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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夫妻将儿子告上法庭,原因很简单:

2017-04-01 长江公益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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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中国有很多古语强调儿女对老人的孝顺


“孝”是一种传统美德

可由于子女不尽孝

一对老夫妻把儿子告上法庭

并收回了赠与的房产


父母告儿子


2012年11月9日,老谢夫妇和儿子小谢签了《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老谢夫妇将一套房屋赠与儿子小谢,今后生养病老的一切责任均由儿子小谢承担。


之后他们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哪知拿到房子后,小谢就变了。2015年5月,小谢不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夫妇一怒之下把儿子起诉至法院。


儿子败诉


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赠人能够负责其“生养病老”,而被告无论是作为受赠人还是以原告儿子的身份,对原告的生养死葬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5月以后,被告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附义务。


判决下来后,小谢协助办理好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返还给自己的父母。






近年来

父母告子女数不胜数

多半是由于 抚养费 和 赡养不当


关于赡养

在法律层面上

你知道多少呢?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小编碎碎念


子女赡养、照顾探望父母的行为蕴含着道德所要求的“孝”这个中华民族的美好品质,如果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去强行约束子女,用一纸判决去规范子女遵守孝道探望父母,这种履行判决书式的赡养已经变质,亲情就没有了实质意义。所以,莫等失去才知珍惜。


愿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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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朱丽兰 实习生杨丹婷

投稿邮箱 | cjrb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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