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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博士视频讲解案发现场 | 丁宇魁、孙巍、朱培鑫:如何用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说服力? | 南开法律谈判课第一季第三讲实录

丁宇魁等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安尧题字)


丁宇魁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诉讼法学博士,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规部主任。

2016—2018年,深度参与“李锦莲案”申诉工作,制作可视化视频呈至最高检,国内首个在要案中使用视频申诉、辩护的案件;2016年参与“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辩护辅助工作,期间以笔名“云青山”撰写多篇庭审评论文章。


(丁宇魁博士对案发现场进行视频讲解和分析,揭示重大疑点)


同学们好,很高兴这次受朱老师邀请,给我这样一个分享的机会。我知道同学们里面有很多人也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我很高兴能与大家分享我办过的一些案件及其中的体会。我们今天的主题是用新媒体手段或者方法提高我们谈判的说服力。这个标题有点标题党,一看还以为说是是不是要用自媒体新媒体搞点舆情。

其实不是的,主要还是想说我们借助像新媒体的那种内容传播手段来表达我们的意见,包括辩护意见、申诉意见等意见和观点,因为现在的这些新媒体手段,在传播信息方面他们是很厉害的,让听众、观众很快速、很容易的接收到内容。在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方面,与我们表达辩护意见时的诉求是一致的。

在短时间之内比较丰富和全面的传达一些我们需要传达的内容。刚才朱老师提到的视频是我曾经参与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通过视频的形式向最高检提交的意见。我就卖个关子,先不放那个视频,我先谈一下我对于刑事辩护中的法律谈判的一些经验和体会,都是通过个案件展开的,也不会太无聊。

我自己理解的法律谈判,我们可以算作一门通识课。怎么说呢?就是说它不分专业,作为法律人,我们随时可能都要开展,哪怕你只是写论文,那写论文可能也是一种谈判,根本上就是考验你如何传达你的主张,用你的主张去说服别人的这样一种能力。

那么我们既然讲到谈判,我觉得第一个问题我们要考虑到的是刑事辩护中谈判的前提和可能:一定要是对方是可以被说服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很多争论就没有意义了。就像辩论赛一样,我们大学里面经常搞辩论赛,双方在攻伐当中只是为了不断地展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永远都不可能让对方认同。具体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当一个刑事案件能够被客观、公正地处理的时候,对方才是可被说服的。当然,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说什么都是没用的,那我们也应该要做到,让对方从内心认可你所说的。

就说服可能性的问题,我举两个反面的例子,早前我在东部某大省办一个二审案件,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我们是二审才介入的,当时一审判了死缓还限制减刑,案件重大复杂。我们接案的时候直觉上也觉得没什么希望了,而且是高层督办的,当时也意识到这个案子很快会被维持,不过接受委托后,我们还是想尽可能的争取一下,我就跑了好几次高院。当时与法院法官约时间说我们要表达意见,这些都很顺利,法院没有设置任何阻碍还积极的说你来,什么时候?我有时间。但到了法院,双方一坐下法官说,好你开始说。

然后我就开始说意见,说的时候就想看一下人家会不会有什么反应反馈,但是不我坐在那一开始说,无论我是说完一个部分停顿了,或者直接问人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的,人都不给反应,就是说人没有任何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就在那一动不动。说完之后他就说好,那说完了是吧?你回去吧。有两次都这样。

唯一有一次可以说是撬开法官嘴巴的,是一个什么情况?当时我们是想申请开庭审理,因为死缓案件在司法解释里面说的是,有条件的二审要开庭,我们就问法官,我们高院不会没有这样的条件吧,咱们得安排开庭。

他说我们法院当然是有条件的,连某某某案(他说了一个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都是在我们这审的,怎么可能没条件,但是司法解释上说的条件不是你说的这个条件。后来我们也没展开争论,因为这个东西没法争论,他可以讲很多理由,我也可以讲很多理由,都没有绝对权威,最后法官就是权威,最后只能以法院的理解为准,根本没法争论。

所以,像这种案子人都没打算给你沟通,所以说根本就没法讲。这是第一个案子。

第二个案子是我们在办过的一个江苏那边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我当时辩护的是一个退伍军人,我们叫他李四,他退伍之后一直没找到正式工作,就被高中同学我们叫他王五忽悠过去倒卖信息,但是他高中同学不会告诉他是倒卖信息的,就跟他讲,我在银行有关系,你可以在QQ群微信群发展客户,只要客户提供银行卡号,我们这头就能查到账户名和卡内的余额信息,这个人就开始联络,四处找客源,后来逐渐的有人就找他要查信息,最后没过几个月就被抓了。

总的来说,我感觉这个案子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点问题都没有。只是当时我给法院提了一个意见,就是我认为李四和王五肯定是共同犯罪,我辩护的李四他肯定是个从犯,是一个帮助犯。这里我补一个就是实践中的情况,就是在办理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类案件的时候,这些上下游的嫌疑人,它们基本上都是按个人犯罪处理的,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合作关系,比如说服从与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才会作为共犯处理。

但是当时我的情况肯定是要争取一个共犯的,这样可以得到更好的结果。我就找了很多的证据,表明双方是有明确的意思联络的,因为我们知道共犯的关键就是意思联络。我就跟法院说,他们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法官就跟我说,丁律师你这不对,你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我们根本看不出来。

我说确实,他们这个事情仅仅是接近支配与被支配的状态。如果说他们是完全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王五就是间接正犯了,我辩护的李四就应该是受欺骗的工具,那我就要做无罪辩护了。之所以我没有做无罪辩护,是因为他们之间只是有明显的共谋,然后外加一点支配关系,只要有共谋,他们就是共同犯罪。

但是当时说完之后,法官也不怎么认可,也不跟我讨论了。其实这个案件是有很明显的意思联络的,我在后面展示我们有图也好、视频也好,来展示谈判方法的时候,我再给大家展示当时我做的图形。

我判断最后没法沟通的原因在于,当时涉案的大概有十一二个人,其他人被一个公安机关抓捕,只有我辩护的李四是被另一个地区的公安机关抓捕,而且时间相对晚一些,其他人是先审判,然后都已经在服刑了。也就说是,我们这个案件哪怕是做一丁点的更改,像我主张的这种共犯的情况。

另外,那些案件肯定也要做大的调整,所以说我感觉这个案件推不动的关键可能是在这,再加上这个案子本身来说,他刑期一年出头一点,对于当事者来说是天大的事,但就整个案件来说,问题就不那么明显。

所以说在这种案子下面,也是不太存在沟通的前提的,因为对方不可能被说服,他们早都已经确定这个案子,像什么共犯关系早就确定好该怎么定了。这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中谈判必须是以对方可被说服为前提的。

然后第二个问题是时间和空间。这个我主要是想强调一下法庭外的谈判,因为说我们刑事辩护谈判,我自己的感受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谈判可能是发生在庭外,很多案件办理就是真正起作用了,我可能就在庭前,尤其是在侦查中的批捕环节,审查起诉阶段。在庭审中,可能是举证质证的阶段最重要。

而且近两年我的感受就是检察机关在做判断的时候,他们比法院其实更加有作为,因为现在的制度改革让他们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的拘束,我这里要强调是拘束,不是约束,他们受到的拘束会比较小,所以有更大的、真正的、我们说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然后我们也知道法院和检察院在我们宪法上都是属于司法机关,那检察院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时候,也是具有非常明显的司法属性的。

所以说我们发现案件当中有问题,与检察院沟通的效果有时候可能更好。然后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庭前和合议庭的沟通也非常重要,因为有的案件尤其是比较复杂的那些大案要案,它涉及的人多、事多,你如果不提前跟他进行一定程度的沟通,让大家对里面的很多事件有一定的共识和印象的话,在后期法庭上的辩论可能效果不好,你说起什么东西大家都不知道你在说啥,说的是什么都大家也不太关注,然后你庭后提交个辩护意见,效果肯定是不好的。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虽然说我通常是一个辩护人的角度来做这些事情,但是任何人我们考虑一个同理心是吧?每个人的关注度和注意力、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我们可能还是要强调在谈判沟通的过程当中,要抓重点,不要一次说一大堆,眉毛胡子一把抓,那谁都记不住。所以我的感受就是,在庭前沟通环节,你说多少其实不太重要,重要的是你在庭前跟法官说的时候让检察官、法官能记住多少。

在开庭的过程当中,刚才我提到了开庭的关键也是在举证质证阶段,虽然我之前听有的律师讲课的时候会提到说举证质证阶段不要太多的发表辩护意见,但是我认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的会在举证质证阶段就提一些,因为重要东西,因为你重要东西你不可能说一次人家就记住,你可能要说几次,你只要做到自己别太罗嗦,别让人反感了就行。

在很多案件中,法庭的举证质证阶段结束的时候,案件的结论大体就基本形成了。我们在法庭辩论很多时候可能只是起到一个补充和强调的作用。不过我也不是说一刀切,因为在一些复杂的疑难的案件当中,律师在最后法庭辩论阶段总结、统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还有法律分析也是很关键的。这个是我要说的我们谈判的时间和空间,法庭内外、在不同的程序,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谈判的不同主张。

下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这样去谈判。肯定谈判是在双方在证据掌握上的差别和法理上上的理解的不同,这里我就不展开了,这个会贯穿到我接下来要讲的很多内容里面。

下一个问题,我作为一名律师也是从事了大概有五六年的辩护工作了,接触了很多案件,然后就感受到了一些司法实践当中的无奈。我们司法实践当中是有一定的容错空间的,比如说在裁判文书网上,偶尔就能发现一些错误的裁判。

其实这样我觉得我们要历史地、客观地看待这些问题。像现在各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压力都很大,案件又多,侦破工作、审查起诉工作、审判工作都不容易。这个现实的背后其实指向的就是必定会有一些大大小小的错误,有的可能是必须要纠正的,有的可能是即使不纠正,它带来的瑕疵、错误后果也不是很严重。

在我们把这个规律实际用到我们的刑事辩护的谈判中,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整个刑事诉讼流程,越往后走纠错成本越高,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的阶段,甚至我们走到最后的法院已经生效裁判已经作出了,我们再去申诉到申诉那个阶段可能简直比登天还要难。

关于这个小主题,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大家应该听过,之前有律师就说他的律师证没有去年检,就被定了一个诈骗罪。这是2014年陕西一个基层法院办的案子。里面的一个比较关键的一条理由是说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里边就说到律师证年检考核后有效,但问题是法院这个判决一出,你只要去查,司法部09年就已经把这个规定这个办法认定为失效了,这个案子是14年发生的。这又怎么样?这个案子不照样在那挂着,他错了那就是错了,可能后期也许有人也在推动,但是你不纠正的期间它不就是错在那,所以这是我说的容错率的问题,容错空间的问题。

另外一个案子是我自己亲身接触到的,之前办的一个走私案,同样也是二审介入的。当时有一份证据,是关于其他地区相同货物免税的材料。所以既然在其他地方免税,我们国家这都是整体的一个税务政策。其他地方免税,我们这里同样也是免税的,但是法院判决是怎么认定这个事情的,他们就说批复是对其他地区的其他公司,不是对你们公司的。

也许相关的证据、材料早些提交司法机关、缉私局,会有更好的结果。所以说现实的这种无奈体现在这,我们也分两面来看,也许正是因为现实中有这样的无奈,所以才体现出法官、检察官、律师,包括在整个案件当中的这些办案人员的不容易跟重要性。这是关于容错率的问题。

我再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有时就会找到其他地区相同的判决,它的判决内容是对我们有利的。我们把这个判决交给检察院,交给法官,它的效果应该是不一样的。

也许检察官会更慎重一些,但法官可能会觉得说那是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这里我们这又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就按自己的想法来。所以同样的还是刚才提到那个问题,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这些不同诉讼环节不同立场的办案机关,他们对于案件中的就是错误的敏感度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也才督促我们,尤其作为辩护律师,可能要更积极的向公检法机关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梳理案情,尤其是我一会接下来要讲到的发表有效的意见,能达到我们的谈判目标。

接着的大问题要说到一个谈判的目标,一个是达成共识,一个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这两个问题怎么讲呢?达成共识,我觉得更多的应该是体现在事实认定上面。我刚才也说了双方当谈判双方有意见分歧的时候,一般要么是对证据的掌握情况不一致,要么就是对法律的理解的不一致,达成共识更多可能发生在对证据掌握情况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尽可能的通过事实问题的沟通,双方就达成一致,就ok了。我觉得比较难的可能更多是在第二点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它可能更多体现在法律适用上。

当我们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的时候,我们如何达成共识?这个我也没有太好的想法,因为法律适用上的说理是比较难的,达成共识那是更难。

就好比说前段时间讨论特别多的于金平案交通肇事案,当时检察院提减抗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根据诉讼法上面规定所说的检察院抗诉的情况可以在上诉中加刑。就我自己的观察而言,就是这一类的法律解释,实务中基本上还处于那种非常暴力的文义解释的阶段。既不管你的立法目的,也不管你的体系解释,只要文义上那几个字说得过去就可以说是自由翱翔。这种情况你很难去谈判,或者说这种情况跟你去不去谈判都没有太大的关系。

之前那段时间我看有的学者还写文章说是我们理论界有责任,说我们理论准备不充分,所以说导致实务中有这样的做法,我其实是不太赞同这种说法的。我觉得说既然他已经对法律进行暴力解释了,那就是不可能再去看你理论研究怎么说了。他都你比如说我们实务要用理论的一些观点去引用的话,起码得研究一下对吧,在这个问题上有a观点b观点,我们结合这个案件,我们认为a观点更有理,那我们用a观点来说理。

但人家其实都不管这些事情,你去谈什么理论,我觉得这个可能更多是要有待于我们司法文明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者真正有的有权力、有想法、有能力真正的站在一个司法者的立场上,追求法律本身的价值的时候,我们的在谈判当中更多的才可能有实现法律解释上的谈判。

下一个问题是谈判的内容,谈判的内容分为事实认定的谈判和法律解释的谈判,这个我就不展开了,我一会通过几个例子,给大家展示一下我们如何进行事实认定的谈判,法律解释的谈判,其中的核心和关键,我觉得是在于通过新媒体技术在谈判中弥补语言上表述上的乏力。

因为在一些简单案件中,我甚至可能我们都不用写材料,我们就直接找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直接这么一说一缕,很多事情就清楚了。但是对于有一些案件事实很复杂的,人又多,事件又多,发生的流程又广,这样的话,哪怕你长篇大论可能写很多,效果都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作为我们说服的一方与谈判对象的一个互动,我觉得就比较强调就是说服的一方对于谈判对象的注意力的抓取和有效信息的输送

我这里列举了四个案件,都是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

第一个就是比较有名的江西的李锦莲故意杀人案,我简单地铺垫一下,因为这个事情涉及的这个情节和内容实在太多。

李锦莲是怎么回事?他发生在1998年的10月份,江西省遂川县有一个叫茂源村的地方,有一天下午6点左右,里面涉事的主要人物之一,一个女的叫肖某,他就大声呼救,说他的两个儿子口吐白沫,全身抽搐,后来经过大家村民把两个小孩送到卫生站抢救,又送到医院抢救,最后还是没人救过来,就不治身亡了。当时就看到是两个小孩曾服用过毒鼠强。问题来了,为什么会有毒鼠强?又查就发现毒鼠强在以桂花奶糖身上,因为当时两个小孩死前吃了涂有毒鼠强的桂花奶糖,这个糖又是从哪来的?

是两个小孩从他们家门口的路边一个石壁上捡的,当时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锦莲。他们锁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就在两个小孩毒发前不久李锦莲从外办事回家就路过了肖冬香家的门口,那就有证人证言就说他曾往肖冬香家门口方向去过,这就导致李锦莲有投毒时间。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李锦莲和肖冬香两个人有私情,但是不久之前,肖冬香就向李锦莲提出说他们家自家的两个小孩大了,不好继续保持这样的不正当关系,因此李锦莲出于报复,就有了杀人的动机,这样李锦莲就被抓捕了,开始他是坚决不承认的。过了一段时间,经过反复的询问,如果我们看案卷材料就发现一直询问,询问到最后两次终于就承认了,后来他自己解释是遭受了非常残酷的那种刑讯逼供,包括这些可以在网上的一些新闻上可以看到,比如说洗冷水澡,过独木桥,以及其他一些手段,我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到最后李锦莲就被以故意杀人罪判了死缓,当然中间还经历了很多事情,包括李锦莲他当时被拘留谈话,他感觉事情不对劲,怎么越来也说到他身上了,他就逃跑躲了起来。就这样过了大概10年,他的女儿叫李春兰,这也是一个很坚韧的人,一直为李锦莲伸冤,又是找人大代表,又是找媒体记者。当然这个案件当中也经过了相当大的波折,李春兰四处奔波,就是想各种笨办法找人大代表找那些各路人马求助,因为他这个事情讲出来之后,大家都还是听下来都还是觉得很冤的。

当时有两位辩护人,从法检机关辞职的,特别负责,他们为李锦莲做了法律援助,也是四处为他呼吁,一直到2011年,最高院终于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本来这种最高院都指定再审了,我相信他们对案件已经有一定的确信了。所以说当时李锦莲李锦莲开庭的时候,带着他写了一大堆材料,还有书籍就就离开监狱。本来是想着都终于能够出去了。再审过程当中,检察院的意见也是跟律师的意见非常相似,检察官当庭就表示理案证据有瑕疵,公安取证有问题。

当时的律师辩护律师有一位叫朱中道,他就回忆就是说当时法官和检察官还争论起来,法官说案子判的对不对?不是法院一家的责任。检察官就说,但你是最后的把关者。

在这样一个很奇怪的场景之下,最后经过大概两个月的折腾,李锦连又被送回监狱了,再审维持原判。

11年这次再审没成功,李锦莲他们家人就一直持续申诉,一直到2013年,南方周末有一名叫做刘长的记者就报道了这个案件,舆论也很关注,到那个时候李锦莲已经申诉200多次了,到了2014年也就是报道出来的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是也一直没有消息。

一直到15年那会儿,我刚到清华,15年底的,李春兰就找到易老师,李老师当时写了一份申诉状,就是说要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说是看一下,他就把相关的情况进行梳理,给李锦莲做法律援助了,给李锦莲辩护。

我们看一下,我展示到屏幕上这是那一份申诉状,大家在网上很容易搜到,有很多转载,我们今天要展示的视频主要是围绕易老师申诉状的第一部分,就是李锦莲不具备作案时间,易老师在他的申诉状中提到了几个证人证言,其实这些证人证言每一个单拿出都无法证明李锦莲是无罪的,无法证明他没有投毒行为,是要把这些所有的这些证人的所说到的内容,就是李锦莲当时回家的过程当中遇到了甲乙丙丁,是什么时候遇到的?然后遇到的时候又说了什么?这些甲乙丙丁之间相互的一个相遇的情况,通过这么梳理就是把它们组合起来梳理,才能得出我们今天要得出辩方的结论。

但问题是我我们当时就发现,哪怕我们把这个问题梳理得再清楚,因为涉及的人众多,通过文字表达,就是我刚才说的那个意思,文字表达有其局限性,在描述复杂事件时还是很苍白的,就是你没法去展示这个东西。易老师就把那些案卷材料交给我,让我梳理一下,看能不能做一个动画来展示和还原当时的场景。

当时我一拿到案卷就发现有两个很难搞的问题,一个是我当时在淘宝上联系了一些做动画的卖家,他们的收费非常不低,就是一分钟按万元计算,也就是说我做10分钟的动画可能要几万甚至小10万块,这个是一个资金方面的问题。另外当时还有我自己有一个心理,就是说我做动画,我现在处理案件,我可能发现不了一些问题,我就把这些事件人物都告诉你制作动画的人,你通过做动画来帮我组合起来,我再来看其中是不是有矛盾。

类似于一个侦查实验,很多东西我们凭空想象可能觉得一切都是很顺的,就跟你装修房子一样,你设计的时候觉得哪都很好,哪都很顺,装修好了就发现插座也低了,发现开门顶墙了。就是说你在动画做的过程当中,或者你做出来,我们就把问题给发现了,我就这么个心态好,我现在给你这个事件的背景、地形框架、把当时的人物的时间行为干了什么,都给你,你就输入到动画里面做好一播放,我们把当时的场景按照客观的内容,把我们想象的次序演绎出来,那是不是我们就发现问题了?

可是一问做动画的卖家才发现我这个想法他就是太简单了,因为人家根本不给你这么搞,人家要搞剧本,场景一、二,谁在哪个场景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人按照你的剧本来制作动画。所以这个方案总体来说行不通,而且即便做出来,如果动画最后还是根据我提供的文字材料做出来的,同样发现不了案件里边的问题,也很可能无法实现分析案件的目的。那段时间我一直考虑怎么做这个视频,也是当时的新媒体给我的灵感。

网上有一些历史解说视频,通过沙盘地图讲解历史事件,我就考虑我是不是这样也搞一下,因为这个案件本身也挺烧脑的,我是不是也学那些主播那样给做一个讲解的视频。然后我们就开始我就在网上找了一些卫星地图,根据现场实际测量的情况,也联系李春兰一点一点地核实地形。

因为这个事情发生我们接触的时候和事件发生的时候已经过了10多年了,很多地形道路房屋都已经发生变化,加上我们当时实地去走访勘察,结合看一下案件的那些证人说什么话的时候是在什么位置,把这些都一一对上之后,也是花了相当长的时间,就把我的讲解视频给做出来了。现在我就给大家播放一下。(播放20分钟的案件讲解视频)

好的,这个就是当时做的一个全部视频,因为当时如果大家注意听的话,可以感受到后面声音会有一点沙哑,因为当时这个视频我做了一整天,就一直在反复的录,主要我当时想法是一条一次就过,所以中间一出现问题就断了重来。所以最后就出现了好多条视频,最后挑了一条效果最好的提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在这算是首发,因为之前只给最高检邮寄过,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公开过,这是第一次让大家观看这个视频。

我接着讲李锦莲这个案子后来的情况。我们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寄了视频之后。一直到2017年的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就说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后来的结果大家也知道了,不过中间也是过了很长时间,到2018年5月18日开庭审理,6月1号,李锦莲被宣告无罪,到这个时候李锦莲也服刑近20年,算上减刑后的刑期总的服刑期也快满了,其实当时他即使不无罪,他也快服刑完毕了。当然,受到了冤屈,平反才是最好的结果。

如果大家看注意看媒体上的新闻的话,可能会看到说这个案件用动画视频办案的说法,但其实我们公众知道的视频不是我做的这一个。当时2018年5月18号开庭的第一辩护人是易老师,第二辩护人是刘长大律师,也就是刚才我提到的2013年报道李锦莲案的南方周末的记者,他后来就转行做律师了,年纪和我相当,但转行之后成长迅速,很快就成为业界知名的大律师。在案件庭审当天,他当庭播放了一个三分钟的动画短片,与我做的视频侧重证据的讲解分析不同,他的动画短片侧重于在不同场景展示各个证人证言,其实就是我一开始找的专业动画制作人说的那种模式,效果非常好。

我之前制作的这个视频现在来看,就是利用PPT在卫星图上一边勾画标记、一边录音录屏,算是很简单的制作,但是我觉得总的问题还是讲清楚了,基本上完全没有接触过这个案件的人,只要拿着我的视频对照着易老师的申诉材料看个两三遍,对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基本上就有把控。

当然这个案件其实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我们刚才说到的毒糖、毒鼠强的鉴定问题,还有关于李锦莲买糖、买毒鼠强的证人证言,排非的问题等。其实从形式上来讲,原来的判决还是把这些东西都串起来了,但是我们只要一深入到里面,就发现其实里面问题还是很多的,根本不可能得出李锦莲有实施投毒行为的结论,都不足以支撑原判的结论。这是第一个案件。

第二个案件是一个诈骗案,其中大部分细节我就给他省略了,基本案件事实是,被告人他是张某,他们当地有个村子的矿山采矿证被吊销了,那个村子就放出话来,就说只要有人能把采矿证保下来,我们就给他承包经营权。于是当地就有几个有钱人,算是投资人,他们就找到张某说决定一起搞这个事情,投资人出钱,张某这个被告人就负责找关系,说白了就是利用张某自己在系统内的关系搞点利益输送,最后采矿证确实是保下来了,结果那个村子就耍赖说不兑现承诺了。

这时候投资人就转过头来到张某诈骗,刚立案的时候张某就接受询问,他当时就想着还是保护领导,就别说把钱都送出去了,别把大家都栽进去。于是就说这个钱我自己拿去买房了,后来慢慢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各方面介入后张某才发现事情不对劲,因为他们这个事情是按100多万定诈骗的话,要判判10年以上,他才回过味来,又开始翻供找证据。

案件中有很多问题,我就说其中一个环节。当时检察官就咬定说,张某你看你自己当时都已经供认了自己把这些钱都花掉了,算是你已经占有这些钱款了,你肯定是有罪的。后来就找到证据就证明了张某那几年他就买了一套房,而且买房的钱来源全都是正当的,而且跟涉案的钱款的时间也对不上,在银行里面查到相应的流水,根本就不是这笔,因为涉案的钱他确实就是拿去行贿的。

我把这个情况跟检察官一说,这时候的高能剧情就来了,大家注意听检察官怎么说的。他说无所谓,钱是种类物,钱款去向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我当时是很震惊的,我就跟检察官说,我说你这叫循环论证,展开讲了很多,也不知道他听真不懂还是听不懂,沟通无法推进。于是我就自己就拿出纸笔,我就给他画了一个图,我现在已经展示在屏幕上了,我就讲诈骗罪这个事情,我们本来就是要看一个钱款的流向的,钱款去向这件事情直接拿出来就是要证明你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的。

好,那既然之前的非法占有的买房的钱款去向,我们已经用证据给打掉了。这时候你又干脆理会前扰去向,直接给他被告人先扣个帽子,说他已经非法占有这笔钱了,然后又绕回来说,你的钱款去向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你这个就叫循环论证。

但是,钱款去向真不影响你说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吗?显然不是的。现在我们把原来的钱款去向已经证明不存在之后,现在你作为控方,你要证明这个钱款的去向是他自己花掉的,挥霍也也好、买房也好,反正是用于自己的目的,你才能证明他是一个非法占有。

如果被告人他已经说了,我们的钱款去向是拿去行贿,而且给出了具体的人,是给了谁,给了多少都已经说清楚了。行贿这件事情已经带着钱款去向走出刚才说的这个循环圈子,他已经不在这个圈子里面了,你怎么还能说他是非法占有呢。其实我觉得这个事情我只用语言表达,你要是真的愿意听,还是能听懂的。但是你不愿意听或者是假装想不懂,我们可能就要通过一些这些辅助手段来把它给呈现出来。这是第二个案子。张某诈骗案。

第三个案件是我办过的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件,这个案件跟刚才说的这种做法是相似。这些方法其实都是从新媒体上学来的。当你讲一个故事的时候,比如像刚才的李锦莲案,人物关系复杂、事件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听众来说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你听着听着可能就会串了,你本来刚才说是张三、李四是干嘛的,你听着听着可能就变成李四和王五干嘛了,然后事件ABC事件跟着一导出来,那就会越来越麻烦。

所以我们大家如果经常沟通案件就会发现,我作为输出的一方,我是在做减法的,越讲越少、越讲越轻松的,就在精神上越讲越轻松。

但是对于听众来说,他是一直在做加法,我讲的越多你们听的越累,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把一些关键的信息,比如说我在这个案子里边,我就直接把一些关键的信息,比如人名、公司、事件直接标到一张白纸上,当然这个是打印版的,这样看得清楚。然后自己在上边边勾画边讲解,演示几次,觉得熟练之后,我们就找到法官、检察官,就在上面勾勾画画,就把这个事情给说清楚。我说的这个职务侵占案,我当时的做法给大家演示一下,是找了其中一个很小的环节来说明这个问题。

大家看这个图,这里面涉及一个什么问题?公司里边有个高管,我是给高管辩护,检察院的指控高管指使一个小职员做了很多印章,其中有一个印章是他们本公司的印章,侦查员就问小职员说,既然是你们自己公司的印章,你为什么不直接拿公司的印章盖还要去做一个假的呢?

然后小职员就说了,因为当时他们公司跟另外一个公司合并,所以他们的章就被暂时有大概一两个月的时间就被拿走了。开始一直拿这个事没办法,后来终于找到一份小职员所说的他们的章被合作公司拿走的这样一个文件,上边记录了公章被拿走的时间。我们一查就发现有转机。因为小职员就告诉法官,他们刚好章不在的时候,他们做了假章。我们来看一下这个章不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我就拿着这样一张纸,上边已经标好人物、时间线。公章不在的时间是2014年5月14号,盖了假章的文件上的时间是2013年的8月28日。展示这样一个时间矛盾。

当然我举的这个例子比较简单,其实我们用口头上一讲,谁都能听懂。但还是我刚才提到一个问题,我们在沟通中尽量的缩小沟通成本,尽量在沟通的各个环节减少对听众的精力的消耗,那碰到类似的问题,我们把这样一个图一放出来一目了然,我可能听众就不太需要去花费更多的精力去理解、去思考去推论,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下面我讲最后一个案子也是类似的方法来做的处理,还是刚才提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大家看PPT里的图,刚才我说的主人公就是我辩护的李四在这个环节,赵某是在银行是信息源,我们标注银行,吕某就认识银行的赵某,就跟下面的李四说我们有银行关系,你去找一些银行卡卡号来,我们可以帮他们查余额,查的费用大概是七八百一条,李某在QQ群里面发布说这么个事情,然后就找到了徐某和胡某,基本上一个顺序就是这样。

徐某和胡某向李某提供信息,比如说银行卡号,在一一直往上提交,提交之后赵某一查查到这张卡里面有多少钱,有几百块钱几万块钱几十万块钱,其实最后的目的就是查到某张卡里面,如果金额特别大,可能就要实施下一步的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当一部分它属于电信诈骗的上游犯罪,所以打击很严厉,所以这个案子当时判的虽然说我们辩护取得一定的效果少了几个月,但是总的来说还是判挺重的。然后赵某拿到余额信息之后就又给他就这么传下来。

然后我给李某辩护时,就认为这两个人是共同犯罪,但这个是有难度的,因为在传统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案件里面,它上下家之间其实都是按个人犯罪处理的,尽管他们之间有一定的意思联络,就是你比如说赵某和吕某,他们一个作为银行职员,一个相当于在外面拉皮条的这样一个人,他们相互之间肯定知道相互在干嘛,但实际上最后他们还是作为个人犯罪处理的。

所以说我当时我就考虑一个问题,就是一方面我要承认典型的这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里面,他们是作为个人犯罪处理的一种常态,我必须承认这种状态的存在,然后找到吕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与这种常态的一些区别,找了好几条,其中我认为很关键的一条,他们平分收益,找到之后我就我在提交的辩护意见中加了一个附件,把这两个人框起来了,然后把他们的关键证言给捋出来了。

李某上家他在回答公安机关的提问的时候,就已经说到的问题,办案人员问,你倒卖信息是怎么个卖法。吕某说给我和李某双方是同学,交易模式变了,就是扣除上游的查询费,剩下的利润我们我和李某平分。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跟法院提出这个证据已经非常清晰的表明了两个人是有一定的支配关系的,就是由吕某来李来支配李某,哪怕你不承认这么一丁点的支配关系,你在他这种微弱的支配条件下承认他的共犯关系是毫无问题的。

我觉得这方面工作我们已经做得很到位,跟他讲的已经很清楚了,但是很可能是因为刚才提到的其他共犯都已经被定罪已经在服刑了,不可能因为这么一个事情就来做太大的变更,因为哪怕变更了,可能我辩护的李某的刑期也就少几个月,然后罚金少几万块钱,当然对家属和我们辩护律师来说,那是很大相当长的一个刑期,但是对于法院和整个案件来说,可能就不太有这个必要。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分享的我在办案中运用新媒体、新方法增加谈判说服力的一些体会。

我相信很多朋友其实自己在办案过程当中也形成了相似或相同的做法,我们只是去做一个分享和交流,这些做法根本的一条思路,就是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大家的沟通效率,让法官和检察官能够快速地知道我们想表达什么,这是我们今天分享这个主题,就是关于新媒体技术用到辩护谈判工作上的一个关键。感谢大家听我讲了这么一个多小时,谢谢朱老师,我这边就分享完了。


孙巍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合伙人。


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刚才丁老师刚刚分享的主题,我觉得立意非常的新颖,视角也比较的独特,而且特别的贴近咱们律师刑事辩护的实务工作,足见丁老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是非常丰富的。同时今天参加交流的各位同仁,我想也都应当是具有从业经历的法律人,实务经验同样丰富,能够跟大家有一个一起探讨这样知识的这么一个机会,我个人感到非常的荣幸。今天下午丁老师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提高说服力。

那么我们谈谈新媒体新技术,其实新媒体新技术在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无线通讯网络这样的渠道,利用像电脑、手机这样的通讯终端向法庭展示证据,以及通过对证据归纳和总结出来的这些个案件事实,比如一些个案发现场的重建,案发过程的动态的呈现,还有比如说DNA鉴定的报告当中,检材与样本之间常染色体STR分型数据的这种对比和展示。

新媒体新技术其实是相对于传统媒体和传统技术相对的一个展示的载体,那么对于证据的展示实际上就是我们传统的多媒体示证,只有通过证据归纳总结出来的案件事实,还原的案发的过程,才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对象。因为这些载体它并不是证据本身,既然不是证据本身,严格的讲其实他就无法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可是他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又是非常有帮助的。那么我们作为辩护人,就只能以向法庭提交材料的形式呈现给法庭,所以这个工作只能在庭下去做,去和法官进行沟通。

但是往往这种庭下提交的方式的效果不是很好,让我个人认为最起码受众的范围其实仅仅限于公诉人和法官。那么如果能够在法庭上加以展示,那么参与庭审的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能够直观的感受到,也都能够切身的感受到。你比如说案发现场,还是案件现场的直观的位置。这样一种展示手段,改变了诉讼参与人只能听不能看的这么一种状况。

像丁老师展示的这种新媒体、新技术示证的这种形式,其实我认为是在传统的多媒体示证的这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归纳总结证据,推导出案件事实的这么一个环节,然后再利用这种新技术再现出来。其实不单纯是在辩护工作当中可以运用,其实从指控的角度,从公诉人的角度一样是可以运用的。其实他无非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把案件的情况展示给法庭。其实因为咱们可能把控诉双方比喻成矛盾,双方其实就是为一矛一盾增加了新的功能,新的方法,在我理解就是这种方式的展示应当算是叫做一种示证技巧中的巧,所以我们还不能本末倒置。

就像刚才丁老师在PPT当中播放的内容,前面还是要把这个基础的证据,你比如说证人证言,这些个基础的证据进行展示,所以我们在运用这样的技巧的时候,我们还不能本末倒置,这是新技术,但是还是建立在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确认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得出的事实结论,再向法庭加以展示。如果证据本身的三性都无法确认,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更没法确认。那么再生动,可能再引人入胜,让人身临其境的这种动态展示都是无源之水,也有可能是无本之木。

在法庭上一样不具有说服力,让裁判者让法官只能感觉到是我们律师的自说自话,是在给法官讲故事,是在给法庭讲故事。不容否认的,还有一点就是新媒体新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庭审辩论的这种丰富性。

为什么我认为是强化辩论,而不是强化质证,还是坚持我刚才的一个观点,我始终认为我们展示的这些动漫也好,还是动态的现场图也好,其实他都不能算作是证据,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其实它的实质是这个结合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尸检报告等等,这是个法定证据综合得出的一个结论。那么既然他不是证据,就没有办法去质证。虽然说它不是证据,但是展示以后还是能够提升庭审的这个效果的,提高我们辩护的效果,而且对在庭审过程当中,证据出示的透明度也是有所增强的。

如果我们把证据的三性把握好,把这种总结出来的案件事实又通过一个特别直观和独特的一个手段展示出来,那么其实我想针对于辩护工作来讲,就能够起到一个良好的效果,而且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能也会是理想的,会是客观公正的,或者是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的,这就是我对新媒体新技术运用在司法工作上的认识。

因为这个主题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新媒体新技术的这种应用,再有一个提升的是一种说服力,那么下面我就针对说服力的问题,再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其实再先进再科学的技术都是手段,目的还是要围绕着如何去说服一个裁判者,如何说服法官开展说服工作,其实对于控辩双方是平等的,但是我可能还觉得说这句话自己有点亏心。因为我刚才看了一下,这个群里头不乏都是律师,因为大家知道可能控辩双方本来就是不对等的,法官更愿意相信公诉人,因为公诉人胸前的检徽上有国徽,代表国家,而律师代表私权,在老百姓的眼里可能是谁给钱就给谁说话,但是我认为有良知的律师也是不会争着眼说瞎话的,尤其是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对辩护人的这种身份地位的争论也是甚嚣尘上。

我们今天也不是这个主题,我只是想说律师作为辩护人说服裁判者天生就是要付出不一般的努力,就是要绞尽脑汁,要别出心裁。我个人认为说服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沟通的过程,因为今天在之前朱教授给我们提的一个要求,就是可以发散到关于法律沟通和法律谈判的这么一个视角。

但是作为一个律师,而且是作为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在我个人认为其实法律的,尤其是刑事辩护的工作当中,其实压根就没有谈判,因为从辩护人的地位角度出发,辩护人根本就没有谈判的资本和谈判的余地,面对着控方和面对着裁判者,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能够保持积极沟通的态度的这么一个作用。其实各种的缘由大家不言自明,既然是沟通,尤其是法律工作当中的这种沟通,就需要能力,同时也需要技巧。

沟通其实是一个寻求建立和改善人们关系的活动。那么我们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这项工作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对抗性,虽然它具有一定对抗性,但是越对抗其实就越需要改善和建立良性的这种沟通的方式。人们的社会生活其实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条件,咱们就拿这个购物,平时大家生活当中都有购物的这种经历,其实从形式上看,就是买卖双方的一种交换行为,但实质上其实是人和人的关系,其实也就是商品所有者和货币持有者之间的关系。买卖行为之所以能够发生,其实就是有赖于买方和卖方新的关系的建立。

那么我们沟通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满足这种利益上的需要,那么从辩护人的角度,要追求委托人或者说是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其实无非就是追求轻判的结果。那么要想实现这种我们所追求的这种结果,就要建立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无非就是和控方和裁判者一种正常沟通的渠道,但是并非所有的沟通都能够起到积极的效果。

本身控辩双方就是矛盾,而且在实务当中,目前我们接触到有很多的检察官其实是回避沟通,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个感受,无论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还是在审查起诉的环节,其实现在目前天津市的执业现状是我们见不到承办人,充其量就是能够和承办人通个电话进行沟通,或者向案管部门提交我们书面意见进行书面的沟通。

其实这也不乏是一种沟通,但是我认为这是一种效率相对比较底下的沟通。那么像这样的失败的沟通,可能就破坏了本身应当是良好的这种沟通关系。虽然不是这种良性的互动,但是这样可能还更能激发起我们这些个从事刑事辩护律师进一步沟通的这种愿望,从而我们就造就了现在可能我们在工作当中不厌其烦的给承办人打电话,而且确实现在目前的一个现状可能是十几个电话都找不到,找不到我们案件的承办人。

这样的话在已有失败沟通经历的基础上,进一步沟通将会越来越困难。其实说白了就是说我们面对的公诉人也好,还是法官也好,一上来可能就有一种天然的抵触的情绪,或者对你的辩护观点有一种抵触,如果一旦形成这样的初期的情况的话,造就了你是很难说服他。因为这种对抗心理已经从心里产生。

其实沟通是一个协调关系的过程,沟通的开始,意味着其实我们沟通的双方都是想希望通过这么一种形式满足自己工作上的某种需求,或者说解决工作当中的某些问题,那么由于参与沟通各方的利益,思维和行为方式不尽相同的,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和差异。

这个给我的感觉就是可能在侦查阶段和民警沟通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的沟通和在审判阶段与法官的沟通,他是一个逐层递进的这么一个过程。而且这些群体他的法律素养是不同的,但是无论这些个群体,他的差别有多大,但沟通的过程当中,其实是要和这些个不同的群体,我们寻找一个共鸣的点,是一种协调各方关系的过程。

既然要解决问题,其实矛盾已经是现实存在的,想要解决问题其实就要协调矛盾。但是这个过程确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你发表观点他就能够同意,他就能够接受,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往往不是一次两次的沟通,而且还是随着我们辩护过程当中随时沟通。随时出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出现新的问题,从而就是这么一个循环往复的一个过程。可能从裁判者的角度,沟通对裁判者的意义不大,但是对控辩双方的意义我想应该是重大的。

虽然就像我刚才讲的控辩双方的这种地位和话语权不一样,而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比较,其实沟通对于我们一个刑辩律师的意义是更加重大。

那么我再想谈这个关于沟通的几个问题,它具有几个几个特征也好,还是是几个性质也好,其实沟通之所以能够进行,而且能够最终达成某种契合的一个协议,其实往往取决于下面的这几个方面:

第一个是沟通的双方肯定有具没有得到满足的这种需要。从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他的出发点其实就是想避重就轻,而从控方的角度,无论是从侦查员还是从检察官的角度,他就是想追诉犯罪,这种需求其实本身就是矛盾。

第二点,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分歧。其实这种共同的利益从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都想把这个案件事实查清楚,但是又各自有各自的算盘,就像第一点一样,沟通总是要满足目的,进行沟通最基本的东西也是之所以这种沟通能够产生的原因。

这里交换意见,改变关系,是我们在一般的工作当中和生活当中的这种沟通的需要。结合司法工作法律工作有的同仁认为刚才谈到了就是说沟通对辩方的意义很大,可能有的同学认为基于控方的地位,沟通对控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控方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是不需要沟通的。

其实我不知道今天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没有侦查员,有没有检察官,我个人觉得其实无论你做的是侦查员还是检察官,你工作当中其实有相当一部分是讯问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其实看似是你是一种主动的地位,其实这也是一种沟通。在平时我和有的民警进行沟通的时候,他们的一种心态就是我们是专政机关,我们就应当强势。

其实我认为不然,我认为无论是讯问嫌疑人还是询问证人,其实你都是想让他跟你说实话,那么怎么让他开口,怎么让他跟你说实话,这也是需要能力和技巧。

经过这么多年的这种法制建设,虽然说现在言辞证据在司法人员心目当中的地位在逐渐下降,之前大家都信奉口供为王,但是现在的针对言词证据的这种证明力,其实大家都是非常审慎,但是有的时候讯问和询问,尤其是从侦查员的角度是获得侦查线索最便捷和有效的途径,尤其是对嫌疑人的首次讯问,你比如说在抓获案犯的现场进行突审,能不能在第一时间把这个案件的线索拿下来,对早期搜集固定证据其实都是至关重要。

因为大家都知道,某些物证其实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的,它存在灭失的风险。你比如说一个杀人抛尸,一个杀人案件,如果他的抛尸现场环境多变,即使是这种现场不是特别恶劣的情况下,经过了较长的时间,都是有可能灭失的,不能获得有效有价值的物证。

同时讯问的同时能够迅速的拿下首次供述对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非常有帮助的。你比如在绑架案件当中,如果能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时间获得被害人被绑架人的具体关押的地点是能够及时解救被害人的,那么如果他能做到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让嫌疑人开口,可能传统的做法就是打两巴掌,甚至说是更恶劣点。说句实话,我作为律师,可能在咱小范围说一句不负责任的话,我认为打也未尝不可,只要解决问题,但至少掌握一个原则,对吧?别打出事来,别把人打坏了。

可是换一个角度想,打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吗?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是在我之前好多经历当中,我发现打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在我们看到得很多报道当中,无数的案例也证明了很多犯案累累的一些个被告人,最后其实都是身上背着很多疑案被送上刑场,这些人不开口就意味着有很多的案件就永远成为悬案。

那么我想谈的第三点是其实沟通的双方都有解决问题和分歧的愿望,其实就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通过事实的调查,因而得出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得出客观公正的裁决结果。

第四点其实就是在沟通的双方应该能够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而且愿意基于这种信任,采取有效的那种沟通,从而达成双方都想要的这么一种协议的结果。其实这就需要我们去提高自身的沟通能力和技巧。作为辩护人,我认为在沟通之初就要与公诉人、女法官坦诚相待,实事求是。首先要在品格和态度上得到他们的认同。在这种认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他对你辩护观点的认同。

最后一点,我认为最后经过协商的结果是能够使双方互惠互利的。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我认为只要沟通的好,案件就有的可辩,只要沟通的好,同时案件还应当有可辩之处。再加上我们的技巧和能力,就一定能够取得一个好的效果,效果就一定能够显现。

上面的五个方面就是我对沟通的一种基础性的认识。还是非常感谢朱老师能够给这么一个机会,能够和大家共同利用一下午这一段时间来探讨这么一个话题,这就是我一点粗浅的认识吧,欢迎大家多多的指证。


朱培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南开大学百年校庆典礼发言代表、南开大学年度人物;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辩论队队长。

第二届全国“学宪法讲宪法”比赛个人、团体双冠军;第三届“百结杯”国际青年辩论赛冠军、全程最佳辩手;;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天津市优秀学生,南开大学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周恩来奖学金、NITORI 国际奖学金获得者。


谢谢朱老师。先跟在座的各位前辈打一个招呼,其实刚刚朱老师和两位律师已经说得很全面了,我也是收益匪浅我自身其实比较缺乏法律实务的经验,但是对于说服、沟通、辩论、演讲这些表达形式,可能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新的想法。

在说具体内容之前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辩论的目的是什么?丁老师刚刚在展示开始之前先明确了一个说辩论的前提,辩论的前提是要有说服的空间,比如在辩论场上,无论怎么说,对方都不会同意你的观点,这个时候说服就是不必要的。丁老师其实说的对,但某种程度上也不太正确,为什么?因为对象不对,目的不对。辩论的目的是什么?其实不是为了辩倒对方。把对方说的每一件事情拆开来揉碎了,让他知道自己是站不住脚的,这是我的目的吗?

这可能是达到目的的一个过程,但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无论是在法庭辩论上还是辩论场上,真正的的目的都是说服评委,在法庭上就是说服法官。对方其实只是你的一个靶子甚至一个“合作对象”,你可以把它当成竞争关系,也可以把它当作合作关系,但无论如何,我的最终目标是让法官能够听清楚我在说什么,辩论赛上是让评委能够接受我的观点,觉得我的观点更有力。

由此,要明确我们和评委或者法官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我是来协助你工作的,而不是来妨害你工作的,更不是来胡搅蛮缠,让你增加额外的工作成本。我们和对方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竞争的,甚至或许是合作的,但绝对不是互相打倒的关系。

在这样一个目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来说一说辩论沟通或者法庭辩论的一些原则。因为我们需要表达信息,在表达的过程中寻求对方的认同或者和对方达成共识,最终形成一个说服的结果,那么在中间有几个地方是非常要注意的。

最基本的要求是不以形害义,不以文害义,不以情害义。再更高一点要求的可能是要用形文情来帮助我分别来说一说。

不以形害义是什么,其实跟丁老师今天的说的东西有很紧密的联系。形,其实很多时候是表达形式。表达有几种常见的载体,包括文字,这尤其常见于在法庭辩论提纲或者是文书中;包括图片,可能在证据呈现中间会稍微多一点;再包括视频和新媒体技术,这个是比较新颖和少见的,但是今天丁老师也给我们呈现了一种别样的通过文图视频结合的方式来更加直观展现内容的方式。

文字、图片、视频这几种表达的形式和载体,他们的信息量是逐渐增加的,信息空间是逐渐减小的。信息量和信息空间是什么?一个视频它能表达的信息量肯定比静止的图片要多,信息量越多它可能冲击力越大,越能抓人眼球越直观。

信息空间又如何呢?比如说文字,在同样的范围内一行字可表达的信息空间是非常大的,人们有很多的想象和发散的空间,以及这个字背后可能隐藏着无数可能。文字、图片、视频的信息空间逐渐递减。所以根据他们的这些特性,我们可以尝试着用不同的技术,通过不同的方式,根据我们的目的来选择不同的表达形式。

不以形害意,其实很多时候包装的形式,最终的目标还是为了辅助我们的表达。

就像孙律师刚刚说的一样,如果我把这个证据呈现得非常的生动和直观,但是它本身证明力并不足以完成我想要达到的目标。这种形式可能尽管美观,但是它达到的意义也是有限的。所以在保证我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用更好的技术,更合适的载体和手段,能够抓住别人的眼球,在短时间内传达更多的信息,减少我们沟通的成本,这可能是沟通的时候或者辩论的时候能够呈现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顺便强调一下,我觉得抓人眼球和呈现更多的信息在我这里是同等重要的。因为一个漫长的法庭辩论,或者是一个漫长的辩论赛里,大家的注意力不会百分百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使用图片和其他方式,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表达,一方面是要把场上的集中注意力抓在我的手上,让我说的话保证能够被场上所有的人都接收到。

丁律师在上次拿出视频的时候,场上所有的目光和注意力一定都是集中在这个上面的,这相当于给了整场一个重点。

下面来说一说不以文害意,这是发散的东西。有的时候法律人沟通的时候很喜欢用法言法语,如果我们自己在某一方面有一些专业知识的时候,往往更喜欢用专业的名词来做专业的沟通。那么专业概念它存在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呢?

其实就我个人理解,概念可能有两个目的,或者精确来说法言法语可能也无外乎两个目的,第一个就是明确你讨论的空间,明确语词的内涵和外延,因为可能用普通的话在表达这个意思的时候不够明确,可能会产生歧义,但是如果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那么在说出来的时候,所有法律人都能明白我在说什么。由此引出它的第二个意义,那就是减少沟通的成本。因为大家都明白这个词是什么意思,我就不用再解释了。但是这两个意义是在特定范围内才能实现的,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抛出很多的难懂晦涩的词汇就一定是好的。

比如说之前王良宝律师在分享法庭提纲的时候曾经说过,有时候你像当事人询问问题的时候,尤其是和可能没有那么多法律知识的人进行沟通的时候,法言法语砸过去可能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项,有时候平实和简单的说法也许更好。即使我们在和法律人沟通的时候,全篇的法言法语也未必是最好的选项。与其用很多的学理上的名词向法官来绕一个非常困难的理论,不如用更加简单的方式来让让法官来知道我到底论述的目标是什么。

不以文害意,其实也是一个原则,这是我们的语词表达,都是为了服务于我们的目标——说服,而不是仅为表达而表达。

第三个不以情害义,情是情感的情。因为很多时候我会发现越专业的人讨论问题会越高深,或者说越理智。但无论是怎么样高深和理智的讨论,孙律师刚刚说的我觉得特别好,你的对面始终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机器人,所以纯粹的逻辑有的时候可以说服别人,但是逻辑和情感的共融,有时候可能会有更加好的说服结果。

情害义非常典型的情况,就是把法官放在我的对立面。我之前听律师们分享过,因为内心非常的愤慨,觉得这样的判决不符合我内心最基本的道德和良知底线,和法官发生言语冲突。或者说可能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你觉得其实水平不是那么高的法官或者是检察官,包括我在辩论场上,有时候并不认同的评委,觉得他理论素养也不是很高,他很多问题都搞不清楚。这个时候可能心中有傲慢,但是傲慢也是情害意的一个要警惕的东西。因为当我们傲慢了,可能我觉得我掌握更多的知识,我有更聪明的头脑和更详尽的理论,但一种无意识的高高在上的语气,会让别人在心理上反感你所有的发言。即使你说得很对,但如果心墙筑立起来了,你再完美的逻辑和专业的知识也很难构筑去打破这样的心墙。

这三点是我想说的一些原则,包括你明确了目的之后,要知道一切都是为它服务的。

说完了这些原则之后再来说说对象,我们都非常希望自己说服的对象是一张白纸,因为在这样的话,我怎么涂鸦,那就是我的技术问题。如果我是一名作画大师,我可以在白纸上涂出任何美妙的图案,他接受就可以了。但事实上不是。我们说服的对象不可能是一张白纸,可能有别人也要在上面画两笔,有可能他本身自己就自带图案,也有可能它纸张的性质,它适应的笔触就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

所以当我们想要和对方沟通辩论说服的时候,要明确我说服的对象是一张什么样的纸,他可能因为身份本身的考量,比如说法官他处在法官的身份,他可能有一些平衡的考虑,他可能有一些经验的考虑,可能有专业本身的考虑,可能有已经形成的思维或者是成见带来的考虑,甚至有时候会有一些利益因素带来的考虑,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量的。这样说有一点怎么说班门弄斧的感觉,不过大部分情况下一张白纸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我们也不需要为对方不是一张白纸而愤怒,仅仅就说服的层面而言,不讨论其他的范围。所以其他的一切让他有别的色彩的因素都是我们本身要考虑的,然后我们要据此来调整不同的方案。

再来说说内容。丁老师刚刚除了关于新媒体技术,还有一个说服力的东西,我觉得特别好。就是说你要分清楚哪些是可以说服的,哪些是不可以说服的。我觉得可以尝试着再分细一点,你要知道哪些是可说服的,哪些是可以尝试着说服的,而哪些是不可以说服的。如果我们分清楚了,我们可能能够更好地制定自己辩论的策略,因为可说服的部分是我们可以最大发挥自己专业价值的空间,包括我们的智商、情商、逆商可能都会在这里得到一个最大的发挥,既然可说服,我可以用各种方式让你来接受我这样的观点。可说服的地方需要非常认真的准备、非常扎实的研究,以保证我能在这块地方占领堡垒,而不被我的对方提前攻破。

可尝试说服的地方是需要拉锯和妥协的,我知道我可以进一步尝试,但是我并没有把握这一一定是我可以肆意征战的地方,因为可能法官对此已经有一定的见解,或者是对方在这里也非常的强势,我可以尝试着怎么去削弱对方。我们不要在尝试说服的地方非常强势的想要打掉对方,因为我没有这样的把握。当我们的强势匹配不上你的把握的时候,会引起人心里的反感。我们说话的力度和我们说话的内容的把握,一定是要有一个平衡的状态,不然太执着的输出,不一定会得到更好的结果。所以可尝试的地方尝试着拉锯,尝试着削弱,并且做好妥协的心理准备,以及做好妥协的预案。如果我妥协,我分什么层次进行妥协,我可能不可能一退到底,对吧?,如果我分层次的话,哪些地方是可以视情况妥协,哪些地方是不到万不得已我绝不妥协的,以及我妥协之后,我要怎么在跟当事人进行好好的沟通,我怎么样把这件事情依然做好,我怎么样在赛场上依然保持着我不是一个被动状态。

最后哪些是不可说服的。不可克服的地方,首先需要明确的划分出来。不能把可尝试说服的东西划到不可说服的地方去,我们要明确地识别这样的几个问题。当我已经确认这一定不可说服,无论是通过什么原因,无论是在专业上,这明显是特别没有论证空间的东西了,还是在其他因素上,我知道这一定不可能让对方退让,也不可能被法官接受,那么不可说服的地方不需要再进行过多的拉锯了。除非我有特别的考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此来敲打对方,或者是成功地让它成为我某种砝码,这是很少的特殊情况。

大部分不可说服的情况下,不需要在这上面进行太多的精力,因为这是无谓的,只会造成别人的反感,或者是稀释你对其他论证地方的那种证明度。因为人的专注力是有限的,如果我在这里也分配了,那里也分配了,我最重要的地方肯定就不那么凸显了。

以及我们要努力把不可说服的地方变成共识。什么东西是我们在沟通时候的共识,很多时候是我们俩本身都同意的。但有的时候这个共识并不是真的因为同意,而是我知道这个观点是不可相互说服的,所以我把它贬称我们之间的共识。

我们在这个基点上共同进行下一步的讨论,一方面节省了我辩论的时候要付出的无谓的精力,一方面拉近了我们俩之间的心理距离这是我今天听完了丁老师的发言,以及孙律师基于自己的工作经验的一些补充后,想要和大家分享的一些自己的观点。

这些内容都是我作为一个学生在我自己的经历中间所总结出来的一点感想。各位大律师们可以根据自己在工作中间的一些实践,选择性的听取。非常感谢朱老师能够给我这样的一个机会。然后也谢谢大家听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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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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