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铭:“捕诉合一”需考虑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2018年9月1日,第三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帷幕。本届论坛可谓群星云集,知名专家学者、一线刑辩律师和优秀检察官等共同探讨刑事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即“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深远影响。
以下内容根据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佳铭律师的现场发言整理。
中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身负逮捕、公诉和法律监督三重职能,而这三重职责又分别具有不同的权力属性,能否各自独立、有效行使一直是理论上争论的问题。但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渊源和司法现状,同时也基于这三种职能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行使,这种权力配置还保有最底限度的分权,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从提高效率着手,多地试点推进“捕诉合一”改革,由同一人承担案件的逮捕和公诉,将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和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将产生深刻影响。
▲邹佳铭律师
前几天我在微信上看到一篇“让实践说话!7名法学专家实地调研吉林检察机关‘捕诉合一’”的文章,文中指出开展“捕诉合一”三年来,试点较早的南关区等四个检察院,连续三年平均审前羁押率都比全省(吉林省)平均值低13.62、8.73和8.84个百分点。这个数据是否能为“捕诉合一”正名?起码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如果同一时期的数据,审前羁押率下降的同时不起诉率也下降,只能说明起诉的证据标准影响了逮捕。也许仅仅考虑审前不逮捕率是不够的,而应该将不逮捕率和不起诉率综合考察更能说明问题。第二,从归因分析,截取这三年的时间,是不是只有“捕诉合一”这一变量影响审前羁押率也是不能确定的,毕竟这三年有多项改革措施,所以吉林检察院三年的数据也不能得出唯一、确切的结论。
逮捕之前的辩护被称为“黄金救援37天”,在我国无罪率一直在地位徘徊,不逮捕和不起诉率远远高于无罪率的背景下,可以说不逮捕和不起诉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所以“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肯定是重大的。我们必须承认具体的办案人员无法置身事外,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官逮捕后再审查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很难获得认同,所以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应该由法庭辩论前置到审前不逮捕辩护。
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诉讼的规则,是规则当然可以创新,但是刑事司法事关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更有其特定的原则和规律,尤其逮捕是一项对人基本权利的限制,法治国家对于逮捕权坚持的是法官保留原则,这是基于人权保障所划定的一条红线,如果逾越这条红线,就背离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果说理论是灰色的,“捕诉合一”在实践中运行也必须考虑效率和公正的平衡,避免压缩辩护空间、侵犯人权,这就需要一些具体制度的支撑。比如,明确逮捕和公诉的证据标准、严格逮捕必要性审查、对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充分保障被告人审前辩护权等,这都亟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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