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此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突发对整个国家而言是一场大考,对医务系统及医务人员而言同样是一场大考。由于疫情形势紧张,很多医院都出现了医疗物资紧缺的情况。尽管政府、红十字会及其它私人慈善基金组织等已经不停筹集、派发医疗物资给医院,但受限于工作人员缺乏、物资统筹配发时间较长等因素,医院的医疗物资缺口仍然很大。在此情况下,由社会各界直接向医院捐赠医疗物资是一个更快捷、更高效的方案。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而言,医院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受捐赠主体?而医院接受捐赠的医疗物资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对于受捐赠主体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作出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从以上法律的规定来看,医院是适格的受捐赠主体,无论是个人抑或是企业,均可放心地向医院捐赠物资。但有一点需捐赠人注意,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医院作为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接受外界的捐赠,但要由医院的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医院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所以要指定医院的特定科室或特定医生团队作为直接捐赠的对象,从现行规定研究而言,仍然不可行。当然如果医院接受医疗物资的捐赠后,指定特定科室或特定医生团队来进行接收或使用,那属于医院对于捐赠物资的统筹安排,当然可行。对于外界直接捐赠的医疗物资的用途,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此外还要注意医院不得接受捐赠的范围,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接受的捐赠范围包括:(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在上述不得接受捐赠的范围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三款和第四款,针对一些与医院平日采购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涉及商业贿赂等情况的,医院要谨慎处理好相关的捐赠事项,避免引起日后不必要的争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因此医院如有与捐赠人签订了相关协议,须按协议规定履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捐赠协议应包括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捐赠财产管理要求、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当然,国家也考虑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迫性,因此也规定了特殊时期接受捐赠的,可对捐赠协议适当进行简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外界捐赠的物品,接收方要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预评估制度。而预评估的重点内容规定了十二项之多,包括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国家的这一规定确有必要。尽管现在疫情当前,相信绝大部分捐赠人都是怀抱着救助患者,帮助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目的,但也可能有极小部分的人借此机会过分宣传自身企业等,因此医院要谨慎进行评估。受如今疫情形势所迫,如要按照上述规定完整进行多达十二项的预评估实在过于困难,会给医院在特殊期间造成过大的工作负担。因此在此特殊时期可对评估事项进行适当简化处理,但一些重要的评估事项仍不能舍弃,特别是受赠医疗物资的质量、资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此医院接受捐赠时,要对其来源渠道等事项要向捐赠人做详细的了解。如有必要,最好让捐赠人附上一份承诺书或者让其在签订的慈善协议中承诺其捐赠物资符合质量标准,资质合格等。这样有利于医院的工作有序开展,顺利进行。在这次疫情中,受赠物资的信息公开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及其它组织或单位在这方面的工作都还有提高的空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章专门对信息公开制度做了一系列的规定。针对此次疫情,特意选择了其中与之有关的几条规定进行提示。如受赠单位应公开的信息有:捐赠接受管理制度、捐赠接受工作流程、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赠财产情况、受赠财产使用情况、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当然,如上所言,特殊时期,为了减轻医院的相应负担,对以上事项可以不全部进行公布,但对捐赠人及社会各界较为关心的事项,如受赠财产使用情况、受赠财产情况等应要尽量进行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此外,如果捐赠人和公众对捐赠事宜有任何的疑问,医院应派遣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进行依法、及时、如实的答复。上述所提的公开事项及答复,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公开,使社会各界都能及时了解信息,进行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于受捐赠物资的财务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结合本次疫情,可梳理出以下须注意的事项。如受赠物资应全部纳入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财务部门应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对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直接对医院捐赠钱财的情况目前较少,但如果有捐赠人直接捐赠钱款,则应当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受益人产生办法、信息公开反馈程序等。以上须注意的各类事项,为梳理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所得,希望能切实提供一些建议与帮助。
利慧晶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公司及社会组织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投资、未成年人保护。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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