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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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探析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公司的活动。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应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本文仅就非破产清算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清算程序的启动
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但并非所有的解散都需要清算,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就不必清算。应当启动清算的解散事由包括:
(1)营业期限届满;
(2)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判决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启动方式的不同,非破产清算可以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由公司股东或管理层自行组织,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自行清算不能启动或者可能出现违法情形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时,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上列情形发生时,如公司债权人未申请清算,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清算。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相当于公司的董事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选举负责人,制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还应将清算工作的启动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二、清算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1、通知债权人、公告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2.清理财产、编制表册
(1)接管公司财产及管理权;
(2)全面清查财产;
(3)追收债权和财产,包括收取股东的未缴出资;
(4)财产变价处置;
(5)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了结公司事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的活动主要是为了了结各类公司事务,包括:
(1)停止营业;
(2)清理各类合同;
(3)完结诉讼等。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制定、实施清算方案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自行清算的,方案应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应报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否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财产清偿各类债务的顺序是: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等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也应作为清算费用处理。
(3)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如仍有剩余财产,由股东分享: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上述规定支付费用和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另由规定或约定,应按此约定。
5.结束清算
(1)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完毕后,清算程序终结。
(2)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3)申请注销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4)公告公司终止。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清算组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如经全体债权人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予以认可。清算组依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或者法院不认可该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三、清算中的民事责任
在公司清算时,公司股东或公司管理者是清算的控制者。根据法律规定,清算时应以清算财产优先满足各类债权人的财产利益,这时公司内部人(股东或管理者)相当于债权人的“受托人”。这是经济学上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
法律是如何约束内部人,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和信息优势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的?内部人如果逃避自行清算或者在自行清算中隐匿转移财产应负怎样的民事责任?如何确保清算组妥善清理财产、公平清偿各类债务?
1.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时组织清算、实施清算,既是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职权,也是其义务。《公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乃至造成损害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般将以上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称为“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解释二》第18-21条,对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总结而言,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大致可分两种:第一种是“清偿责任”,“清偿责任”以公司无法清算为前提,其实质是否认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由股东直接承担燕公司债务;第二种是“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清算仍可能展开,只是公司财产收到某种程度的损害,赔偿额以损害金额为限。
2.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
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清算事宜,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重要工作和首要义务。债权人因未知悉公司清算而错过债权申报和清偿,是清算纠纷中的常见情况。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不知情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清算组成员类似于公司董事、高管,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公司法第189条规定: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进一步明确,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即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应股东或债权人可参照《公司法》第151条的相关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公司清算牵涉各种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股东之间、债权人之间都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处理不好可能承担极其沉重的民事责任。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者,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及时、合法的组织清算便成为规避进一步风险的重要工作。此时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或作为法律顾问显得十分必要。
【1】王军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王妍:《我国企业清算中的法律问题》,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141页;
【3】罗登亮、黄丽娟:《论我国有限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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