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作用 | 年会发言纪实
编者按
感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也感谢朱桐辉教授对我的邀请,而且给了我一个学习和发言的机会。鉴于时间关系,我就简要讲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
我的题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出台到现在,其实一直在讨论,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常谈常新。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题目,一方面是基于我这三年,从2018 年跟随樊崇义教授读博,一直到今年1月份毕业,整个博士期间的理论研究就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在实践中,作为一线的刑辩律师,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做值班律师,也都参与过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在实践方面也有一些心得体会。所以结合这两个方面谈一谈自己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作用的感悟,主要讲三点:
第一,先说一下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必要性问题,这是一个认识问题。第二,谈一下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发挥作用的内容是什么。第三,谈一下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发挥作用,需要哪些保障。
首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就是要认识到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必须要有律师参与,为什么要有律师参与呢?简单来说,就是三大诉讼职能的根本要求,这点不用多说,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参与一方,无论是在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还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都是必不可缺的,这是一个普遍的认知。
第二个原因就是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认罪认罚案件为什么更需要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但是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否具有真实性,案件本身是不是真的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是不是真的是一个有罪案件,这些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加以保障,以确保这是一个真正的认罪认罚案件,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第三个原因是,认罪认罚的核心就是量刑协商,而要实现真正的量刑协商,就需要律师的参与,如果没有律师参与,没有律师辅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落空。所以通过这三点,我想说明的是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认知到这一点,同样作为公检法,我觉得也应该认知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这个案件就真的是有罪案件了,必须有律师参与,有程序性保障,这样案件才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
接下来,再来说一下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参与的内容,也就是从哪些方面发挥作用。个人认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也就是要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刑事诉讼法之后,刑事辩护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简单总结有五个新特点:一向审前阶段侧重,二审判重点转移,三定罪辩护弱化,四量刑辩护凸显,五程序辩护攀升。认识到这五个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新特点,就知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能够发挥作用的方面和内容。
我觉得有三点:第一,就是要首先确保这是一个有罪案件,是符合认罪认罚的案件,这就需要律师去审查。我们要知道,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这个案件就必然有罪,是否有罪还要看事实、看证据,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了, 办案机关就按照有罪来认定,我们仍然要审查案件本身到底是不是一个有罪的案件。律师参与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确保这是一个真正符合认罪认罚的案件。第二,律师参与的另一个作用,就要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明知性、明智性。保证认罪认罚是自愿的,这是认罪认罚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律师作用的发挥还体现在量刑协商上。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的核心和关键,虽然律师不是协商的一方主体,但律师作为协助主体,在保障协商的平等性、实质性方面还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内容。
最后,我们来谈一下如何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个人觉得有两个方面的实现方式:
第一是律师自身。首先就是认识问题,无论是作为委托辩护的律师,还是作为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都要认识到律师的重要作用,就是一开始我们讨论的重要性、必要性问题。只有认识到律师的重要作用,才能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如果律师都觉得自己可有可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还辩什么,那律师肯定也发挥不出自己的作用。比如,我在做值班律师的时候发现,大多数都认为值班律师的作用就是见证,但我遇到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觉得检察机关量刑高了,希望检察官进行调整,那我作为值班律师也提出了调整量刑的意见,和检察官进行协商沟通,结果检察官就调整了量刑建议。这就说明值班律师不是一个摆设,也是可以发挥作用的,那委托律师更应该可以发挥作用,律师自身要有一个认识。
除了认识之外,我们要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能力就是沟通协商的能力,还有就是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如何协商,量刑底线是什么,这些都需要去学习,提升辩护技术。
另外就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在协商时要敢于说“不”。不是所有的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的案件都必须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有前提、有基础的。律师要给当事人要做出引导、进行指导,这样才会有真正的协商。
第二,就是外部因素的保障。律师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作用,显然也需要有外部保障。外部保障体现在,一是会见权的保障。现在值班律师之所以发挥不了作用,就是会见权理论上有,但实践中难以实现。二是阅卷权的保障。阅卷权也一样,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限制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但实践中不具操作性。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通过证据开示,让当事人了解证据内容,信息对称,这是协商的基础。三是平等协商的权利保障。现在控辩之所以没有协商,就是因为控辩双方还是不平等的,表面上平等,实质不平等。怎么样实现控辩平等协商,真正的协商,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关键。
以上就是我一些不成熟的观点,还请大家批评指正。希望能够有所共鸣,有所切磋。再次感谢主办方,感谢朱桐辉教授,也感谢大家。今天是 2022 年的最后一天,明天就是元旦了,在这里也祝愿各位朋友们新春快乐,健康平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