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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拒不配合还殴打志愿者,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麻烦出示安康码和行程码,谢谢。”

“凭啥?我偏要进小区,别拦我!”

在某小区门口,小小(化名)面对志愿者周芳(化名)的耐心劝说,左耳朵进右耳朵出,不但态度强硬,拒绝出示安康码和行程码,还不管不顾强行闯进小区,在小区内部道路走了200多米远。周芳赶忙追上去,让她进行扫码,却再次遭到拒绝。不仅如此,恼羞成怒的小小竟用雨伞反复挥打周芳。物业人员看到后,赶忙劝阻,她还与物业人员冲突起来,导致双方都受了伤。

最终,小小被公安机关处以7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合肥市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7号提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广大市民要当好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配合扫码、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等必要防疫措施。对恶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0号明确要求:“广大市民和来(返)肥人员,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增强防护意识,当好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自觉遵守各项防控要求,服从防疫管理,携手筑牢疫情防控坚强防线。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1号明确要求:“全市所有公共场所和办事大厅要严格执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制度,发现红、黄码人员及时留观,及时向属地防疫部门或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报告。”

《合肥市关于依法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通告合防》〔2022〕16号明确提出:“通过更换手机,借用套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伪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等,逃避防疫查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餐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者,不按要求配合两码查验、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通告,个人有义务配合“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解析











综上,小小拒不配合查验安康码,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属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用雨伞挥打志愿者,与制止其行为的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律师简介

陈丹丹,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硕士,会计师,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会委员,全市律师党员示范岗获得者。


大司兄有话说



疫情防控工作离不开每一名志愿者的辛苦付出,我们要学会互相体谅,自觉配合,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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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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