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擅自拧开电梯门,老丈人踩空电梯井身亡,情况有变化了……
文|庄志明律师
前两天,我曾经写了一篇文章女婿擅自拧开电梯门 老丈人坠亡,女婿算犯罪吗?
昨晚发现情况有变,现在的信息是这样的:【女婿擅自拧开电梯门,老丈人踩空坠落8米电梯井身亡】9月24日贵州岑巩的周先生和岳父在等电梯时,电梯出现故障。周先生恰好是小区电工,就用钥匙拧开了电梯门,岳父随即走过去朝里面看了一眼,之后一脚踩空掉进8米深的电梯井,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事故后续。
我先前写这文章时,是把女婿周先生看成一般乘电梯的居民的,而现在周先生的身份发生变化了,周先生是该小区的电工。身份是电工的话,那周先生身边有开电梯的钥匙就很正常了。
当电工周先生怀疑电梯发生故障,拿出随身的钥匙拧开电梯门进行检查,这行为很可能就是个职务行为。
现在问题就复杂了,电工周先生此时和老丈人之间的关系就有了双重关系,一个关系是亲属关系;一个关系是服务关系,周先生作为小区里的电工,是服务的提供者,老丈人是服务的接受者。
如果仅仅是单层的亲属关系,周先生的雇佣单位物业公司对老丈人的死亡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今具备了双重关系,周先生的职务行为或已和老丈人的死亡产生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将可能为此因果关系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物业公司这种管理性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的电工在从事职务行为时,未履行好相关提示性义务,导致他人滑落电梯井死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老丈人麻痹大意,在进入电梯前未注意观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其本人也应承担责任,故物业公司仅需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还可根据周先生的过错情况依法向周先生索赔,这就好玩了吧。
至于周先生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结合现在的消息看,或许情况比较乐观,或许周先生因其职务行为无需担责。
周先生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则其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存在擅自拧开电梯门的说法。如有过错,仅在于其提示欠缺,但老丈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走路看路的注意义务,其出于疏忽而导致的死亡,和周先生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方面说,周先生或许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
当然了,进一步剖析周先生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得从当时的情景考虑:比如周先生拧开钥匙的主观动机,拧开电梯门是为了让老丈人直接进入电梯,还是为了看看情况再说?当时二人之间是如何对话的?老丈人对此环境是否轻车熟路?老丈人的认知水平……
刑事案件绝非仅看行为和结果就能认定的,需同时结合主观动机等方方面面因素考虑。就比如这个周先生,作为普通的小区居民和作为小区的电工,身份发生变化,该死亡事件里面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也就跟着发生变化了。
法律就是这么玄妙,法律事务和案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带来不同的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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