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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破冰’”系列报道④|山东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破冰”之旅

戴朋文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文/本社记者 戴朋文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2期

编者按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我国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经过一年多的酝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此后,江苏、浙江、山东等地陆续开始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类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引发社会广泛反响,也更唤醒了相关人士对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期待。

  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企业破产法(修改)赫然在目。这意味着,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15年后将迎来首次修改。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纳入其中,如果纳入,个人破产制度该如何设计,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届时,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都将一一揭晓答案。


“个人破产‘破冰’”系列报道之四

山东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破冰”之旅

本社记者 戴朋文


2019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山东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完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规范、严谨、具有惩罚性的公民信用体系及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年初,确定济南、淄博、东营3个中级法院包括辖区基层院以及聊城市高唐县法院、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德州市陵城区法院3个基层法院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自此,拉开了山东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破冰”之旅。  

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入手

  目前,我国破产法体系中尚未明确个人破产内容,相关个人破产偿债的制度更是“泥牛入海”。个人破产,仿佛司法领域一条“讳莫如深”的鸿沟,难以跨越。所以,在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东营市中级法院等试点法院进行的个人破产试点,无疑是一个既“亮眼”又“棘手”的挑战。

  其时,立法界和司法界普遍存在一种共识,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债务人可依此部分免除债务,并且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解脱,释放市场活力;但另一方面,破产免责也有可能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如何有效甄别个人破产申请人是不是“诚实而不幸”者,成了摆在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东营市中级法院等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面前最棘手的问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山东试点法院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入手,相继出台了个人破产试点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这些实施意见内容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山东本地特点及实际情况,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从2020年年初到2021年年底,经过近两年的时间,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东营市中级法院等试点法院共发布了3起个人破产案件。在这3个各具特点的典型案例的办理过程中,有效破解了覆盖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坚冰”。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证样本

  2021年4月19日、20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宣布率先在全省完成个人债务清理实务操作,淄博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现“破冰”。 

  淄博中院作为全省法院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单位,2019年11月即已对个人破产工作开展有益探索。制定山东省首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要点》;辖区高青县法院于2020年制定出台《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为山东首个个人债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据该意见先后推进了股东孙某、张某,法定代表人徐某,股东柏某、董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3起案件;辖区博山区法院先后对37起执行案件中的28名债务人进行审查,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价值、审查标准、风险防范、操作流程。

  2021年12月24日,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邱某获准自行管理财产并按照经营方案进行重新创业,六年内需清偿65万元,87万余元债务将被免除。

  这是山东省内审结的第一例个人债务清理重整案。

  邱某于2021年11月2日向博山区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邱某系个体工商户,2012年7月在博山区从事日用陶瓷及家具的生产销售,先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及银行贷款,其间还为两名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3月因承担保证责任被立案执行,2021年9月,邱某因无力继续清偿个人贷款利息被银行起诉,冻结个人账户资金8843.10元,查封个人住房一套。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时共有4起涉执涉诉案件,债务总额140余万元。

  经查,邱某经营负债57万余元,包括个人银行贷款以及拖欠的原材料供应商货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负债94万余元,均属商业负债。另有住房贷款20余万元。邱某父亲长年卧病在床,需兄弟三人每月轮流护理赡养,有一女儿大学本科在读,需邱某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2018年4月,邱某到湖南长沙从事茶叶销售,无固定经营场所。

  受长沙地区数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邱某在2021年几乎没有收入,考虑到父亲患病卧床,女儿明年大学毕业,邱某萌生回乡继续创业不想再继续漂泊的想法。经调查分析,邱某在从事茶叶销售的四年间,平均年收入约16万元,具有积极偿债行为。结合其过去的创业背景、创业能力和未来收入情况,表明邱某具有一定的市场营销能力,于是法院同意对邱某进行个人债务重整。

  依据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债权人参与权、知情权的司法原则,在制定债务重整计划过程中,通过数据分析,对目前强制执行下的清偿和债务重整下的清偿向债权人作了客观分析对比,积极与各方利益主体沟通并征求意见。债务重整方案经过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

  博山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孙大鹏介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不是个人破产程序,但具有“个人破产”功能,是人民法院以民事执行程序为基础,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对债务人全面调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个人破产若干制度形成的债务清理机制,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我国现行破产法体系设立了豁免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连带债务人追偿行为自动冻结制度等相关制度。博山区法院把上述具有‘个人破产’功能的若干制度,根据具体执行案件情况转化为相应方案内容,方案的表决通过即视为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既是该案的突出特点,也是法律依据。”孙大鹏说。

  博山区法院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过程中,以法院民事执行和解程序为依托,在细致研判和甄别的基础上,审结的这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实证样本。

“诚实而不幸”债务人识别的有益探索

  2022年1月25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情况,着重介绍了全省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结情况。

  2019年11月29日,东营中院及东营区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形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东营区法院积极探索推进试点工作,2020年11月,经调查研究并结合先进地区经验,东营区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暂行规定》,形成目的明确、结构简单、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

  2021年受理4件个人破产案件,东营区法院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事后审查的原则,将3个个人破产申请裁定驳回。1件成功审结,李某、丁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成为山东省首例类个人破产和解案。

  涉案债务人李某、丁某系夫妻关系,曾是两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为企业担保较多债务,债务人李某、丁某个人欠款及为两公司担保债务达1.6亿元。债务人李某于2016年8月被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2019年年底无罪释放。李某刑事涉案期间,两家公司因经营不善,丧失还债能力,被法院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李某被无罪释放出狱后,靠打零工生活,一直想东山再起,无奈背负沉重债务,举步维艰。2021年7月,李某、丁某向东营区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希望获得破产司法保护。

  法院受理后,严格按照事中审查、事后审查的原则,对债务人李某、丁某的个人破产申请材料、近亲属财产、预期收入、社会评价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综合债务人李某、丁某的财产状况、家庭状况、预期收入等情形,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债务人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在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经过多方、多轮次沟通、协调,重新修订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东营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李某、丁某类个人破产案的审理成功,标志着个人破产保护被社会初步接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获得社会宽容鼓励,失权考察期满,在获得法院裁定免债复权后,债务人可以获得社会融资的资格,充分利用自身能力、所长继续创业,可以东山再起。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胡守鑫认为,“诚实而不幸”者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一是履行及时申请破产义务,二是履行禁止恶意消耗债务人财产义务,三是履行禁止诈欺与偏颇清偿义务,四是履行破产程序进行时的配合义务,五是履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义务。

  从东营区法院审结和驳回的案件来看,受案法院及相关破产管理人,严格事前审查、事中审查、事后审查制度,在识别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方面,做出了扎实有效的探索。

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融合衔接的推进模式

  个人破产作为破产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然而,无论以哪种方式或程序结案,均需要对破产申请人严格甄别,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使各方债权人接受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

  东营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2021年12月20日结案,拿到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那一刻,个人破产申请人高某及配偶孙某终于长舒一口气……

  高某,是J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其配偶孙某系原股东。J集团系重整企业,经法院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将高某夫妻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J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内,高某夫妻向东营中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

  经审查,高某夫妻所负债务均为J集团提供的担保性负债,金额巨大。高某个人账户作为企业公户使用,个人分红直接投入企业使用,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有效区分。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二人均年逾六旬,曾因脑梗、面瘫、心脏病等多次住院治疗,尚有患病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女儿抚养,其现有收入主要为社保养老金、伤残军人优抚款、占地补偿款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东营市中级法院指导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和经营实际,全面梳理债权债务,灵活确定表决规则;调查归集财产线索、审慎甄别诚信状况,创新性开展审理工作。

  一是完善个人财产调查措施。对债务人2012年以来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计;采取现场调查、委托调查、信托查询等方式,对债务人的母亲、子女等近亲属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二是全方位甄别诚信状况。突出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要求债务人签署诚信行为承诺书,向全社会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和不诚信行为线索,明确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清理程序随时终结和免责裁定被撤销的后果,结合J集团破产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情况,认定债务人诚信状况良好。三是债务合理豁免。因债务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经济再生能力,将具有人身专属性收入确定为豁免财产。四是加大调解力度,使债权人一致同意仅以现有存款和非豁免财产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后,免除剩余债务。五是强化考察监督。确定债务人在三年考察期内,若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行为限制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丁燕认为,东营市中级法院成功审结此案,打破了涉破产企业担保案件中“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无法受偿”的执行僵局,开辟了企业破产后经营者巨额担保性负债豁免的司法路径,探索出企业破产程序与个人破产程序融合衔接的推进模式,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对于推动从真正意义上破解担保圈,构建公正有序、诚信和谐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

  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随着山东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不断深入,我们看到,设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诸如识别“诚实而不幸”等情况,单纯依靠司法机关是不可能完成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不是制定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事,离不开诸如征信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补充完善,更离不开相关主体对规定的严格落实。

  山东法院系统两年多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破冰”之旅,虽然进展节奏有些迟缓,但是其扎实有效的司法实践,无疑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实证样本。特别值得一提的是,3起成功审结的类个人破产案件,不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实证途径,而且真正为“诚实而不幸”者撑起了司法“保护伞”。

  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破冰”之旅中,山东各试点法院不仅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也遇到了各种有待完善和破解的问题和难题。诸如在采用更多信息化智能化的方式予以辅助方面,在完善健全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个人破产信息、建设个人破产办理平台、推进个人破产事务“一网通办”等方面……

  当然,这不仅仅是山东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面临的问题,也是全国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普遍困惑的地方。要破解这些难题,除了需要山东省各试点法院继续“深耕”,更需要相关主体的大力配合。


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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