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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上海复工有说法,企业落实有讲究

姜俊禄梁燕玲刘飘 金杜研究院 2022-10-03




转眼间已是2月3日,在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抗击中,全国职工已经休完了延长的春节假期。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上海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海市人社局也就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上海企业如何安排职工工作、发放工资、支付加班费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金杜劳动法团队总结了企业密切关心的实操问题,并给出以下答复和解读。





问题一: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职工休年休假、产假、生育假、陪产假、病假的如何处理?

答:

          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

企业对各类假期的处理如下:     

  • 年休假:此前安排或批准职工休年休假的,取消休年假安排,职工可以正常休息。企业也不能再安排职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


  • 产假:产假按自然日计算,不受影响。


  • 生育假: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此期间属于休息日,生育假不受影响。


  • 陪产假: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此期间属于休息日,陪产假不受影响。


  • 病假:不按病假处理,职工可以正常休息。

问题二: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上海企业如何复工?

答:

         “复工”仅指企业安排员工到单位上班的情况,企业需进行复工审核报备,获批后可以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但须做好疫情防控并上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无需审批手续。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解释,复工审核报备是指,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考虑到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要签署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且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被立即责令停产和追究相关责任,建议企业慎重考虑提前复工。


问题三: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上海企业工资怎么发?

答:

          因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对于标准工时制员工,如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到单位上班或在家上班),企业应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正常休息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考虑到企业安排职工在此期间在家办公可能会较大增加企业成本,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分情况、分岗位、分工时制等方式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对加班职工优先安排调休,以免产生高额的加班费。同时,也可以结合企业已有的加班审批制度对职工在此期间的“自发加班”予以控制。

问题四:


上海企业的职工在其他省市工作的,针对疫情期间的休息休假、复工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按照哪个地方的政策规定执行?

答:

          倾向于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考虑到疫情期间,各地的休息休假、复工安排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要求,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复工安排的联系更为密切。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如果上海企业的职工在成都上班,由于目前成都尚未发布延迟复工时间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职工应于2月3日结束休假、返岗上班,该职工可以按照成都市的政策规定于2月3日开始上班,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应该可以不需要按照上海市的延迟复工时间和按休息日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的规定执行。

问题五:


自2月10日开始,上海企业如何安排职工上班?

答:

          目前上海市尚未就2月10日起的工作安排发布相关通知。根据现有政策,企业可以视具体需要对职工上班进行不同安排。

以下方案供企业参考:


(1)   要求职工到单位上班;

(2)   出于安全或其他考虑,安排职工在家上班;

(3)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业务量缩减,甚至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如航空业、餐饮业等),需减少职工工作时间、暂不希望安排职工上班,可以考虑:

  •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加班补休(如适用);

  • 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减少工作时间、实行轮岗调休制度等工作安排,争取取得职工同意。

(4)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问题六:


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工作的职工怎么处理?

答:

          企业需要根据职工不能返岗的具体原因,确定处理方式。

具体如下:


(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   其他因疫情不能返岗复工的职工(如职工担心传染病等),企业可以要求其在家办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补休(如适用)。对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补休的职工,视具体情况,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安排待岗或休事假,并明确待岗、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事项。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我们建议企业持续关注不断出台的政策文件,并相应调整劳动用工安排。鉴于上述问答是我们根据目前的规定为企业准备的阶段性参考,不属于法律意见,如企业遇到具体问题,请随时与金杜劳动法团队联系。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最新动态,不断更新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企业提供支持。抗击疫情仍在继续,同舟共济,我们定能战胜疫情!


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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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禄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jiangjunlu@cn.kwm.com




姜俊禄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姜俊禄律师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环境保护法方面也有深入研究。姜律师是中国首批劳动法博士学位获得者,长期从事劳动法的实务研究,对国际劳工法律和中国劳动法有系统考察,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草拟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代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作为劳动法律师,姜俊禄参与了《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工作,并结合大量的具体劳动争议提出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得到了业界普遍的认可。姜俊禄律师曾为在华投资的许多跨国公司和中国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提供过关于劳动法的咨询意见。

梁燕玲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linda.liang@cn.kwm.com




梁燕玲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仲裁和诉讼、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等。梁律师有超过2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为许多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进行劳动法方面的培训,起草和修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律文件,就劳动关系、工会、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集体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及休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多方面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刘飘

律师助理

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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