相关细则 | |||
普通 企业 |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两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浙江30条(九)】 | 2月、3月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杭州12条(5)】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杭州23项23】 |
限杭州 | / | 是否需要申请待出台细则 | 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杭州12条(7)】 |
3.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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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类型 | 浙江省具体措施 | 期限 | 办理方式 | 杭州市细化措施 |
防疫重点企业 | 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浙江30条(十)】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浙江30条(十)】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防疫重点企业 | 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浙江30条(二)】 | 不超过1年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浙江30条(三)】 | 详参相关细则 | 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杭州12条(2)】 | ||
省再担保公司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浙江30条(三)】 | 3个月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普通 企业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浙江30条(十)】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普通 企业 | 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浙江30条(十)】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浙江30条(十一)】 | 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 | 待出台细则 | ||
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浙江30条(十一)】 | 待出台细则 | |||
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浙江30条(十一)】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小微 企业 | 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浙江30条(十一)】 | 2020年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杭州12条(1)】 |
涉外 企业 | 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浙江30条(十)】 | 详参相关细则 |
4. 保障企业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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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类型 | 浙江省具体措施 | 期限 | 办理方式 | 杭州市细化措施 |
普通 企业 | 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浙江30条(十四)】 | 疫情防控期间 | 详参相关细则 | |
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浙江30条(十四)】 | 详参相关细则 |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浙江30条(十五)】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杭州23项19】 | ||
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浙江30条(十五)】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杭州23项20】 | ||
普通 企业 |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补缴。【浙江30条(十五)】 | 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杭州23项18】 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杭州12条(3)】【杭州23项21】 |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浙江30条(十五)】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杭州12条(4)】 | ||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浙江30条(十六)】 | 停工期间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限 杭 州 | /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杭州12条(8)】 | |
/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杭州12条(9)】 | ||
限 杭 州 | /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杭州12条(10)】 | |
/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杭州12条(11)】 |
5.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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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类型 | 浙江省具体措施 | 期限 | 办理方式 | 杭州市细化措施 |
外贸 企业 | 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浙江30条(十八)】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浙江30条(十八)】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外贸 企业 | 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浙江30条(十八)】 | 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http://www.ccpit.org),申请办理本次疫情事实性证明文件(俗称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 ||
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浙江17条(15)】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浙江17条(16)】 | 申请方式待出台细则 |
除上表所列外,人社部意见还对保障企业用工方面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以上为【人社部意见第(八)条】 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人社部意见第(九)条】
杭州23项惠企政策中,还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作出了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杭州23项9】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杭州23项10】
附件
2.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4.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5.《杭州市税务局23项政策服务及相应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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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张莉军
高级合伙人
杭州办公室
公司设立与合规
资产管理
知识产权
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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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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