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迈向更加高质量的专业刑事辩护时代——常铮、巩志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六十问》序言
樊崇义
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我看来,《刑事诉讼法》就是实践中的人权法和宪法的应用法,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根基。对此,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特色,就是我们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充分且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推动《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权保障原则”,坚持“人本主义”的哲学理念,是永远不能动摇的底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是进步的,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处于前所未有的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也由此获得更全面的发展。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好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及司法公正,更需要好的法治建设理念作为指引。同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这根主线,才能推动社会进步与法治发展。
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和法治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要吃透基本精神、领悟核心要义,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的部署要求,对全面依法治国所做的阐释、部署,都是涉及理论和实践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中,公正司法是重要任务,要坚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明了未来刑事司法公正建设的前进方向,还描绘了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制度的新景象。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要秉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特别是法治的发展需要不断破除禁区,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的刑事辩护工作也要不断突破“禁区”,其终极目标可以是更加高质量的专业化发展。这不仅需要当代刑事辩护律师努力迈向更理性的专业法律人时代,也需要不断地通过自主学习来实现专业能力与技能层次的有序提升。而在关涉更加高质量的专业化刑事辩护的时代进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块非常好的试验田,代表了我国最前沿的刑事诉讼改革,致力于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
如果希望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推进新时代我国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我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控辩“协商”“合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而“协商型诉讼”的转型已成定局。
诉讼模式的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深层次改革,甚至是一场“革命”,它不仅能推动观念、认识的转变,还可能导致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诸如诉讼结构、控诉方式、辩护方式、审理模式和方法等。这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若如期开花结果,必将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全面贯彻和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依托《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具体规定,更加需要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大性、迫切性与现实意义。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权以及诉讼结构的模式,已经从强职权主义走向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诉讼模式,尤其是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权利和参与的程序范围在不断扩大。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从对抗模式向协商合意模式转化的条件,定罪量刑不再是公、检、法机关一方说了算,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是客观所需,势在必行。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当前与今后的重大任务。政治立场的站位要高、全面改革的意识要深、司法模式的转型要快,应作为指导全面实施的基本方向。此外,应当加快构建全面实施的运行机制,既涉及诉讼联动机制的有效嵌入,也涉及适用范围的全覆盖、诉讼阶段的全流程适用、诉讼程序类型的准确适用等内容。搭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平台,建立平等的控辩协商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与重大意义,而由主观认定到程序审理的深度转变则是另一要务。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显著的划时代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考虑如何完善其立法。
(2)在下一次的刑事诉讼修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诉讼程序。
从诉讼分流的历史规律与现实需要看,确立认罪认罚诉讼程序和不认罪认罚诉讼程序是未来的基本趋势。在此基础上,在认罪诉讼简化程序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不同于简易程序、和解程序与速裁程序。它经过了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是中国混合式诉讼程序体系中的独立部分,而轻罪诉讼体系是其未来的命运方向。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将分散、融合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整合为统一、完整、系统、独立的诉讼程序。逐步整合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完善诉讼程序,调整诉讼结构,有助于中国刑事诉讼逐步形成 “两大程序、两大格局”,使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趋于科学、完善以及便于操作。目前,相关条文主要散落在侦查、审查起诉等不同诉讼阶段和不同程序相关的章节里。这种分散式的诉讼程序暴露了实施问题。因此,建议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认罪认罚案件,全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作为独立的程序适用; 二是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
(3)要特别重视优化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实施机制。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侦查机关的重大职权和责任。在侦查阶段,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必须坚持职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侦辩平等原则、协商原则、自白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七项基本原则,从而建构一种新型的侦辩关系。此外,还要从十二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建构。
因此,以我国刑事诉讼最新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不仅是紧密联系重大刑事司法实践的积极体现,也是聚焦刑事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关键节点的有益尝试。
由我指导的博士生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与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巩志芳律师联袂完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六十问》一书,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新时代背景下,基于他们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经历与经验总结,通过问题归纳、要点整理、对策建议、理论凝练等方式,展现了刑事辩护律师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实施方式、路径以及期待。该书不仅反映了这两位律师高超的刑事辩护能力,也反映了他们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优良品质,以及注重高质量发展下的专业培养意识与建设能力。
而且,本书也系我作为首席专家主持的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项目号:20ZDA032)的研究成果之一。该书集中反映了我们研究团队切实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遵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致力于推动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的决心、毅力以及担当。
综观全书,有以下特点:
(1)鲜明的问题意识。
本书选择了六十个热点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几乎涵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在追求广度的同时兼具了深度。这六十个问题不是随意提出的,而是经由一线办案经验总结而来的,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与司法依据,几乎可以说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的“全景式”还原。这种有的放矢的“研究对象”,不仅确保了问题的真实性,也彰显了“中国问题”导向下的正确站位。可以认为,鲜明的问题意识,奠定了本书的实用性、有效性以及突出的司法价值。
(2)回归高质量的专业辩护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实施,不仅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水平的重要窗口,还是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试金石。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检验辩护质量是否达到专业水准的基本标尺,也是反映辩护专业程度的最佳样本。在本书中,回归高质量的专业辩护定位贯穿始终,成为本书中每一个问题的凝练、阐述、建构、应对的根本指导。正如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就是一家以刑事辩护为专长与特色的精品高端所一样,本书立足刑事辩护,以可以看得见的辩护质量为终极追求,夯实专业辩护的原初起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可贵的学术锐度。
本书对六十个问题的讨论,没有陷入常见的偏一现象,不走完全就实践中的问题而讨论的老路子,避免了“就事论事”的一般俗套。相反,本书有着难能可贵的学术锐度。在对每一个问题进行讨论时,都时刻自觉地“回看”一般法理与基本学理,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中汲取营养,或者大胆地提出具有建构性的理论知识。这无疑对本书的学术意义有着极大的“抬升”作用,使本书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工具书,蕴含了厚重的“理论气息”。
常铮律师与巩志芳律师共同邀我为本书作序,作为常铮律师的指导老师,也有幸见证了常铮律师与巩志芳律师于2019年8月18日共同发起创立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当时我们就围绕刚刚通过的由《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举办了一个规模大、规格高、效果好的学术研讨会。对于不断创新、敢于拼搏并对刑事辩护充满热情与期待的青年律师,我乐于扶持,欣然应允,以为鼓励。
特此作序,并向大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