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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方燕 陈思伟 金诚同达 2022-03-20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归纳和阐述。



一、税务方面


为减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负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 支持物资供应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3.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5.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 鼓励公益捐赠

1.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3.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5.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四) 支持恢复生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 中央支持性政策索引

1.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财政部
  •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3.财会〔2020〕2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注:各省市相继发布应对疫情地方支持性政策,请广大企业同时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支持性政策。



二、金融方面



(一) 重点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 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 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 其他金融服务支持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等。


(五) 中央支持性政策索引

1.财金〔2020〕3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银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注:各省市相继发布应对疫情地方支持性政策,请广大企业同时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支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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