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滴滴罚款80亿,怎么计算的??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午睡时间,发生了一个大新闻: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看到80.26亿这个数字,我忍不住开心了下,从资本身上挖挖肉还是很好的,胖子要减肥,人瘦要加强营养,这才是和谐社会。对资本的野蛮扩张和违法嚣张必须要有反制的手段和方法。
今天很多网民在网上问这个80.26亿怎么来的,这个问题其实在官方的答记者问里是有的: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就在这里。但是没明确哪一个条款。
滴滴违法事实众多,触犯的条款很多,其在计算罚款依据时有可能是累计的,但主要的罚款依据我分析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根据官方的处罚决定;“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里用的是“情节严重”,故此依据上述条款可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本案的被处罚主体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国际公司,其营业额当以全球合并报表的营业额作为依据,这个具体数据我没查到。但我推测,是以这个营业额作为计算罚款的主要依据的。
至于很多网民愤愤不平:程维、柳青罚款100万,是不是毛毛雨了……他们作为主管,这100万已是对个人罚款的顶格了。再说了,80.26亿元的威慑力足够大,足够大,程维、柳青再怎么说也是职务行为,纠结于个人罚款的数字是没意义的。。。
危害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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