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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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496
■海阳法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8年6月,61岁的赵某入职原告A公司工作。2020年12月,赵某在单位大棚区域平整地面的过程中突然晕倒,医生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市人社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赵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
用人单位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1年7月向海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被告市人社局在未查明原告与死者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死者赵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自身签订的劳务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赵某在工作中猝死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海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死者赵某与原告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其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死者赵某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考勤上班并按时领取工资,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且法律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告主张无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赵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原告与赵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赵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其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海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A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烟台中院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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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诉前访谈+公正审判,烟台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情怀
在1999年,七甲镇某村村委向村民王某借款用于缴纳合作医疗费用,该款村委一直未偿还,经王某多次催要,村委于2002年向王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承诺每年支付利息,该款经王某多年多次追要,至今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申请立案后,诉前访谈联络员于当天联系王某向其介绍诉前访谈机制,王某当即同意委托“法润芝阳”进行诉前访谈调解。立案庭将该纠纷以工单形式提交至“法润芝阳”诉源治理指挥平台,诉源治理中心收到工单后立即派单至七甲镇调委会,由七甲镇“法润芝阳”诉源治理工作站负责指导督办。
在前期了解基本情况后,“法润芝阳”诉源治理专员和乡镇特邀调解员将双方约至村委,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引导双方自愿、理性解决纠纷,经过反复沟通、交谈,找准了矛盾症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2月份,龙口法院开辟“法润芝阳”诉源治理新渠道,通过诉前访谈,对于经立案庭诉前指导,立案申请人同意接受诉前访谈调解的案件,及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截至目前,已成功化解37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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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府院联动聚合力 “薪”事化解显温度——城阳法院执行局集中执行化解涉500余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青岛某橡胶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报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公司职工509人先后向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仲裁时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收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通过多方配合,查找到被执行人现任法定代表人,并与其进行多次电话联系,最终送达了涉案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50余万元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外,未查到其他财产。同时,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有40000余条规格不同的轮胎在仲裁阶段已被城阳法院查封,但这些轮胎上还有抵押权人的权益尚未实现。
执行法官对上述轮胎迅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抵押权人厦门某物产有限公司参与竞拍,涉案轮胎拍卖成交,厦门某物产有限公司将拍卖尾款交至法院,3154万余元拍卖款顺利到位。但该40000余条轮胎尚有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抵押权优先,怎么办?执行法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从情、理、法角度多次与抵押权人沟通协商,最终抵押权人同意从拍卖款中先行支付职工工资等1100余万元,剩余拍卖款用于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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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法院:“判后回访+敦促履行”,一对老朋友重续多年友情
广饶的老王和寿光的老刘原本系朋友关系。十年前,老王应老刘邀请,来到寿光市化龙镇为老刘打井灌溉菜地。转眼十年过去了,13000元的打井款老刘迟迟未付。出于朋友情义考虑,老王始终不愿意起诉老刘,但每年年底都会来老刘家要账,每次都是扫兴而归……
2022年秋,无奈的老王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老刘支付欠款13000元。寿光法院丰城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老王和老刘是多年好友,建议诉前调解平和化解矛盾。但执拗的老王认为:欠款十年了,他更愿意拿到一份法院的正式判决,坚决不接受调解。很快,案件按程序排期、开庭、宣判,判决书如期送到了老王和老刘手中。判决后,考虑到两人多年的朋友关系,也为让老王尽快拿到拖欠多年的打井款,丰城法庭决定判后回访,并敦促老刘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回访中,老刘表示,这几年自己身体不好、生活不易,未能及时偿还打井款一直心怀愧疚,被朋友老王起诉后一度郁郁寡欢。法官向老刘释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不良影响,并向老王转述了老刘的困难和歉意。老王听说后,出于朋友之义自愿减让5000元,老刘也承诺余款8000元十天内分期付清。于是,第2天、第7天、第9天,老刘分三次如约偿还余款。老王、老刘分别向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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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法院:五措并举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近期,临清法院坚持提站位、明目标、建机制、强措施,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努力为全市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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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497
■巨野法院:欠钱不还,弄虚作假想赖账?法院判了!
被告张小刚陆续于2012年7月11日、7月25日、2013年2月1日向原告潘某借款3万元、4万元、15万元,并约定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后向原告出具12万元的借条,约定每月最低还款5000元,担保人张小红、马某自愿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8日、8月2日偿还利息5000元、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张小刚辩称,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潘某偿还借款10万元,经结算才又出具的12万元借条,后购买其房子的案外人邹某某用其房款又偿还原告潘某10万元,被告又通过微信向原告潘某偿还9000元,实际还欠原告潘某借款11000元。被告张小红的担保期间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张小刚向法院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两份,用于证实向原告潘某偿还借款9000元,其他未提供证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看,被告张小刚在2016年5月29日就决定用从其卖房款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说明被告张小刚准备出卖其房产,用其所卖房款中的10万元偿还原告借款。2016年6月7日至7月4日期间,因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导致房产无法交易,才产生被告张小刚与原告关于涉案借款偿还的协商问题,在有张小刚所出具的保证书的情况下,扣除张小刚准备支付的卖房款10万元,下余12万元,张小刚于2016年6月23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7月4日又签订了购房人邹某某同意将购房款中的10万元直接支付于原告的字据。从原告提交与被告张小刚的录音内容分析,被告张小刚通话中称无法偿还一半借款,但将最少偿还1万元,与其抗辩所欠原告借款的数额相比,明显不符常理。
近日,巨野法院龙堌法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弄虚作假企图抵赖应还债务,最终法院查明真相,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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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498
■滕州法院:刘某坦、王某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2015年,被告人刘某坦拉拢被告人王某龙承接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税郭市场开发改造工程,被告人王某龙为攫取非法利益,指派被告人王某、王某宝、龙某、赵某兴、王某明等人参与,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推进市场改造,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为首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系以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1月24日,滕州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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