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热点解读之六 | 至正论法-上海二中院
本期主笔:王晓梅
上海二中院入额法官
北京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居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也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在其拒不向法院提交其控制的对其不利的证据的情况下,此时提出主张的一方在诉讼中将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形成证据偏在的局面,而法院事实查明也很可能因此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差距,从而损害裁判的正当性,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但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无法强制另一方提供证据。为此,民诉法解释第112条首次提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采取倒逼机制,促使掌握书证的一方交出书证。然而,因规定过于原则,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并不多。
新规用第45至48条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细化与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依照新规第45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需要符合:
形式要件:书面申请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对象:对方当事人内容要件:1.书证名称或者内容;
2.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
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4.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法院审查要件: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其中,对于申请对象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原告、被告、有独三及无独三中的被告型第三人。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当事人仅能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书证提出申请,不涉及诉讼外的第三人,这是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虽借鉴大陆法系的规定但又有所不同的地方。日本、德国民诉法对“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均包含诉讼外与诉讼无关的第三人。
有观点认为申请方应至少掌握书证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才有权申请,这种观点解读有误。当事人申请书证,虽应首先完成对象书证的特定化,但审查时,应区分申请人是否亲身参与而确定不同的特定化程度。如申请人亲身参与形成过程的,如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结算文件等,比较容易特定化。
对于申请人没有亲身参与形成过程的书证以及其无从了解详细内容的书证,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只要其对书证的描述能够达到明确对象书证的程度,即可视为完成书证的特定化,而不必对书证或者内容的准确无误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要证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应达到对象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度。
“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的要求,隐含着对书证存在的证明要求。但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审判人员确信前述事实的,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
二、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
鉴于“书证提出命令”启动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影响,新规第46条对于法院的审查程序和参照依据进行了规定:
审查程序: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不予准许:
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4.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5.不符合新规第47条规定的属于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审查结果:
理由成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通知申请人。其中审查程序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双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和进行辩论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注意的是,条款虽未对裁定的形式做特别规定,但实践中应以书面裁定为宜,相关文书样式可见最高院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上册P92)。裁定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书证持有人、申请提出的书证及范围、申请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应当包括责令对方当事人于何时提出书证以及对方当事人违反书证提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另外按照民诉法第154条规定,对于书证提出命令的裁定是不可以上诉的。
三、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依照新规第47条,以下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引用文书: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利益文书: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证书( 如“还款承诺”“遗嘱”等);
(三)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其他: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质证的限制: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院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实践中,要求提交引用文书时应注意要求该当事人提交书证全部内容,不限于引用部分。如果仅抽取其中部分内容,无法判断该部分书证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他案中的诉讼地位包括原告、被告、有原告地位的有独三及被告型无独三,不包括辅助型第三人。
对于利益文书的审查,在主观方面,可以从制作书证的目的,动机等主观因素出发,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所需保护的利益进行综合判断。此处的利益,不仅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其他人拥有的共同利益。
第4款规定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将有利于审理业委会诉物业公司返还小区公益收益的案件。物业公司将不能再以拒不提供账簿而逃避返还责任。
四、明确拒不履行“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来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新规第48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1款规定与新规第95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一致,也就是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通过这种间接强制的手段,促使书证控制人尽可能的提出书证。
第2款规定是对民诉法解释第113条的补充,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所导致的司法制裁措施,而新规在此规定了证据法上的后果,将对书证控制人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五、扩展 “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新规第99条第2款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书证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下期导语:至此,新规中六大热点已经介绍完毕,但新规尚有较为分散的规定对审判实践亦具有重要影响,下期的《至正论法》将集中为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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