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疫情防控期间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一、税务方面
为减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负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 支持防护救治
(二) 支持物资供应
(三) 鼓励公益捐赠
(四) 支持恢复生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 中央支持性政策索引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二、金融方面
(一) 重点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 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 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 其他金融服务支持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等。
(五) 中央支持性政策索引
作 者 简 介
方燕
高级合伙人
西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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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伟
北京办公室
战“疫”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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