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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李佳恩:网络犯罪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黄云 李佳恩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网络安全,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管理;辩护研究、辩护方法。
感谢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云题字。

黄云律师 | 云安刑事律师团队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佳恩律师 | 云安刑事律师团队成员。

随着我国进入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时代,新型的犯罪活动往往以互联网为媒介相互交织,呈现出长链条、专业化、无边界、非接触等特点。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更是逐步呈高发态势,2020年网络犯罪数量年均占比达54%。本文通过对网络犯罪的涉罪判例进行统计,从主体、涉案类型、案件特征及刑罚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个人以及互联网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起到警示作用。


网络犯罪案件主体统计


网络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与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制造业等十余种行业。通过大数据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其中33%的涉案被告人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类行业人员多为互联网下所催生的一系列为网络犯罪提供服务人员,如网络接入、存储、传输、应用服务人员;信息张贴和推送人员;服务器租用管理人员;网络域名注册、网站制作和推广人员;财务款项收取人员等。


网络犯罪案件类型统计


网络类犯罪案件一般涉及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类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其中,网络诈骗类案件量占比最高,网络平台诈骗犯罪已成为新的诈骗形式。通过大数据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自2017年至今网络诈骗类案件共50300件,占比达26.25%。此类犯罪通常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作为通讯工具,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网络诈骗罪手段繁多,受害群体不特定,且电子化形式的资金流转方式往往使得诈骗数额巨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电信诈骗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之“其他严重情节”,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大规模的诈骗行为进行严重的量刑规制。

为穿透网络技术的表象,实施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现了刑法在网络犯罪领域的扩张,对于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帮助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单独定罪,赋予其独立的可罚性。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犯罪主体侵入和利用个人信息数据实施犯罪提供了空间。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该条文进行系统化完善,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为一般主体,并提升法定刑配置,对特殊主体予以从重处罚,增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及时适应了网络信息化时代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为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随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类型的不断复杂,对于辩护人而言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办理具体涉网络犯罪案件时,不仅仅分析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更应重视证据的审查判断,突出审查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管、使用及鉴定等全流程规范,从数据载体、数据内容等层面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网络犯罪案件特征分析


(一)犯罪形态

近年来,二人及二人以上网络共同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通过大数据检索公开裁判文书,自2017年至今网络共同犯罪案件共61277件,占比达31.98%。由于网络犯罪呈现长链条式的特征,实践中具体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犯意联络往往存在虚拟性、隐秘性甚至于无接触的特点,无法满足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对于犯意联络的要求,网络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共同的犯罪故意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为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在立法层面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更是在司法层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弥补共犯模式的疏漏,运用片面共犯的理论消除共犯入罪模式的一大理论障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对于上述情形,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帮助行为人与实行行为人(被帮助人)之间存在通谋,只要司法机关能够推定帮助行为人明知实行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并为其提供帮助的,即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对于部分存在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则更应采取审慎、谦抑的态度,严格限制刑事司法权力的任意扩张,防止为打击网络共同犯罪功能而过度赋予并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调查和监管责任,从而陷入过度入罪、随意入罪的司法厄境。


(二)犯罪工具

当前微信、QQ、支付宝等网络通讯、支付软件已成为网络犯罪案件中常用犯罪工具,其中经过大数据检索公开案例,利用微信进行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共31404件,占使用微信实施犯罪数量的39.23%,利用微信进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件共10682件,占使用微信实施犯罪数量的13.34%。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犯罪分子利用通讯、支付、电商等软件实施犯罪案件的增多,无疑加重了其注意义务,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应当是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的义务,而非主动调查的义务,可以考虑设置责令改正程序的异议程序,异议成立后,阻却相应刑事责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提升内部风险意识,加强企业风控体系制度性建构,形成明确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畅通的违法内容报告机制,从而加强法律风险事先预防,厘清刑事责任边界,避免刑事陷阱,促进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地发展。


网络犯罪案件刑罚分析


通过大数据检索公开裁判文书,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量刑普遍为有期徒刑,占比60.64%,同时被告人判处缓刑有逐年递增趋势。尤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技术人员,由于存在技术中立或监管过失等情形或争议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的比例更高。而对于电信诈骗案件司法实践中均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在采访中提到,“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严格控制使用缓刑,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在风起云涌的“互联网+”浪潮中也滋生了大量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本文通过大数据分析梳理了网络犯罪类案件情况,对该类案件的特征、手段形式以及刑罚规律进行简要的阐述。作为辩护人应主动适应网络犯罪案件类型与手段的变化趋势,注重审查剖析电子数据,促进科学、公平、合法的犯罪入罪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强化内部管理,严密制度设计,履行治理责任,加大对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力度。此外,为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企业应建立数据合规制度,规范网络平台、APP软件等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崇法守法、合规经营,以保障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报告说明:

【1】本次所调研的案件限于网络犯罪类案件。

【2】本文章相关数据均通过威科先行、Alpha案例等数据库整理得出,相关情况可能因案例库收录数据有限而存在不全的情况,具体数据仅供参考。

【3】本次所调研的案件裁判日期区间为2017年至今。

根据以上原则,本文章调研共计获得191642份判决文书。判决文书搜集的时间为: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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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宋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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