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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华: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 南开法律硕士《法律谈判课》授课内容

张旭华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北京市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题字)


2020年南开法律硕士谈判课由我主持,第四讲设计主题为:“如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朱明勇主任、毛立新主任主讲,张旭华主任、张亮律师共话。听众众多、内容精彩、方法很好,案例不少。1月27日已推送朱明勇主任、张亮律师的发言;本期推送张旭华主任的发言。


张旭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分所主任、青年律师工作部主任。

感谢朱老师的邀请,让我能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沟通交流。刚才朱老师安排给我的任务是让我再介绍一下朱明勇律师和毛立新律师主办的案件。对刑辩有兴趣的同学应该都很清楚,今天的两位主讲人是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两座高山,是青年刑辩律师的楷模,每个人都曾经代理过一批经典的无罪案例,且有多起案例写入中国法治进程。

首先,我简要介绍一下毛立新律师的经典案例,朱明勇大律师的案例待会由张亮律师向大家介绍。毛立新律师办理过安徽滁州赵世金合同诈骗再审无罪案、北京律师张某被控敲诈勒索无罪案、湖南“临武瓜农”案、刘汉涉黑案、福建莆田许金龙等四人再审无罪案、福建宁德缪新华等五人再审无罪案、河南许昌曹红彬再审无罪案、内蒙古挂牌督办的锡盟范某涉黑案、海南建省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黄某涉黑案等等。

另外还包括深圳贺某某的基因编辑案,这个案件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辩护律师是谁。因为毛立新律师非常低调,并没有向任何媒体透露过是他代理的贺某某案。还有一些非常著名的案件,在这里就不再一一的展开。

我今天的身份是共话人,但今天两位主讲人均属业内楷模,我下面的话仅仅是自己的学习体会。刚刚和大家一起认真听了一下两位大律师的精彩分享。朱明勇律师围绕着对抗性协商方法给大家做了分享,还提到民商事谈判和刑事谈判的区别,包括寻找谈判筹码和围绕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进行谈判,有些内容和毛立新律师所说都是有共同之处的。

毛立新律师特别提到,协商的内容不仅要和案件的结果相关,还要包括所有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程序性内容,这些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启发。

接下来我以自己的经验,谈一下对与法官和检察官沟通的看法。就像朱明勇律师刚才讲的那样,因为主体的不对等性,法官检察官可能会不理睬律师,所以我觉得谈判要分两步走,首先要争取一个谈判的机会,其次再争取谈判的结果。第一步,涉及到如何让对方信任的问题,第二步,涉及到如何沟通的问题。

下面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我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两个方法,我把它称为信任的三阶层理论和沟通的四要件方法。

信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无害,第二是有益,第三就是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无害是一种感觉,指要先让对方感觉到你是不会侵害他的利益的,你不会去伤害对方。有益是一种程度,指你可以在某个问题上多大程度的能够帮助对方。解决问题是一种能力,指的是你有能力帮助对方解决他遇到的问题。这三个层次如果能达到,至少在某一方面你可以取得对方的信任。为了方便记忆,我称它为信任的三阶层理论。

沟通的四要件方法是指与别人沟通的过程分为四步,第一步是完整输入,第二步是判断共识,第三步是构建框架,第四步是精准输出。

第一步完整输入是指完整捕捉对方主动输出和被动输出的信息。所谓主动输出就是对方主动告诉你的内容,被动输出就是你自己观察和捕捉到的信息。

第二步判断共识是先有一个基础的判断,即双方还有没有沟通的必要性,如果说没有任何共识了,沟通就到此结束,如果说仍有一定共识,就可以继续沟通。如果已经达成了共识,就转向下一个争议点。

第三步就是构建框架,如果说判断还可以继续进行沟通的话,那么需要构建两个框架。第一是内容的框架,依靠逻辑法则,建立主要观点、论证依据和论证方式。第二是表达架构,根据经验法则选择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这两个都很重要。

第四个就是精准输出,没有输出的沟通绝对是失败的,输出表达可以摧毁一切,也可以力挽狂澜,这点非常关键。上述四个步骤是循环往复的。

接下来我举几个例子:

我在合肥接过一个销售假药的案件,当时公安机关把当事人给拘留之后,当事人家属找到我们,在向家属了解案情之后,初步判断可能是一个无罪案件。

这时,我们第一步打算先去公安机关沟通案情,争取给他办理取保候审,就像朱明勇律师刚才说的那样,37天的救援期有时候是一个伪命题,很多案件是不可能在37天之内解决掉的。但我们经过判断之后,觉得这个案子可能很难定销售假药罪。后来就去了管辖地的办案单位,开始是辅警负责接待,他就直接让我们等候。

然后我们就表达了要见值班民警的要求,值班民警来了后,我们进一步要求见承办警官,然后值班民警说他就是承办警官,之后就开始向他咨询案子的相关情况,结果他是一问三不知,很明显是在敷衍,并且始终与我们连眼神交流都没有,仅仅是反复说按照法律规定,他没有任何义务透露任何信息。我们完整输入对方提供的信息之后,进行了一个共识判断,结论就是已经不可能再和他有任何沟通的必要性了。

此时我们选择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就需要去找检察机关去沟通。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公安机关都不搭理你,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搭理你呢?这时就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理由或者方法,去争取一个沟通的机会。此时我们就开始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所有的辩护行为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查阅后发现,安徽省2015年有一个《关于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工作规定》,规定了两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情形,第一个是根据案情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介入,第二个是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派人介入,其中并没有规定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介入的情形。

此时,我们就跟公安机关对口的检察机关电话联系了一下,直接表明想和他们当面沟通的愿望。这个时候就运用了信任的三阶层理论,首先要给对方一个无害的感觉,让对方知道你不是来捣乱的。然后我们就把刚才我们查到的法律规定告诉了他,而且明确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检方是可以不接受我们的请求的,但是我们希望他们能考虑一下我们的建议,并保证所有的沟通控制在10分钟之内,不会耽误对方时间。

其次,告诉检方这个事情对他们可能是有帮助的。因为这个案子的争议非常大,我们认为完全不构成犯罪,如果将来公安机关报捕,7天内可能来不及细致研究,现在我们先把掌握的情况和手上的证据提供给你们,这样可以方便检方更好的了解案情。

经过无害和有益这两个层次之后,对方同意和我们见面,然后在检察院的大厅里,检察官给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我们把主要观点和详细的资料提供给了检察官,也表达了希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想法,坦诚会让沟通的过程变得愉快。

后来检察机关并没有正式的提前介入,因为按规定只有4种情况算是正式的检方提前介入。第一是检方调阅侦查卷宗,第二是到公安机关参与案件讨论,第三是去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第四是参加勘验检查现场处理或是侦查实验。只有在这4种情况下,才能算是正式提前介入。但这个案件和检察机关联系上之后,前期我们有了一个建立信任感的过程,后期也多次和他保持沟通。

检察机关虽然没有以上述4种方法去介入这个案件,但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关注了这个案件。并且向我们反馈,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和辩护人提供的信息差距比较大。我们一度非常担心,但还坚持着我们最初的无罪观点。

这个案子里,我们交了这个材料之后,虽然检察院没有正式介入,但实际上在报捕之前,检察官对整个案件已经非常熟悉了,案件在公安机关报捕过来后,我们找的这个检察官并没有承办,具体什么原因不清楚,但是根据前期所知的信息,如果检察机关前期参与过侦查机关的活动,那么他就该案是否报捕不能发表意见。

所以,如果他提前介入,那就不能够在决定是否批捕时发表意见。虽然过程不太清楚,最后结果还是比较好的,很快就不批捕,办理了取保候审。这就是我分享的第一个案例,也是按照我自己的这种方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两位大律师刚刚都提到,有时候可能遇见一些筹码,比如对方违法办案,或者是抓到一些侦查机关的硬伤,这个时候谈判就比较容易。但有的案件可能没有机会去寻找这样的砝码,这个时候就需要你运用一些沟通上的技巧。我再举两个跟法官沟通的方法。刚才毛老师也提到和法官沟通要庭前庭中庭后相结合这个观点,我非常赞同。

我接着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个今年7月刚办理的涉黑案件。当时在法庭上发问时,其中一个同案被告人当庭改变证言,说其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是由我的当事人指使的。这个突发状况令我的当事人陷入了被动,而且他是最后一个被告人,之后法官就宣布发问环节结束了。当所有的被告人到场之后,我直接要求法庭组织被告之间对质。审判长当时并没有给我正面回应,要求先举证质证,等到对本起事实举证时再说,我表示服从法庭安排。

庭前会议时,审判长说要保证开庭效率,但是这个点又非常重要,所以在休庭时,我就主动去找到这个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反复强调我的观点,说按照三项规程的规定,被告人之间供述有实质性差异的话,那么法庭是可以组织被告人当庭对质的。

当然,这个是法官的权利,但是作为辩护人还是申请法庭能够组织一下。当时我还强调说在法庭上你答应在质证阶段组织对质的,作为一个几十万人观看的庭审直播,如果不履行承诺,可能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我感觉休庭时沟通的比较顺利,审判长虽然没有直接答应,但是也没有拒绝。

庭审恢复后,在质证时我再次申请对质,审判长同意组织被告人之间当庭对质,那个同案被告人感受到了压力,第二次当庭改变证言,说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指使他进行强迫交易。

再给大家举一个跟法官沟通的例子。有一个被害人家属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去做鉴定,送到了法院,并且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在法庭上我就当庭质疑说证据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因为委托机构应该是办案机关,而不应当是被害人自行委托。

但是法官在法庭上并没有认可我的观点,我就在庭后不断的和法官进行沟通,向他表达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之后法官他主动向我来电,说根据司法鉴定通则16年的规定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并没有说不能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我听了之后,知道他这个观点明显是不成立的,当时我分析法官的心理,法官是研究了这个问题的,他是想采纳这个鉴定意见,但是又犹豫,法官需要我们给他搭一个梯子或者铺一个台阶。

我构建了一个表达的框架,既然你提到了文义解释,那么我也用法律解释的语言和你沟通。我就告诉法官,这个条款是有过修订的,在07年版本司法鉴定通则里第11条,是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16年修订后,就加上了办案机关。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委托机构应该是办案机关,而不应当是被害人自行委托。和法官沟通后,他接受了我的观点。

总之,我觉得首先要先争取到一个和对方沟通的机会,要让他知道你是一个无害有益能够解决问题的律师。第二,和他沟通的时候,要想争取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就要采取适合自己的沟通方法,来获得想达到的沟通效果。

朱老师我就先分享这么多。


张旭华主任简介: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法学硕士。加入尚权所以来,办理了多起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热心公益、积极参与蒙冤者援助计划,为冤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热爱写作,多篇律师题材的纪实文学在网络上连载,引起广泛关注,目前连载的有《冤字怎么写》、《亡灵意志》、《许都疑案》。
部分案例: 
福建缪新华杀人分尸案再审无罪
该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法律出版社共同评为“201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共同评为“2017年度十大无罪案例”;并荣获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无罪案例”。
张旭华律师凭此案荣获“2017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十大人物”之一;并荣获“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
“e租宝”特大非法集资案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法律出版社共同评为“201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
张旭华律师凭上述两案成为全国唯一一名参与“201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中两大案件的律师。
河南曹红彬伤妻案再审无罪
该案当事人2002年因故意杀人罪被羁押,一审判处死刑,后改判15年有期徒刑,2017年刑满释放。于2019年被宣告无罪,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云南昆明“泛亚平台”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600多亿,和“e租宝”案并称为非法集资两大典型案例。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协助张青松律师办理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该案属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首例经济犯罪案件,也是建国以来第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案件。该案宣判以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列为指导性案例。
浦志强系列案----协助张青松律师办理
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协助张青松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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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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