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个体工商户,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北京多个区级税务部门11月30日发布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称,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12月7日,税务部门对该通知进行了说明,“自明年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北京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取消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并非“一刀切”,而是各有针对性。对于转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来说,税负不会增加,进行纳税申报时流程将会更加简化,不同税种的申报缴纳方式将统一,比如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可以按季进行申报。而对于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摘录: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到底有什么区别,给做个简单科普~
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叫查账征收,一种叫核定征收。
征收方式的本质就是税务机关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
1、核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办法比较常见,适用于企业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或者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企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情况。
计算方法 :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2、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适用于不能正确核算或者计算与推定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的情况。
2、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适用情况: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简单来说:即企业根据账簿记载上报所得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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