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周评 | 浅谈公司股东的“权利清单”
作者|何南贤
责编|别彦豪
排版|许朗宁
《礼记·中庸》有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所以,作为公司的股东,自然需要认真了解股东权利。
《公司法》总则里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虽然上述条文明确了股东享有的权利,但这样笼统的规范还不足以表明股东究竟享有何种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具体的公司法相关制度,将股东的权利列举清楚,进而更好地帮助股东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
我们先将《公司法》总则条款的规定解构一下,其大致把股东权利分为:
一、财产性权利(获得投资回报)
二、参与性权利(参与经营管理)
三、监督性权利(股东知情权、诉讼权利)
一、财产性权利
股权,是有价值的,所以具有财产属性。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公开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可通过转让、分红等方式获得利益。
因此,股东首先享有
①盈余分配权;
②股权转让权;
特定情形下,股东还可以退股撤资,要求公司回购自已的股权,这被称作
③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为保证自己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不被削减,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享有
④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反之,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也有
⑤同比例减资的权利;
当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获得
⑥剩余财产取回权(与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公司清算价值);
⑦股权继承。
此外,股权作为一种带有财产属性的权利,是可以继承的,除非公司章程明确排除继承股权。
二、参与性权利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备注:外资公司特别立法时期的“原先模式”不设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由中外合作方依照协议委派。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施行,新设立的涉外公司一律按照《公司法》的组织架构进行组建,既存的涉外公司给予五年的过渡期)。
因此,围绕股东会的运作,股东也就享有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⑧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⑨提出股东会议案的权利;
⑩选举及罢免公司管理层的权利;
⑪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权利;
⑫在股东会上投票表决的权利等。
当然,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能否达到股东的预期效果,取决于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股东的提案能否获得股东会议的通过。
三、监督性权利
简单地说,监督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相关诉讼权利。
中小股东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和运作状况,监督公司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这就可能需要行使
⑬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的文件资料、账册,摘抄摘录会计凭证);
针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公司决议瑕疵,股东可以向法院
⑭提起决议无效、不成立以及撤销的诉讼;
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继续存续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则股东可以向法院
⑮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如果公司解散后,未能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公司清算进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
⑯申请组织强制清算,并在清算后取回剩余财产;
如果公司享有诉权而又怠于诉讼,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诉讼的利益亦相应地由公司享有,这就是
⑰股东代表诉讼。
当然,若要准确理解股东的“权利清单”,还需要区分这样一组概念------股东的固有权利 VS 特定股东权利
股东的固有权利
固有权利,仅与股东身份有关。只要是公司股东,无论出资是否到位,持股比例多少,都可以行使的权利。
股东的固有权利,除非股东本人同意作出一定让渡,公司以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进行限制的,相关章程条款无效。
比如,某公司章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持股超过1年时长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典型的固有权利可见下表:
特定股东权利
特定股东权利,指需要满足一定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才能行使的股东权利,以持股比例要求最为常见。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制作下表:
因此,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我们只有充分知晓了股东的权利清单,才能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虽未知彼,苟能知己,则安有失利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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