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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史兆琨、赵晓明:数字检察如何“筛查”系列“不见面强奸”案?

男子以公布裸照威胁10名女性与其发生关系,大数据筛查“报警”!

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2-12-12 12:01 

韩某在社交平台上将自己打造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身青年,骗取陌生女性的信任,以公开发布裸照威胁10名女性与其发生关系,其中一人遭到威胁后迅速报警。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韩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韩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该案的办理遇到了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今年3月,象山县检察院依托跨部门办案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收集了2019年以来象山县公安局作出的3万多条行政处罚数据。
“我们研判后决定从性侵类行政处罚案件入手。由于这类案件没有具体量化入刑标准,实践中,检警两方往往存在意见分歧,因此行刑衔接方面可能会出现纰漏。确定切入口后,我们当即讨论了数据模型的搭建思路,之后通过浙江省检察机关数据应用平台,对近年来的性侵类行政处罚数据进行了建模筛查,发现可疑信息3条。随后,我们立即调阅卷宗材料,询问办案民警有关情况,还多次召开内部分析会,最终锁定了其中一条可疑线索——韩某被行政处罚案。”象山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殷超表示。

韩某被行政处罚案的有关信息显示,2021年3月29日,刘某向象山县公安局报案称,有人通过网络骗取自己的裸照,并以公布裸照威胁自己与其发生关系,但并未见面。

在案件的初期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韩某只在网络上对刘某进行威胁,双方没有见面,韩某也没有对刘某实施暴力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因此仅对韩某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韩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我们分析后认为,韩某强迫刘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于是要求象山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据殷超介绍,对于韩某在网络上利用发布裸照胁迫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以及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是否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等问题,象山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存在不同认识。

对此,检警双方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协调召开联席会议,经会商研讨,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既包括奸淫行为,也包括为实施奸淫行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韩某以公布裸照威胁被害人,属于已“着手”的实行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韩某已通过网络骗得包括刘某在内的多名女性裸照,不排除有其他遗漏犯罪仍需深挖彻查。

“韩某到案后抵抗情绪强烈。”殷超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多次商请检察机关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对证据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从客观性证据着手突破,并建议从勘验手机等电子设备、调取开房记录、核查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公安机关采纳了全部意见,并制定了下一步侦查方案。”

公安机关通过筛查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微信中有3400余名通过社交软件等途径添加的女性好友,手机中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和视频。公安机关通过勘查韩某手机信息,又发现了4名被害女性。在证据面前,韩某最终承认了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象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发现韩某的两部手机尚未被勘查,但韩某拒不说出开机密码,为彻底查清案件真相,该院对韩某的两部手机进行了技术勘验,进一步排查出10余名可能涉案的被害人。

“我们随即商请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联合指导会,就下一步取证方向、询问重点进行指导,并共同组建了办案团队,分赴云南、湖北等地固定被害人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殷超表示,经补充侦查,又收集到了另外5名被害女性被侵害的证据,最终查明该案被害女性为10人,其中2名女性被侵害时系未成年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与专家对话:

借力大数据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跨越


刘品新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记者:您比较关注这起案件涉及的哪些问题?


刘品新:这起案件中,检警存在意见分歧的一个点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见面,能不能构成强奸罪?对此,公安机关多次商请检察机关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在此过程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更为关注的一个点是,检警利用跨部门办案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对2019年以来3万多条行政处罚数据进行收集,找到了3条可疑信息。这3条可疑信息是后续开展深入调查的一个前提,构成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而后对批量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基础。
传统上,检察机关要启动法律监督,往往依靠当事人报案、群众举报等零散线索。如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有了大数据的支撑。


记者:如今,大数据法律监督与过去的监督模式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您如何看待这样的变化?

刘品新:浙江省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发现案件线索,以及办理案件的经验对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大数据法律监督与过去的检察监督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实现了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跨越。


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路径是从个案中总结规律、特征,根据规律、特征在海量数据中筛查,进而发现异常的类案,再据以发现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相关制度机制存在的漏洞,最终落脚点是解决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倘若数字检察在一些重点领域持续着力,定会释放出更大的社会治理效能。此外,从更深层面来讲,数字检察的运用也可以推动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平台及时堵塞漏洞,更好实现以协同共治为特征的数字治理。


记者:从这起案件的办理来看,您对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办理案件有哪些建议?

刘品新:我建议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浙江数字检察的有关经验,从认识、实操等层面作出改变。


比如,在针对批量异常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后,检察机关可以再走一步,关注如何堵塞漏洞,如何进行系统治理。依照现阶段的规律性做法,可以把有关行政处罚数据里涉及同一行为主体的案件,按照案件数量进行排序。排序之后再进行梳理,如果涉及同一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较多,便可能是异常案件。按照这样的方法甄别出一人多案的案件线索后,可以考虑是否启动刑事调查、民事调查或是公益诉讼调查程序。


最后,再从社会治理层面审视是否存在相关漏洞。比如,在上述案件中,最终查明有两名女性被侵害时是未成年人,相关的学校、第三方平台及家长可能还未关注到这些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发出检察建议,在督促学校、第三方平台及家长等多方形成社会合力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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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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