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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单外无单”背后的审核逻辑及关注要点初探

齐梦林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附件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包括证券类及非证券类,以下统称为“《材料清单》”)。


《通知》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管理人登记申请,在申请机构提交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协会将仅就《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 


注册制是当下证券业务改革的一个热点,协会发布的《通知》提出的“单外无单”,其思路与注册制改革相近,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的可预期性。


笔者结合《通知》的相关内容,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非证券类)的相关内容,意图阐述背后的审核逻辑及关注要点。









1

关于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材料清单》列明: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私募基金业务采取的是展业前置许可制度,申请机构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无法考察往期经营经历的情况下,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相关经历尤为重要,也凸显了协会实质性审核的思路。员工简历涵盖员工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需要可以验证,该部分属于事实内容,须实事求是,如出现粉饰或者美化,则会导致巨大的诚信风险,造成登记失败。社保记录是辅助证明相关人员归属申请机构的材料,额外的还有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均可以作为人员归属申请机构的证明材料,主要的目的是协会为了杜绝人员挂证(该等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但实际并非申请机构的工业人员,仅为挂名人员)以取得私募基金管理登记的情况。

 

2

关于商业计划书的要求


《材料清单》列明:请提交商业计划书,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商业计划书的完整性、合理性,更能凸显实质审核的要求,千篇一律不走心的商业计划书有较大的“忽悠”嫌疑,商业计划书不能出现明显的逻辑矛盾,商业计划书必须与申请机构自身的状况及管理偏好相互匹配,否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能力或者是否有计划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会存疑,从而导致登记失败。


3

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材料清单》列明: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比较一般的市场主体,其主体信用要求高于一般市场主体,扩大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其目的在于强化行业自律,如申请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则其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会合规管理将遭到质疑。连带责任的承担,会加重拥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主体的相互责任,加大违法违规展业的成本,避免部分拥有多家关联主体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人为的将不合规业务归集到某一家主体,即使一家主体出问题,还可以使用其他主体继续从事业务。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进一步的净化市场。


4

申请机构的各项制度


《材料清单》列明:申请机构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制度应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申请机构的各项制度,如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等,应当符合申请机构的运行实际,笔者建议可以就各项制度的运行进行模拟运行测试,通过模拟运行测试反馈相关问题,针对性的修改各项制度,建立各风险控制节点,不应套用模板。协会对该问题的关注更加符合实质性审核的要求。提示申请机构在设置各项制度时需要考虑各项制度跟机构业务运行实际的结合,避免千篇一律,照搬照抄,导致协会对申请机构未来合法合规展业产生疑虑。


5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材料清单》列明: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股权架构清晰的要求,主要防范多层套嵌,导致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关系模糊,上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法有效监控,导致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应尽量保持一层的控制关系。多层控制关系系历史原因形成的,需要进行合理性的说明。上位股东为持股平台公司的,应不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不开展经营性业务也是论证多层架构合理性的一个部分,协会希望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分业,清晰经营的意图较为明显。


6

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材料清单》列明: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函,目的在于避免出现让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实现变相“卖壳”的安排。承诺函的背后代表着协会的监管方向就是杜绝买卖壳,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情,不适格的主体应该被排除在私募基金管理的市场之外。实际控制人承担申请机构展业中合规连带责任及自律处分,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让违规成本增高,反向促使申请机构合规展业。


7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材料清单》列明: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实务中部分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为了增信,认缴出资金额较大,为防止出资人忽悠式出资,出资人必须提供出资能力证明,证明其具备实缴认缴出资的能力。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实务中是动态的,仅凭证明论证出资能力,逻辑上并不周延。但是反推如果出资人无法提供表面上的出资能力证明,或暂不具备出资的可能性,其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具有足够的实力,令人生疑。笔者建议有条件的申请机构出资人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出资能力的专项核查,并附着相应证据,论证出资人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资产来源合法性依赖于律师的核查结论。

 

8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材料清单》列明: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机构的高管或投资人员必须有成功退出项目的经验,是考察申请机构是否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悖论在于:1、申请机构需经登记才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那么申请机构本身必然不具备私募基金的管理经验;2、申请机构如从事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从而具备私募基金管理经验,但未办理登记则违规;在上述背景下,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投融管退项目经验显得尤为重要,申请机构在聘请高管及投资人员时需要特别关注该等人员是否具备基金项目管理经验,尤其关注成功退出,为投资机构获得盈利的经验,且该等项目可以被证明。

 

综上所述,《材料清单》对于管理人登记的大量实务要点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规定,材料要求上做到单外无单,极大的便利了申请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属于在实务中不断成熟的业务,其要求存在动态调整的必要性,而其背后的审核逻辑属于主线,实质性审核的方向不会发生改变,相关的审核条件更加透明、严格的方向不会发生改变。


作者:华商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 

齐梦林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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