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桐辉 | 死刑复核:向每一棵可能要被砍掉的大树致以最后的慎重
编者按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南开大学副教授朱桐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
感谢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尚权所的邀请,感谢郭烁秘书长的安排。这一单元的主题是“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这一事关死刑复核及其法律援助的基础问题。
我与谈和发言的题目是,“向每一棵可能要被砍掉的大树致以最后的慎重”。这改自张建伟教授关于死因鉴定文章的题目:“向所有飘下的落叶致以最后的敬意”。(点击可读该文)
因为被执行死刑并不是自然死亡,也是特别的残酷,所以还不能说只是树叶的自然飘落,而是大树被砍掉,所以,对死刑,我们必须慎重地判决、复核及执行。
我认为,在中国,死刑是有威慑力的。一个犯罪,如果最多到无期徒刑,和最多可以到死刑,对犯罪分子事前计算的影响(相当多犯罪,是有事前计算、趋利避害的时间和空间的),是有天壤之别的。我们的很多亲身经历也告诉我们死亡是多么的恐怖,相应地,对死刑的恐惧,我想是一样的。
不少人在刑案中的追求不就是不被执行死刑,“保住脑壳”吗?我想,这也能说明在现阶段,死刑是有巨大威慑力的。我们不是也有“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说法吗?
当然,死刑对于校园杀幼、校园枪击的威慑力,是会随着杀人者越来越疯狂而呈现无威慑甚至反向威慑效果的。
吴雨豪老师的实证研究,方法很好,以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前后比对进行死刑威慑力的研究,很巧妙。国外有学者研究教育对人的作用时,就选择了一个很巧妙的角度——专门选择考上了哈佛大学但没钱上的人,和哈佛大学的毕业生进行比对,以分析教育的作用。我觉得吴老师的这个方法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我觉得最后的死刑威慑力不大的结论,至少在中国说服力不大。可能需要检查下研究框架、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等等。
另外,前面有与谈人说现在我们的死刑罪名减少了,但社会治安反而变好了,没有人盗窃抢劫了,所以不能拔高死刑的威慑力。对此,我非常赞同。但这里我也加个注释吧,想提醒下治安转好的原因。街面治安转好其实跟我们现在进入了网络时代、电子数据时代有关:大家都不带钱包了,现金都不带了,针对现金的街面犯罪自然就变少了,也纷纷转向网络;另外,我们整个的社会控制也更为严密了,很多行为都会留下电子数据上的痕迹,也能快速地侦破案件,这些也导致了街面犯罪的减少。
与谈人的细心观察,确实能说明死刑罪名的减少对轻罪案件的影响不大,但对重罪案件的影响力,是不是也不大呢?是不是重罪案件就可以取消死刑呢?我觉得还有待分析。
我认为,即使现在进入了轻罪时代,也不意味着不需要死刑的威慑了。其实,在东方社会,治世和乱世可能都需要死刑。即便美国,有些州至今也还保留死刑。“轻罪时代”这个词本身也是个文学修辞,只不过是现在轻罪的比例越来越高了而已,但是严重犯罪还是有的,而且不少,也还需要相应的死刑罪名进行威慑。
作为法律人,我最主要观点是,死刑虽然有威慑力,但要进行现代化治理和法治治理,却不能对死刑威慑力冀望过多,而是应当将其压缩到极小极小的范围。对死刑要慎重,要避免错杀、多杀,不能对“罪不当诛者”施加极刑。
张栋老师今天上午用一个美国的死刑执行上诉案例告诉我们,我们需要注意,是用权利去主导程序,而不是用程序去主导和限制权利,换言之,不能让程序成为权利保护的障碍。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程序主导”对权利的限制,正如我们需要注意,不能让不恰当的司法信息化程序限制了权利人的信息填报一样。同样,在死刑复核中,不能只关注程序要求,而忽略对死刑核准和执行的慎重问题。
总之,如前所言,死刑是有威慑力,但我们不能只寄望于它进行制度建设和死刑复核。反而更应当注意死刑威慑力的范围边界和效用递减:在立法上剧烈幅度地减少死刑罪名;在司法上和执行上,“向每一棵可能要被砍掉的大树致以最后的慎重”;使得死刑的判决、复核和执行大幅度地限缩,更为审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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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李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