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见岛重磅|废止精神病人刑事免责,天不会塌下来——对刑法第十八条的质疑(下)
作者简介
黄雪涛,女,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公益法律研究所(PILI)研究员,著名公益律师;代表作《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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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只要给一点支持,智障、自闭症、精神分裂症患者,就跟普通人一样,也可以是社区的服务者。他们不是天生的社会包袱,只不过被人为地定义成包袱而已。
非“免责”情境下的刑辩空间
精神病人刑事免责条款应予废止,但阻力很大。阻力非如外界所料来自精神障碍者群体,恰恰相反,他们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国际上最大的精神障碍者团体,WNUSP 世界精神医学使用者与幸存者网络,一直主张平权,一直希望跟所有人一样,“我们都是社区的成员,享有受到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我们也能履行对彼此的义务。”
如果废止“免责”条款,是不是所有精神障碍者一旦涉嫌犯罪都要承担刑责呢?如果其确实不能判断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那该怎么办?
这就有必要谈论另一个问题,非免责情境下,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刑辩空间。其实,即使废止免责条款,精神病人涉嫌刑事犯罪,仍然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我们不如重新回到犯罪的构成要件去讨论这一问题。犯罪的构成要件既包括客观方面,也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中关于“免责”的立法,其初衷还是因为认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所以免于刑事责任。但不能辨认或者控制的情形,也就是非“故意”或者“过失”,既然如此,何必再多此一举来判断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只要能够证明涉罪的当事人不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某行为的发生,即不构成犯罪。
仅举一例。笔者曾接到一起求助案件。涉案当事人为大连一位24岁的高功能孤独症障碍者,持有精神残疾证,就读研究生辅导班期间,在卫生间用酒精点火,最终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放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其实,如果是非精神障碍者犯罪,本案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检方无法证明当事人有主观犯罪意图,则不构成故意放火罪;其放火行为更接近于失火,但因失火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并未构成严重后果(火苗只有过膝高,在并无可燃物的厕所地上,且当事人离开时火已熄灭),也不构成失火罪。
在亲属及相关孤独症群体组织提交陈情书,表达上述意见后,二审法官仍维持原判,理由是“家长无法确保当事人未来不再犯”。很明显,法官的判决更多基于对未来难以预测的担忧,而并非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
生硬的法定免责 vs 柔性的社区融合
【美国模式】
美国比较复杂,复杂体现于案例的多样性。较多的情形是控辩和解。刑事案件嫌疑人可以根据有病评估,获得检控官同意,控辩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自愿治疗的协议,协议执行过程中定期出席法庭聆讯,与社工和心理治疗专家一起,向法官汇报治疗情况。如果执行过程当事人不配合,检控官有权继续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重新进入审判量刑程序。如果过程配合,治疗计划顺利,检察官按协议撤销检控,获法官落锤同意。
笔者曾在纽约精神卫生法庭旁听过诸多聆讯,当有被告人被撤销检控,整个法庭的人,包括法官、书记员、检控官,受害人及家属、社工及旁听的亲友,全场为其鼓掌,场面激动人心。
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从此,中国的刑诉程序里,也有控辩双方和解的法律依据。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控辩双方及受害人达致和解、撤销检控的可能性,也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开始有了实践空间。
与法定免责不同,撤销检控的结果,是通过沟通接纳而获得;基于不同个案所涉及的医学、心理及社会因素,展开分析与表达、沟通与说服,达致社会交流,当事人发自内心地信服,接受服务,促成服务的介入。精神障碍社群也有机会向社会陈述自己的特点与支持需求,促成服务方提供适切的服务。尤其是,精神障碍者以社会缺失作为争取谅解的理由,能形成更良性的互动和拓展更大的宽容空间。这都是虚伪的法定免责不可能做到的。
【上海个案】
上海小潘, 35岁大龄自闭症人士,有一种独特的刻板行为,见到地上有垃圾就要捡起来放进垃圾桶。当他见到篱笆内有垃圾,也要坚持克服各种困难,包括翻墙入屋。但翻墙入屋引起邻里恐惧,报警后,警察认为肇事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于是不作为。警察不作为引起邻里极度反感,类似事件不断积累,邻里不能不联名抗议,既然不能关进监狱,就要求关进精神病院。
实际上,翻墙入屋虽触犯法规,并不属于伤人的危险性行为,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收治条件。但迫于众人压力,警察与街道办还是将小潘送治住院。住院时间长达三个月。
这样的法定免责,导致的不合理结果包括:
1、肇事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天数,远远超过治安处罚15天的上限。所谓住院服务,权利剥夺程度亦超过法定惩罚。
2、非自愿医疗对自闭症而言,医学上是无效的,实际目的仅为平息民愤。医疗服务被用于隔离侵权、用于惩罚,导致医疗行业的污名化。
3、邻居虽然因肇事者住院而享有短暂安宁,但自闭症刻板行为仅为捡垃圾这个解释,却无法向邻居讲述。误解与恐惧,依然存在。
4、小潘及其家人,在社区生活所需要的支持,也无法因为这样的冲突而获得表达机会,社会对小潘的欠债,还是未能填补。
5、还有财政不公问题。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划拨给医院。尽管医疗界整体为此背了黑锅,但医院获得短期的经济收益。
6、做决策的警察与街道办,在法定免责与群情汹涌的民意之间,左右为难。
最委屈的是小潘,最揪心的是小潘父亲。邻居们的忧虑无从解决,财政上的花费,小潘绝不感激。
所以,除了获取蝇头小利的医疗服务者,这起个案中,所有参与者都是受害者。包括患者及其家人、邻居、警察、街道办、财政(及其背后纳税人)、医疗界,无一幸免。社会成本不可谓不高昂。
如果以社区融合来应对,情况会完全不同——司法平台接受邻里投诉,然后社工与街道办介入,进行资源链接,帮小潘找到自闭症组织,或残障法律援助律师,经由他们,向受滋扰的邻居解释其翻墙行为背后的逻辑:
有违规范,但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无暴力结果;对引起的滋扰与恐惧,表达歉意,寻求受害邻居的谅解。社工与街道办同时替小潘寻找日间服务,或提供到家的陪伴服务,一来尽量降低摩擦,二来让邻居也了解小潘的特点,下次要是小潘还想去捡垃圾,不必大惊小怪。更进一步的话,通过就业支持,小潘走上捡垃圾的清洁工岗位,发挥他的特点,就能成为社区的服务者,如果薪酬不低,或许还能成为纳税人。
这,正是社区融合的优势所在。不仅对小潘和邻居都有利,社会成本也最小。而这就是范式转型——对患者法律能力的否定及免除刑责,导致隔离及权利剥夺。但如果转型到社区融合,患者残障特点被认识被接纳,在适当支持下,就不难回归社会,深度参与社区生活,潜能获得发挥。
这绝非天荒夜谭。目前国内已有诸多成功试点,比如深圳、上梅的喜憨儿洗车店,北京疯狂面包,昆明新天地的老人服务中心。只要给一点支持,智障、自闭症、精神分裂症患者,就跟普通人一样,也可以是社区的服务者。他们不是天生的社会包袱,只不过被人为地定义成包袱而已。
必须向精神障碍者更多地赋权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引起关注。近年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越来越少,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越来越多。这其实也代表了司法鉴定界的选择,精神障碍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过往,通过“免责”条款,法律界将精神障碍者涉罪这一“烫手的山芋”交给了司法鉴定。如今,司法鉴定将责任与量刑的多少这一问题,又交回了司法系统。
法律界该如何回应?答案就是向新范式转型。
如何向新范式转型?这就需要在废止“免责”条款的同时,向精神障碍者更多地赋权,既让他们可以平等地承担法律后果,又同时保障他们充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避免他们承担不必要的刑罚。
过往,在“免责”条款的法律语境下,精神障碍者被描述为不可教育的、不可沟通的,无论是律师也好,还是家属也好,为了“免责”,精神障碍者的这一特征往往被人为夸大,这其实是一种“妖魔化”。
不是精神障碍者不可教育,而是整个社会的教育体系,将他们排除在外,使得他们根本无法获知最基本的社会规范;精神障碍者也并非不可沟通,而是要用他们听得懂的方式,但主流社会的做法是:“懒得沟通”。
这一点与身体障碍者类似,聋哑人不可沟通吗?如果不使用手语,不借助文字,当然无法沟通。但借助一定的手段,沟通就是可能的。关于精神障碍者的这一认知需要被修正:精神障碍者不仅可以教育,也可以沟通。
破除对精神障碍者的“妖魔化”,承认他们可沟通、可教育,不仅有利于他们真正地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是一种赋权。当然,赋权不止于此,至少应包括如下两点:
1)提供司法程序的合理便利。要为精神障碍者提供“翻译”,可以是社工,可以是专家,可以是亲属,要用精神障碍者听得懂的方式,让当事人理解司法程序,让他们能够参与到审判中来,站在法庭上,为自己说话。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理当赋予精神障碍者的公民身份;
2)羁押期间的合理便利。精神障碍者如果和普通犯人关在一起,很可能因为他们听不懂纪律,而受到更严重的惩罚,但惩罚又对他们是无效的。如何让精神障碍者顺利服刑,度过刑期,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只有这样,才能让精神障碍者真正承担起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
关于精神障碍者涉罪问题,是到必须转型的时候了。只有让精神障碍者真正承担起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才能为精神障碍者赋权赋能。这既攸关精神障碍者的福祉,当然更攸关整个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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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北京乐平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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