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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

李训虎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高卫庭题字)



李训虎 |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编者按

《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刊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李训虎教授的文章,题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

李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处于世界前列,但存在着出数据垄断、算法黑箱以及应用场景设置随意等问题。面向未来,我们如何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进行规制,文章提出了“包容性规制”的观点。

这里尝试梳理本篇论文,以求向读者简要呈现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


阅读原文,请点击: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走在世界前列,但暴露出数据垄断、算法黑箱以及应用场景设置随意等问题。这些问题及其背后所面临的合法性挑战、正当性隐忧和伦理性风险的科学解决与化解,要求超越传统思维,创新监管模式,引入技术赋权理念和技术正当程序,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包容性规制,以实现发展与规制的协调。刑事司法保障人权与人工智能以人为本的深度融合形成技术赋权理念,可以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提供理念层面的宏观指引;在传统正当程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技术正当程序,可以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过程规制,以促进司法数据的公开,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并推动刑事司法人工智能问责机制的建立。数据驱动下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结构和司法治理模式形成冲击,并对司法运行产生重塑效应,逐渐形成人机协同的司法治理新模式。未来应当秉持以人为本、技术赋权理念,重塑人机关系新格局下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遵循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构建人机协同司法治理新格局。关键词:刑事司法;人工智能;技术赋权;技术正当程序;规制 


引言一、中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考察(一)走在世界的前列(二)先行先试的探索二、中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法理难题(一)面临的合法性挑战(二)存在的正当性隐忧(三)潜在的伦理性风险三、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规制原理(一)技术赋权理念:以人为本与权利保障的统一(二)技术正当程序:一种新的程序正义观四、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结语


引言部分,文章指出,人工智能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冲击,逐步发展出“发展优位的中国模式”“严格监管的欧盟模式”和“渐进规制的美国模式”。

在现有模式下,我国的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走在世界前列,但监管缺位,可能陷入“想控制却难以有效控制”的科林格里奇困境。


第一部分,文章对中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现状与发展进行了充分的考察。

首先,文章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走在了世界前列。当前欧洲主要国家仅在审前阶段个别应用人工智能,审判阶段几乎不会应用。

但我国各地司法实务机关积极研发,并逐渐发展出四种类型的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智能辅助决策应用系统、智能辅助支持系统、案件管理应用系统和诉讼服务应用系统。

其次,文章对上海、北京、贵州、山西等地的智能辅助办案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且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辩护律师也表示普遍的担忧。

最后,文章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从数据、算法和应用场景三方面分析:其一,数据壁垒、数据缺失、数据垄断等问题严重制约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其二,算法黑箱造成不透明、不准确、难以审查等难题;其三,应用场景设置过于激进,给人以随意、缺乏规制的印象。


第二部分,文章指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不仅需要规范的合法性,还需要法理层面的正当性,以克服潜在的伦理风险。

首先,刑事司法人工智能面临合法性挑战,一方面事实认定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将侵犯事实认定者的法定权力;也会侵犯被追诉人的部分法定权利;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会加重偏见,甚至对审级制度造成严重冲击。

其次,刑事人工智能存在正当性隐忧,会对既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体系造成冲击:其一,人工智能可能让三机关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状进一步强化;其二,其很可能让辩方更加弱势,加剧辩审冲突;其三,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透明度仍待加强,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其四,监督和问责机制难以建立,权责统一难以实现。

最后,除此之外,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还存在潜在的伦理性风险: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自我学习,可能具有自主意识,自主决策能力,对既有刑事司法伦理构成挑战;另一方面,“算法迷信”很可能无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三部分,文章提出包容性规制成为最佳选择,而其出发点和着力点为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基本权利和补足既往基本权利。

具体而言,应当树立以人为本与权利保障统一的技术赋权理念;同时对传统正当程序概念进行改良,设立“技术正当程序”理念,强调透明、准确、可问责、参与等核心要素。

在“技术正当程序”中,一方面要推动司法数据公开与算法的透明,另一方面要推进算法可解释性从而构建相应的问责机制。


第四部分,文章简要阐述了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规制路径:

首先,要科学设定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

其次,要建立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负面清单;

最后,应该完善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审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结论部分,文章回顾科技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提出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下机器已非单纯的工具,“人机协同的司法治理新模式”逐渐形成。

但面对未来,我们应该充分研判,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正义理念,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包容性规制。


(本框架介绍原发于公众号“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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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秦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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