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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律师说 | 环境保护篇10问10答


Q

一、大量消毒药液使用需要注意哪些环保风险?

A

(一)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指南》,合理使用消毒药液。过量使用消毒药液可能导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甚至可能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危害人体健康。

(二)加强雨污分流管理,车间冲洗废水不能从雨水排放口外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要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状况,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开机工作,并加大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巡查频率和对废水的化验频率,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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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使用指南》“七不宜”: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不宜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宜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消毒;不宜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进行消毒;不得在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


Q

二、废弃、丢弃的口罩如何处理?

A

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方住建、卫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企业也可以内部发布回收指引,指导员工按照规定进行投放、处理废弃口罩等敏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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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Q

三、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的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A

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流管理、专车专运、优先处置、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环保企业承担了部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任务,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适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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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一)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Q

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A

对于有处理危险废物任务的环保企业,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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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81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84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Q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转运转移危险废物?

A

(一)疫情防控期间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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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83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五、应急处置技术要点:(四)其他应急处置设施的特殊要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Q

六、固废、危废暂时无法正常转移时,应如何处理?

A

各地对于船舶、车辆出入把控严格,加之物流从业人员短缺,部分地区存在运力不足的情况,企业产生的固废、危废很可能无法按计划清运、转移,此时,贮存管理就至关重要。

受疫情影响,对于暂时无法转移的固废、危废,企业要做好台账管理,并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确保固废、危废的安全、分类贮存。

贮存仓库容量有限、堆放不下的,建议企业提早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请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本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时处理,或是通过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建设临时的固废、危废贮存仓库。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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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

七、帮助医疗机构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A

帮助医疗机构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企业,要严格遵循《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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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50条第2款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Q

八、疫情期间的特殊建设项目,在环评方面有无特殊政策?适用政策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包括对临时性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豁免环评;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对此,需提示的是,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防疫急需的建设项目,或是跨界转产防疫物资,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或可借政策“东风”快速落地,但企业仍应注意依法进行环评和验收。

一方面,建议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尽快通过各地政府开辟的绿色通道,在最短时间内取得批复,或是豁免环评的相关批文。

另一方面,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之前,也应当按规定开展自主环保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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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二、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指导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Q

九、疫情防控期间排污许可证到期,应该如何处理?

A

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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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为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部同意你厅提出的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疫情结束后,你省可根据实际,规定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手续。

请加强对延期期间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及时告知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Q

十、企业在制定重大疫情环境风险管控预案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A

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企业自身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重大疫情环境风险管控预案,以便能够妥善应对疫情反复的情形,为日后疫情应急响应打好基础。

预案要以涉疫废物的环境风险防控为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早期预警”机制。还要加快风险防控与应急装备储备能力建设,研究制定企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性文件,严格遵循,认真落实自身储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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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8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9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第10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1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19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22条第2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作 者

潘  刚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  正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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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律协

编辑:李斌、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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